領證沒有共同生活過如何起訴離婚離婚夫妻婚姻(屬相為豬與屬相為龍的合作夥伴)
登記出嫁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判離婚嗎
找未到的你丟棄吧
領證瞭沒有共同生活,法院會判離婚嗎
不一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具體的認定標準是:
我國《愛情婚姻法》第三2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流程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於輔助地位。於是,俺們是可以剖析總結出愛情婚姻法堅持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破裂主義原則。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愛情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瞭重大的改革,確立瞭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瞭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俺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沖破和進步。
《愛情婚姻法》(修正案)第三2條所列舉瞭五種具體的情況是:
1)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傢庭成員。傢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中多數是弱勢一方——老婆、未成年子女、老人,假如發生在夫妻兩口子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非常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為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二十四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1)》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導,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3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3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愛情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局中人自己一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益的。
3)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first of all應教導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一生觀,改正本人的行為,多關心傢庭、承擔傢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其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活法,互不履行夫妻兩口子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事實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預示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互相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相互接濟、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本人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流程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業已不履行自己對傢庭、對子女、對另一半的責任,維持這種愛情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愛情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愛情婚姻關系雙方局中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局中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傢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怎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者在時間周期、經濟成本、程序流程、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差異。兩種離婚方式各有優缺點,分別適合使用於不同情形下雙方解除愛情婚姻關系。
在訴訟離婚中,因為專業律師和法官的介入,雙方所達到完成的離婚調解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約定明確、不易產生爭議,離婚後再發生糾紛的概率相對更低。
1。時間周期不同
訴訟離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簡易流程審限為3個月,普通流程那麼是6個月;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普通流程審限3個月;特殊情況審限可延長。
登記離婚:雙方達到完成意思一致,制作離婚協議,目前有離婚冷靜期30天的規定,民政局審核通過相關必備材料(雙方身份證,出嫁證,戶口本,兩張兩寸單人照片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時間在31天到60天之間。
2。經濟成本不同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涉及訴訟費,房產等相關評估費等,依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依照0。5%交納。
登記離婚: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目前不收費。
3。流程不同
訴訟離婚:經過立案審查、訴前調解、案件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等流程;
登記離婚:自愛情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能同意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看成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愛情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的的確確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問題與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離婚:法院調解及裁判文書具有強制效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則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在雙方局中人意思一致基礎上形成,對雙方有管束力。協議離婚後,局中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
訴訟離婚會通過系列流程,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並 不是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流程。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來講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局中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局中人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局中人可以申請第1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1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居住地人民法院執行。
1。確定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通常是指局中人戶籍所在居住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假如被告離開住所地滿一年的,能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假如夫妻兩人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采取強制措施、監禁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交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籍所在居住地)。
夫妻兩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懷胎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過,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很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不過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立案申請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局中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
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訴被告作出書面答辯。假如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緣故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1。訴前材料準備
圍繞具體訴訟請求,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愛情婚姻關系證明(出嫁證、愛情婚姻證明、戶口簿)。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傢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相應財產有關的證據材料或線索。
2。提交立案申請
立案可Yi經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線上方式如電子訴訟平臺等,線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郵寄方式是指將立案材料郵寄到法院指定地址進行立案申請。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於局中人提交的起訴狀,應當一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法院立案部門登記並接受材料後,如原告同意調解的,法院必須對離婚案件雙方局中人組織調解。
如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獲得成功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告訴原告限期補正,補正後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答辯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訴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作用與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假如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緣故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屬於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流程:
1。法庭調查;
2。舉證質證;
3。法庭辯論;
4。最後陳述;
調解貫穿離婚案件的全程,開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組織雙方局中人調解,仍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雙方局中人需依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與庭審。離婚案件的局中人無特殊情況,原則上要求局中人雙方親自參與庭審,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
4。法院判決
在法院判決之前,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由法院裁定是不是準許。
原告拒未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在案件進入該階段後,雙方局中人仍可以針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申請法院調解。經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經調解離婚的,由人民法院對局中人自願達到完成的協議進行確認並制作調解書。
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假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局中人簽收判決書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限,局中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判決不準予離婚且沒有上訴的,原告能在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離婚。
5。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局中人可以申請第1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1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居住地人民法院執行。
局中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局中人、利害關系人提出來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局中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需須留意的是,拿到生效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局中人,不需要再領取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愛情婚姻關系。在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局中人不得另行出嫁。
訴訟離婚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證明愛情婚姻關系的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夫妻一方過錯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債務的證據、傢庭居室情況的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證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局中人對自己提出來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於是,夫妻一方在起訴離婚時,針對相關訴訟主張提供對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及流程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夠,由於取證流程違法而受到侵害。
1。證據概述
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對於局中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須要經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根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或許是公正的裁判。而且,證據或許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違法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2。證據種類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1。局中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證據材料
1。身份關系證據材料
(一)能夠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如出嫁證、戶口本等;
(二)能夠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如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戶口本等。
2。證明夫妻兩人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一)第1次離婚判決書、筆錄等相關法律文書,證明雙方感情破裂;
(二)分居的相關證據:
a、租房合同,付房租的轉賬憑證如銀行流水、與房東的电话對話、电话(支付寶)轉賬憑證,所在小區出入證等能夠證明實際居住地的證據;
b、如在爸媽、朋友傢借住,可提供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出具的居住證明(需寫明自何時開始在居住地居住,證明雙方分居情況);
c、閑聊記錄等,證明雙方已經形成實際分居狀態等。
(三)如雙方曾經起草離婚協議書,可提供的證據包括:
a、雙方商議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相關證據,如电话、電郵、視聽資料等;
b、說明離婚協議書商議的最終,未達到完成一致意見的緣故等。如起草的離婚協議書,电话、郵件往來、視聽資料等。
(四)如有報警、社區調解、親朋調解的,需提供相應證據:
a、雙方因傢庭矛盾或傢庭暴力或傢庭糾紛反復報警,需提交報警日期、報警人、報警電話、接警人姓名、出警名稱,出警記錄等,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
b、社區等組織介入調解,需提交社區名稱、調解時間、社區調解記錄等材料;證明雙方已經尋求外力幫助和好,不過無任何效果;
c、親朋調解,對於兩方父母、親朋、愛情婚姻介紹人介入調解,不過無效的,需提交閑聊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材料;證明雙方無和好可能。
(五)證明對方存在惡習,需提供相應證據:
a、嫖娼,被查處的相關證據材料,行政扣押、刑事扣押等證據;
b、酗酒,因酗酒被送醫、服藥、戒酒診療等證據。如因酗酒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c、,如提供網站登錄賬戶、密碼、賬戶信息、欠債、還款、被捕头處理等證據;
(六)對方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需提供相應文書證明。
(七)證明對方過錯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a、重婚、婚外同居,如對方與婚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舉辦婚禮,有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b、傢庭暴力,如因傢庭暴力就醫的資料、報警記錄等。
(八)其他可提供的證據材料:
a、證明對方性格不合、心態扭曲等其他證據材料,視情況來定;
b、相應診斷證明:如患有抑鬱癥、重大疾病等,證明一方可能受到傷害的危險緊迫性或己方存在不宜離婚的情況。
3。有關子女撫養的證據材料
(一)爭取子女撫養權的,爭取撫養權一方可以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a、收入證明,要求有單位蓋章,經辦人簽字;證明起訴離婚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提供工資卡的流水。
b、居住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
c、本人學歷證書、獲獎證書等。
d、盡心撫養、教導、陪伴孩子等視頻、照片等,記錄陪伴照顧孩子、為孩子提供穩定良好成長環境的育兒筆記等。
e、給孩子購買用品的網購截圖、發票、小票、收據等;為孩子購買保險的所有保險合同。
f、帶孩子去醫院看病就診等記錄,如孩子疫苗註冊記錄,孩子就診就醫的記錄,打疫苗的本上簽名是我方及親屬等,看病的收據、發票等,證明我方全力以赴照顧孩子生活的各方各面,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傾註瞭全部的精力。
g、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
h、生育兩個孩子的,提供兩個孩子在一起的親密照片、嬉戲玩耍視頻。證明兩個孩子不可分離,應該一起生活、一起成長。
i、本人爸媽預示願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的承諾書(要求爸媽手寫,雙方簽字,內容是爸媽有能力並且願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等)。
g、其他證明本人撫養孩子更能夠起到好作用的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k、對方不適宜撫養照顧孩子的證據資料,如有不良惡習、實施傢暴、素質低下、不承擔傢庭責任、不照顧孩子,患嚴重疾病無法自理等。
l、女性生育孩子時是不是有危險,是否承受極大風險生育子女,醫院簽署的風險告訴書、提示書等。
(二)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證據材料
a、孩子生活的費用分類,可按月、季度、年度等進行計算和支付。一般包括平時生活支出、義務教導等、度假(出遊)、看病(基礎疾病固定花銷、體檢、日常看病)等;
b、對方年收入總結、含獎金、公積金等。
4。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
(一)證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證據材料
a、房產相關證據材料:
(a)房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居室維修基金票、中介合同、中介費發票等;
(b)關系到貸款,需提交貸款合同、貸款還貸明細(含貸款年限、月還貸金額、本金、利息數額、剩餘貸款本金等);
(c)關系到爸媽等人出資、己方出售居室後換房、婚前財產出資等,需提交出資證明、原房產出售證明、能夠證明是婚前財產的證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d)是否為條文性居室,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e)是否為軍產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或或辦理更名過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f)是否為央產房,是否使用工齡、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符合上市交易審批條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g)購買價格、現價值(隨時關註):
(h)是否接受或申請房產評估。
b、車輛相關證據材料:
(a)行駛證、登記證(大綠本)、
(b)婚前購買婚後置換/婚內購買:婚前車輛婚後置換需提交置換證明;
(c)購車發票;
(d)購買價值/現價值。
c、存款、理財相關證據材料:
(a)己方銀行交易明細,理財可申請銀行出具對應的明細;
(b)需要調查對方存款、理財的,需提交存款/理財所在銀行、賬號、開戶行等必要信息。
d、公積金相關證據材料:
(a)公積金查詢明細;
(b)需要申請調取的,需提供對方所在公司、明確調取時段。
e、公司股權相關證據材料:
提供公司名稱和有關的工商登記資料等
(a)有價證券;gupiao、相關證據材料:
開戶機構具體名稱和賬戶有關的流水等。
(b)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相關證據材料:
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類型、支付的保險費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價值等證據資料。
f、名貴手表、奢侈品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誰掌握;
(b)購買價值、現價值。
g、傢具、傢電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
(b)發票、付款情況、購買價格、現價值;
(c)制作小額財產清單。
h、知識產權收益等相關證據材料,如實際取得專利權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i、古董字畫、收藏品相關證據材料:
(a)價值、保管情況;
(b)特征、購買獲得過程、特征;
(c)發票、支付憑證。
j、貴重金屬(金條、金器)相關證據材料:
(a)(a)購買時間、地點、價值
(b)保管情況;
(c)發票、支付憑證。
k、企業年金相關證據材料。
l、繼承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m、接受贈與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n、海外資產相關證據材料。
o、其他需要分割的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二)、可能作用與影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因素包括:
a、對方過錯;
b、己方過錯;
c、財產取得的方式;
d、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支付;
e、是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資料。
5。證明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
1。債權相關證據材料
(一)對外出借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債務人姓名;
(三)出借方式和金額;
(四)償還情況。
2。債務相關證據材料
(一)對外欠錢的時間、地點、原因相關證據材料;
(二)債權人姓名相關證據材料;
(三)欠款方式和金額相關證據材料;
(四)償還情況相關證據材料。
6。其他能夠證明局中人主張的證據材料
4。註意和提防問題與事項
1。局中人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應註意和提防確認是不是有進行證據保全的必要。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形下,局中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2。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且需要提供其他證件對該復印件予以印證,要不然或許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證據材料涉及电话、短信、錄音等音頻、視頻證據材料的,局中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原始載體,即進行錄音、拍照、拍攝的手機、錄音筆等;故存儲在電腦、电话、手機等載體內的證據材料都不得隨意刪除、備份、剪輯,要不然提交的證據材料或許不被法院采納。
證據取得方式及流程應合法,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夠由於取證流程違法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過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隱私權等。
3。證據材料涉及銀行賬戶內的大額存款、理財時,局中人在變動前要與律師進行溝通,如隨意處置,可能關系到擅自揮霍、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是指局中人進行離婚訴訟依法應當交納的費用。
離婚訴訟的收費標準可分為案件受理費用的收費標準、案件申請費用的收費標準以及其他與訴訟有關費用的收費標準。
一般情況下,交納訴訟費用是離婚訴訟立案、審理、判決的必要條件,局中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時應當預先繳納一定費用。局中人不繳納或者未按時繳納訴訟費的,看成是撤訴處理,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假如局中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1。收費標準
1。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依照0。5%交納。
(二)局中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局中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適用簡易流程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五)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依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六)被告提起反訴、有單獨請求權的第3人提出與本案相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七)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依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2。案件申請費交納標準
(一)執行申請費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付與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依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依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依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依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依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十五條第4款規定,未參與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的,依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保全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依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依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依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依照0。5%交納。不過,局中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2。費用負擔
1。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局中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離婚案件雙方情況的基礎上決定。
2。經人民法院調解達到完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局中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4。局中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局中人負擔。
5。第2審人民法院改變第1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1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6。局中人因自己一身原因未可以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導致訴訟費用增添的,增添的訴訟費用由該局中人負擔。
7。按照特別流程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8。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局中人達到完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局中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9。申請保全措施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交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3。交納退還
1。案件受理費
(一)受理費的預交
離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上訴人預交。
(二)受理費的變更
局中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a、局中人增添訴訟請求數額的,依照增添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b、局中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依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三)受理費的交納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局中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局中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局中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再審案件受理費的預交
按照法律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局中人預交。雙方局中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2。案件申請費
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不過,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依法不由申請人預交的,執行申請費能在執行後交納。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局中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緣故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的費用,以及局中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3。費用的退還
第1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局中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局中人對第1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2審人民法院維持第1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1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局中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2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2審案件受理費。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4。費用救濟
1。局中人的異議
局中人不得獨立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但可以獨立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異議。
局中人獨立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局中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局中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2。司法救助
(一)局中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
領證後沒有共同生活,一直分居怎樣申請離婚
與其維持一份痛苦的愛情婚姻,不如早日分開。另找幸福的港灣。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1。按照我國《愛情婚姻法》第三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的撫養及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的適當的處理的,可以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不須進行訴訟。登記離婚時,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戶口本、身份證
2。出嫁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
建議你first of all盡最大力量說服他,和他進行登記離婚,盡最大力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假如他的確不想離婚,而你堅持務必要離,可是,就隻有進行離婚訴訟瞭。
2。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愛情婚姻關系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通常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假如你們兩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居住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出嫁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並 且,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流程)。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愛情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愛情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不過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愛情婚姻法》第三2條規定瞭準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
C。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另須註意和提防的是,假如他是現役軍人,他假如不同意離婚,那麼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塔羅牌與占星術之間的聯系是什麼?
1。塔羅/占星/煉金術學說的發展始 簡單容易的來說,最早產生的是占星術,這是無用置疑的。早在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朝時期時期,即有瞭年代最早的軍國星占學文獻 [星占學包括軍國星占學、星辰星占學、星占醫學]。至於我們今天看見的黃道十二宮那麼是從公元前五世紀開始用於巴比倫,公元前三世紀開始用於埃及的[之前是十八星座,暈~~] 再說到煉金術,煉金術是中世紀的一種化學哲學的思想和實踐,最早開始於公元一世紀,但是最早的著著已是約公元100年的事瞭。 至於塔羅嘛,就更晚瞭。雖然說我們對塔羅的最初出現地是說不上來滴,但與占星術/煉金術相同,有史可考的1450年意大利。 先後順序先搞清楚,至於為啥呢塔羅牌與前兩種神秘學說有千絲萬縷的關系,這是後話。 2。為啥塔羅與占星術都是以地水火風這四大元素分類 先說說這四大元素的來由大傢就清楚瞭。呵呵,其實也就是說這一點也不奇怪。並不是這二者有啥關系,而是這二者的基本理論都與已做古的古希臘哲學傢亞裡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有關。四元素的最早形成就是源出這位先生的《論天》一書。隨著公元前三世紀亞裡山大東征,帶到瞭西方世界,對印度產生瞭重要的作用與影響,黃道十二宮也是如此傳入印度的。 佛教中的四大皆空也是指的這四大元素,但是佛教是誕生於公元前六世紀印度。至於四大元素的提出,不知是異取同工,還是後期受到古希臘的作用與影響。 其實也就是說在公元前五世紀,我們本土生養的道傢思想中的八卦,八卦中乾、兌、離、震、巽、坎、艮、坤八種元素,分別代表八種事物的特點,乾代表天,兌代表澤,離代表火,震代表雷,巽代表風,坎代表水,艮代表山,坤代表地——也包括瞭四元素哈。 於是,塔羅和占星,均有四元素為基礎分類,其實也就是說並 不是這二者之間有何關系,而是那個時候的哲學、、科學等體系,不管東西方,均認同“風火水土”為構成世界的四大元素。 3。塔羅與占星學各星體的相呼應之關系 這是比較復雜的問題,為啥大阿卡納與星晨有著一一相應的關系呢? 不管古今中外,都相信星體對人的身體的狀態及運事有著相應的關系。大阿卡拉22張牌對應著希伯來文的22個數字,而這22個數字本身就對應著十二星座及十個星體。塔羅牌也將此引入進來做為根本的概念,代表瞭星體對人的作用與影響,及對 命運的啟示。 22張牌分別對應著12個星座,以及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及太陽、月亮、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並 且,也涵蓋對應瞭四種元素:如世界牌即代表土星,也代表土元素,及穩定的力量;而審判牌代表冥王星,也是火元素。 於是,深入的學習占星術,瞭解塔羅形成的基礎知識結構是對塔羅非常有用處的。學習占卜還要學天王知識確實使人難以接受,但要曉得,天文學本生就是在16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才從占星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科學的。 4。煉金術、占星和塔羅是何時糾纏在一起的 提到這個就不得不提到歐洲16世紀的文藝復興時期。這個偉大的時代,意大利這個偉大的國度啊!!![先感觸一下] 文藝復興時期其實就是其實就是新科學概念興起的時代,也是煉金術、魔法師、星占學傢的時代,而最早的塔羅牌的存本也是在這一時期的意大現的。 在這時,占星學迎來瞭第2個黃金時期,宮廷及名流都有著自己的占星師,也是在這一時期,天文學從占星學中分離出來的。再說到煉金術,追溯於公元一世紀,十一世紀走下坡路,十三世紀中,意大利醫生將它帶到瞭意大利,再將掀起熱潮,再渡過十五世紀教會黑暗時期,再十六世紀文藝復興時期被重新定義為“不隻是煉金,隻要是煉制純凈的物質或者有利的產品,都是煉金術”。十七世紀,化學從煉金術中分離出來。
占星和塔羅哪個比較。。。
你好。
我個人研究
塔羅牌
已有3年多,不過研究占星卻隻有4個月。
塔羅牌和占星是針對不同方面的,在時限以及實用性方面亦有差異。
不過同為博大精深的神秘學術,都具有非常非常高的探究價值,各有千秋。最要緊的是要看你自個的天賦以及領悟力,是從個人主觀上決定的,而在客觀上不存在“哪個比較靈”的講法。
塔羅牌就事論事,你能在某件事情即將發生、正在發生、已經發生,三個不同的時間立場上隨時隨地進行塔羅牌占卜,塔羅牌會針對1。2年間的事物進行系統全面的剖析解讀,可以說對“此刻”這一概念是相當有用處。
誠然,塔羅牌也可以預測推算未來發生的事情,不過牌陣復雜,對解牌師的要求也有些高,況且人定天勝,人具備有最大的扭轉乾坤的能力,於是,不定性也還算大。
占星在占卜未來發生的事情上,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解讀星星的軌跡,依據你的
星盤
推測你的命數,可謂是相當準確。並 且,也同樣具備宏觀性,對細節與關鍵不如塔羅牌明確。
可能是研究時間的長短不同,我本人認為,塔羅牌比占星更加簡單一些。
固然,塔羅牌和占星是互通的,也在各式層面上有神秘的聯系,不過,占星是不但限於書面知識的,想要成為真真正正出色的
占星師
,必須在地理、人文、科學方面也具備有有關的知識。
於是,難度也偏大。
假如你隻想要學一門,且使用方便,入門簡單,那俺依然是推薦塔羅牌。
可是之後,你又說要推測命運命理多一點,固然塔羅牌中有“瞭解自我”方面的牌陣,不過相比之下,想要推測一個人畢生命運的話,
占星術
更為推薦。
上面便是俺的回答,關鍵還是要靠你本人選擇,不如先兩樣都瞭解一些,緊接著再依據本人的興趣作出最後決定吧。
最後,我強調一點,塔羅牌和占星術是相通的。兩門同學會對你融會貫通有很大的有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