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司是何時設立的轉運巡按禦史(轉運司的歷史概念)
一:宋朝時期轉運使是怎樣的官職?職責是什麼?
宋太宗在各路設置轉運使,稱為廬州水陸使,其官名為雲思,俗稱曹思。除瞭掌握一條路或幾條路的財富外,轉運司還負責調查地方官員,維護社會秩序,統計監獄,推薦人才。到1007年,轉運司擴大瞭本人的地位,他事實上成瞭每個地區的首席地方官。鹽鐵有權處理kangfuzhou人提起的訴訟。這幾個病人需要去除病因,以恢復正常血脂。公元782年,包佶和崔宗分別被任命為汴東和汴西的鹽鐵水運使。
自鎮,再無隔斷設置。此外,轉運還分為國傢和地方。例如,天寶末年的魏少遊擔任朔方水陸轉運使,主持朔方六城的漕運。轉運官,唐代以後中國各朝代負責運輸事務的中间位置或地方官員。宋朝初年,為瞭集中財權,設立轉運使,監督地方官員。最gaoguan員是杜允班,簡稱曹,他們事實上是縣級以上的行政官員。皇帝出巡時,必須隨軍出征。
在南遼時期,還有一個交通部長,負責稅金、糧倉出納和度量衡系統,以及所有道路的運輸。閻鐵雲常以宰相自居,或由權臣領之,有時以浙西觀察使或淮南節度使領之。若此使在揚州,則留長安為副使,稱為尚書令。永泰二年(766年),劉晏被任命為淮南、浙江、東山、東南鹽鐵轉運使,第5琦被任命為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鹽鐵轉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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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時代的兩淮都轉運使司究竟是什麼衙門?
話說國朝洪武年間,朝廷在兩京十三省產鹽地“次第設官”,全國設有兩淮、兩浙、長盧、山東、福建、河東等6個都轉運鹽使司衙門。
明代兩淮都轉運使司設於揚州城,下轄3個分司:泰州、淮安、通州(今南通)。兩淮都轉運使司還設有儀真、淮安壩兩個批驗鹽引所,所謂批驗所是產鹽區到行鹽各區間建立的鹽引檢驗機關。
國朝兩淮鹽場有30處,鹽區分司還在各處鹽場駐設鹽課司,設大使和副使各一人。
兩淮都轉運使司下轄11個巡檢司:白塔河巡檢司、安東壩巡檢司、西場巡檢司、西溪巡檢司、安豐巡檢司、海安巡檢司、掘港巡檢司、石港巡檢司、廟灣巡檢司、長樂巡檢司、臨興巡檢司。巡檢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鹽場的社會治安,並“掌巡捕盜賊,奸宄之事”。
明代產鹽區實行劃區行引法,官運官賣,或令商買引取鹽,在指定區域販賣。
洪武元年定制,鹽每400斤為一引,後稱“大引鹽”。弘治時,改辦“小引鹽”,以200斤為一引。
話說明代運鹽行鹽皆有嚴格的區域界限,淮鹽所通行區域有南直隸的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和滁、和二州,江西、湖廣兩佈政司轄區,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及陳州。
正統中,貴州亦食淮鹽。江南松江、蘇州、鎮江、常州諸府主要為兩浙鹽行銷區域,徐州、邳州等地則為山東鹽行銷區。
明代食鹽的生產者稱為“鹽戶”、“灶戶”,有專門戶籍,世守其業,不可以隨便更改。明代鹽政有“開中法”又稱“中鹽法”,明為解決北方邊防軍隊糧餉問題,規定生意人輸入北方邊鎮糧倉米糧若幹給予相當鹽引,納米於邊境,領鹽於內地。
明代後期,淮鹽一步步向曬鹽發展,這是淮鹽生產技術史上一次重大剪掉鞭子。
弘治年間,山陽人、戶部尚書葉淇奏準改開中之法,實施運司納銀制度,即召集生意人開中引鹽,納銀與鹽運使司,類解戶部太倉以備應用。從此以後,因生意人僅需在運司所在的地方納銀,就可中鹽。
自隋朝建都以來,揚州日漸繁華,隋煬帝在揚州樂不思蜀,最終被部將殺於江都,到大明萬歷年間繁華尤勝往日,揚州繁華的緣故在於其地理位置優越性,它處在江淮平原,得京杭大運河之便,是南北水脈交匯之所。(熊召政《張居正》)
運河又稱漕河,揚州臨近大海,因地利之便,百姓煮海為鹽,利潤頗豐。
大明每一年的產鹽總量大概三百萬引,而揚州一府獨占七十萬引。八大巡鹽禦史衙門,首屈一指的便是開府揚州的兩淮鹽運司。
兩淮鹽運司全稱“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從春秋時期開始,食鹽就是壟斷的專利。到瞭明朝依然如此,大明設六大多數轉鹽運使司,分管全國鹽務。從地位上看,轉運司和佈政司、按察司平級,都是直接向朝廷負責。
“天下六運司,惟兩淮運司為雄,治蒞三分司,惟泰州分司為最,而安豐又泰州之巨場也。商灶淵藪,鹽利甲東南之富。我國傢國用所需、邊餉所賴,半出於茲。”
漕河與鹽業都是大明的經濟命脈所系,而主管鹽業衙門設在揚州,而明朝的漕運總督府就設在離揚州不遠處的淮安。
“揚一益二”是唐朝“安史之亂”之後揚州繁華的寫照,鬥轉星移,到瞭明朝萬歷年間,揚州繁華更勝往日。
揚州的殿堂樓閣美輪美奐,以鹽業為大宗的徽商富甲天下,揚州瘦馬聞名全國,成為大明士大夫小妾的最佳來源。那個時代的揚州城都彌漫著奢靡之風,脂粉氣太盛,是大明徽商的天堂。
【參考書籍】
1。王振忠《兩淮鹽業與明清揚州城市文化》
2。王日根、呂小琴《析明代兩淮鹽區未取曬鹽法的體制因素》
三:我國古代的中间位置和地方關系以及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
古時候中间位置與地方的關系是:專制主義的中间位置集權制
中间位置集權—指中间位置與地方的關系,中间位置對地方擁有統帥權,地方聽命於中间位置。
中國古代中间位置對地方官吏的監察,始終是封建中的一個重大問題。數千年來,封建統治者憚思竭慮地
設計並推行瞭多種監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便在今天看來,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價值的因素。本文試就古
代對地方監察的幾種主要形式,分別進行考察,並比較其利弊,以期匯總出一些有利的經驗和教訓。
1。任用行政長官監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統國的前六年,秦國南郡的郡守騰給本郡各縣、頒發瞭一部文告——《語書》,其中說:“今
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
丞聞。”〔1〕課為考核;聞即上報。 說明那個時候秦國對縣一級長官令、丞的監察由郡守負責,郡守所遣之人,
當是身邊行政官員無疑。他們或許是最早有史料記錄載入的監察地方的行政官員。因為那個時候隻在局部地區實行,影
響不大。
西晉王朝建立不久,晉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長官監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晉武帝
頒佈詔書, 內稱:“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若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
及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不立,而私門日富者,並謹察之。揚清激濁,舉善彈違”〔2〕。因為武帝註重和重視,
監察活動在那個時候發揮瞭一定作用。但西晉歷史不長,到瞭東晉,地方監察制度逐漸遭到破壞。泰寧二年(3二十四
年)十月, 江州刺史應詹上疏說:“漢朝使刺史行部,乘傳奏事,猶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復有繡
衣直指。今之艱弊,過於往昔。”〔3〕寥寥數語,披露瞭地方監察失靈的狀況。
宋代加強瞭對地方官的監督,實行以監司為主、通判為輔的監察系統。
北宋初設立十五路,每路設轉運司,對地方財政進行監督。轉運使無固定任期,多數以朝臣充任,“歲行
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4〕。 此時的轉運使還是監察
官,不過伴隨著中间位置專制集權的加強,“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使”,一路之事無所不
總〔5〕, 成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後來又在各路設立提點刑獄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舉刺官吏之事
”〔6〕。此外還有掌管賑災、鹽鐵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舉常平司。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統稱監
司,其長官都屬於路一級的監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設置的州(郡)一級行政區的監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職和屬官,而是具有與知州共同處理政務,並且負有監督知州職責的監察官。至南宋紹興年間,通判的權力加
重,“入則貳政,出則按縣”〔7〕,監察對象擴展到屬縣官吏。 監司和通判一身數職,與行政長官無異,卻
又都兼管地方的監察工作。他們相互侵越權限,關系混亂。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便於皇帝控制駕禦,而於實
際工作弊多利少。於是,監司與通判的監察效果不會理想。這一點是不用多說的,無需過多地論述。
明代地方的督撫曾負責監察工作。督撫是總督與巡撫的概稱,兩者先有巡撫後有總督。
巡撫之制形成於明永樂十九年(1421年)〔8〕。 巡撫由行政長官擔任,最初不握有監察權,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禦史與按察使一同考察州縣官吏〔9〕。 這是巡撫擁有
監察權的開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撫兼領都禦史頭銜,更具有監察官的性質〔10〕。巡撫任期一年,任
滿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撫不久任,與巡按無異,何復用巡撫為哉?”要求
巡撫久任,內地省分任期三年,邊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撫駐節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員
成為其直接下屬。明代的總督是在巡撫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礎上產生的,出任總督的絕大都為朝官。盡管督撫
制度已經形成,但終明一代,督撫都處在向地方大臣過渡階段。這個過渡的最終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說明的是
,不管是明還是清,監察權隻是督撫權限中的一部分,而且這部分的比重愈往後愈下降。換言之,明清時期中
央對地方的監察主要並不是通過督撫進行的。
總的來說,似可總結出如此的認識:以行政官員監察地方官吏,在晉代其實沒有收到預期效果;宋代的監司、
通判與明清的督撫都是兼職的監察官(清代的督撫後已演變為純粹意義上的地方行政長官),他們對地方官的
監察,不可能有什麼明顯的效果,也應是可以肯定的事實。用行政長官監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兩千三百多
年前的戰國時期,商鞅就從官吏之間的利害關系入手,闡明瞭裡邊 的原委。他說:“吏雖眾,事同體一也。夫
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因此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
害於親,民人不會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
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因此為端也。”〔12〕
依照商鞅的論理,行政官員之間利害一致,不可相監;隻有確立職務相聯系而利益相異的鉗制關系,才能
使監察發揮作用。
2。設定固定的、專職的地方監察機構
到元代,正式出現固定的地方監察機構。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揚州路(治今揚州)置江
南行禦史臺,後幾經遷徙,最終定署於建康路(後改集慶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銷畏兀兒提刑按察司的基礎上,建立河西行禦史臺,但次年罷除〔14〕。七年後,改雲南道提刑按
察司為雲南諸路行禦史臺,治於中慶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經禦史中丞崔y
ù@①提示,移雲南行臺於京兆,更名陜西行禦史臺,定署於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後設立瞭四
個行禦史臺,最後隻剩下江南行臺和陜西行臺。行臺的基本建制和官員編制與中间位置禦史臺相仿。行臺之下,在
各地還設有諸道肅政廉訪司,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層監察組織。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first of all建立瞭山東
東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監察區)〔17〕,從此以後逐年增設,並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18〕。至元三
十年(1293年),定為二十二道,分別隸屬於禦史臺和江南、陜西兩個行臺。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分屬三臺,
其中兩臺又隸於中间位置禦史臺。如此便形成瞭一個以中间位置禦史臺為中心、地方行禦史臺為重點向全國覆蓋,各道
肅政廉訪司為經緯的嚴密的監察網,使封建社會的監察體系進一步完備。
明代借鑒元代的方式方法,在各道設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監察。按察司設有按察使、副使、僉事等職。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監察地方的並 且,又經常派遣監察禦史出巡,稱巡按禦史。《明會典》指出:“國初,監察
禦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歷所屬各府州縣,頡頏行事。”〔19〕所謂“頡頑行事”,是指雙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還有兩者可以相互舉糾之寓意。可知這時按察使和監察禦史共同執行監察地方的任務,即在
地方上實行一種雙重的監察體制。
朱元璋為啥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監察禦史監臨地方?由於他發現單靠按察司難以完成監察地方的重任。這
種觀點在他晚年的一次談話中徹底流露出來,他感嘆說:“朕臨禦三十年矣,求賢之心,夙夜孜孜,而鮮有能
副朕望。任風憲者(即監察官——引者按)無激揚之風,為民牧者無撫宇之實。”〔20〕這成為後來巡按禦史
取代按察司的依據。
洪武朝以後,巡按禦史的權力加重,得到瞭對佈政司、按察司的舉劾權。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佈
:“在外佈、按二司府州縣等官及教官有政績才行者,並許(督)撫、(巡)按奏舉。”〔21〕這樣,就付與
瞭巡按禦史對佈政司、按察司官員的舉薦權,巡按禦史地位隨之上升。於是,《明會典》稱:“迨後按察司官
聽禦史舉劾,而禦史始專出巡之事。”〔22〕這並不是說按察司官員不再出巡,而是說他們僅為承行之官瞭。
自明中葉以後,巡按禦史權力不斷增大,按察司官員職權日漸縮小,原來並重的監察體制遭到破壞。
地方固定監察機構的出現是有其歷史背景的。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圖遼闊的
大一統國傢。因為疆域廣袤,民族眾多,加強中间位置對地方的監察以及中间位置與地方監察機構之間聯系的問題,就
顯得尤為突出。在地方上設置固定、專門的監察機構,能夠起到好作用的對這兩個問題的解決。於是,在省一級的行政區
設立監察機構成為古時候監察制度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並對舉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為發揮瞭積極的效果。不過
,監察官久任一地在打工時的利與弊都是明顯的。明末學者王夫之指出,監察官“任之久而官於其地,其利也,
久任則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有時候風聞、瞥然乍見之利弊而急施獎抑;其害也,與郡邑習處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圖欣合以避糾劾。”〔23〕所以從負面看,監察官常駐一方,“人情久則熟,熟則慢,慢則事
不立矣”〔二十四〕。永樂初年,河南連續數年發生災害,當地官員不顧百姓死活,依然不知滿足,“而按察司未
嘗有一人言者,坐視民病而不留意”〔25〕,即為明證。
在地方設置監察機構的必要性勿需贅言,問題是怎樣盡最大力量避開監察官與地方行政官員日久易於形成的千絲
萬縷的聯系,即利與弊之間如何取舍。假如此問題具有先天的兩重性由此在實踐中難以找到滿意答案的話,
那麼更為現實的問題是,地方監察機構設在哪一級更為合適?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陳守令貪鄙不法”,又在府、州、縣一級設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為試僉事,規定每人
按治兩縣,“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這在那個時候不失為一支龐大的監察隊伍,朱元璋想通過
他們去監察州縣一級的地方官吏。但事與願違,這幾個試僉事“既受命而往,政無所聞,未知果能設施與否及污
潔何如”,有一部分人行為還多有違戾〔26〕。所以半年後,朱元璋即將試僉事統統撤回,府州縣按察分司盡數罷
除。這檔子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為啥撤回瞭試僉事?由於他們沒能很好地履行本人的職責;朱元璋為啥
在撤人的並且還罷去瞭按察分司,即沒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廢止瞭府州縣的監察機構?由於他認為問題的本質
不是出在五百三十一個試僉事身上,而是在於按察分司的本身。朱元璋並不肯定有多麼成熟的理性認識,但他
在實踐中看見此法是行不通的。他給後人留下瞭這樣一個問題:為啥在州縣設立監察機構沒能達到預期目的
?依照商鞅的監察原理,監察者與被監察者務 必要做到“利異而害不同”。相對來說,中间位置的監察官與省一級
的行政官員利害相異,中间位置監察官在省裡是超然的,易於行使其監察權;省一級的監察官與同級的行政官員雖
然藕絲難斷,不過對於下一級的行政官吏卻也超然些,也能發揮較好的效果;但作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低一級州
縣的監察官來說,他們沒有超然的餘地。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自上而下的監督,假如一個監察
官不是自上而下地行使職權,即沒有擺脫與其監察對象的利害關系,就沒有可能指望他會卓有成效地進行工作。
明初在府州縣設立按察分司之所以失敗,原因就在這兒。
3。以“乘傳周流”為特征的刺史出巡制
秦始皇統國後,“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27〕。“監”即“監禦史”,亦稱“監
郡禦史”,負責對地方官的監督。漢初曾一度廢除。漢惠帝三年(前192年), 又恢復瞭秦的禦史監郡制度,
派遣禦史監察京師三輔。漢武帝即位後,對地方監察制度進行瞭重大改革。元封元年(前110年),廢除禦史監
郡制〔28〕。 元封五年(前106年),建立瞭新的監察制度。他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十三部(州
)。每部置一刺史,共十三刺史,假印綬,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滿可升任郡守〔29〕。刺史每一年八月起巡
行所部郡國,巡察時“乘傳(乘坐公傢驛站馬車——引者按)周流”〔30〕,年根回京奏報。十三部刺史的出
現預示著漢代地方監察制度的正式確立。固然刺史的地位較低,但職責很大,其監察任務為六條:“一條,強
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
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
崩石裂,襖祥論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茍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31〕監察的對象,除第1條是強宗豪右外,其
餘五條都是二千石的郡守。即以中級人員(六百石)巡行考察大吏(二千石),隨時向中间位置匯報。這一個方法被
後世學者所稱道,說:“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32〕。刺史隸屬
於中间位置的禦史中丞,職權僅限於六條,六條之外不察〔33〕,不得幹預地方行政事務。因為刺史秩卑而權重賞
厚,所以擔任刺史的人不少能恪盡職守,大膽工作。昭帝時,魏相“遷揚州刺史,考案郡國守相,多所貶退”〔
34〕。翟方進“遷朔方刺史,居官不煩茍,所察應條輒舉,甚有威名”〔35〕。這類記錄載入,史不乏例。十三部
刺史制度對於整頓地方吏治,加強中间位置集權統治,無疑起到瞭積極作用。
刺史工作的特征是流動式的,即所謂“乘傳周流”,巡察各地。這種做法可以防止刺史與地方官吏串通一
氣,割斷他們在利害關系上的聯系,保證監察工作收到實效。基於這種考慮,武帝設立十三部刺史之初,很可
能有意不安排刺史在其監察區內有固定的治所。
西漢初置刺史時有無治所,歷來眾說紛紜。守舊的說法是無固定治所的。《後漢書·百官五》劉昭註:“
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監糾非法,但是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唐人沿襲瞭此說法〔36〕。到瞭清代,
有人提出異議。全祖望在《經史問答》中指出:“刺史行部必以秋分,則秋分以前當居何所,豈群萃於京師乎
?”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刺史治所”條,進一步舉出《漢舊議》和《漢書·朱博傳》的例子〔37〕
,證明西漢刺史有治所。《漢舊儀》的作者衛宏是東漢初人,當熟知西漢制度,但他隻是籠統地說刺史“有常
治所”,沒有指明時間,因而並不排出他是指後來之事;朱博為西漢末年成帝時人,他講的刺史治所,是指他
赴冀州上任時的事。這裡要把西漢設置刺史之初有無固定治所與西漢末年出現固定治所的兩個問題區別開來。
於是,類似的例證似不足以說明刺史設置初即在行部內有固定治所。由於,畢竟《後漢書·郡國志》於刺史治
所之地均註明“刺史治”,而《漢書·地理志》卻於刺史治所無一提及。這是《漢書》作者的疏漏嗎?問題好
像並不這麼簡單。《北堂書鈔·設官部》引《漢官儀》載:“孝武元封四年始禦史、丞相之遷部刺史十三人乘
驛奏事。”此處“禦史”當指禦史中丞而非禦史大夫〔38〕。這是一條重要的史料,說明十三部刺史最初可能
是由武帝責成禦史中丞和丞相共同派遣的,即那個時候刺史的來歷起源是在朝的監察官和行政官員。那麼他們在秋分行
部以前的時間不是可以仍居原來在京的官署嗎?這固然隻不過是一種推測,卻不適宜令人忽略。而且從那個時候十三部刺
史還是中间位置派駐地方的監察官、行部之後即回京奏報這一性質來看,他們在行部內是不應有固定也可以這樣說正式的
治所的。
從西漢末期開始,刺史的地位上升,並逐漸幹預地方行政事務。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改刺史為州牧,
秩二千石〔39〕, 加重瞭刺史的權力和地位,結果造成刺史本身性質的變化。至東漢末年,原來的地方監察官
終於一步步演變成地方行政長官。
唐代監察禦史對尚書省六部實行監察,還負責巡按郡縣,檢查地方官吏。監察禦史定員十人,正八品上〔
40〕。品秩雖低,但權限很大。唐朝初年,中间位置還隨時派遣其他禦史或行政官員出使地方。貞觀初,殿中侍禦
史崔仁師奉命出使青州〔41〕;貞觀二十年(646年)正月, 唐太宗派遣大理卿孫伏伽、黃門侍郎褚遂良等二
十二人,沿用漢代六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42〕。到瞭中宗神龍二年(706年), 唐朝又設置瞭十道
巡按使,以十道巡按的方式監察地方。《新唐書·百官志》載:“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繁則有支
使”,任期兩年。十道巡按與監察禦史共同擔負監察地方的職責,但兩者亦有所區別:十道巡按是一種經常性
的地方巡按制度,擔任十道巡按的官員可以是監察禦史,也可以是其他禦史甚至行政官員〔43〕;監察禦史出
巡時間不定,通常是地方出瞭大案要案,需要中间位置監察官前往處理時才出巡,帶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
唐朝前期,開明,中间位置主要通過十道巡按以及監察禦史的方式,對地方行使有效的監察,巡按也能夠
較好地發揮作用。後人認為,這一時期的監察制度是成熟的。十道巡按是這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玄宗開元
年間,十道巡按使改為采訪處置使。這絕不但是名稱上的簡單變化。在此之前,十道巡按使隻是中间位置派出監察
州縣官吏的使臣,在地方上沒有固定的治所,並不是一級機構組織。改稱采訪處置使後,開始有治所,常駐地
方,並帶有印信,成為地方一級的監察機構。之後的日子,采訪處置使又更名觀察處置使,權力增大。“安史之亂”
以後,節度使多兼觀察使一職,觀察使遂成為道一級的最高行政官員。
明朝開國後,朱元璋十分註意和提防地方吏治問題,不時遣派要員出巡〔44〕,但更加的多的時刻是以監察禦史巡按
。那個時候監察禦史的出巡還屬於臨時派遣,尚未形成制度。永樂元年(1403年),朱棣下詔:“遣禦史分巡天下
,為定制。”〔45〕從這時起,明代禦史巡按制度正式確立。巡按禦史是從十三道監察禦史中選派的。從十三
道監察禦史中選派巡按禦史的規定十分嚴格,對選擇的標準、巡按的地區、職責、時間以及回京考察等皆有明
確的要求。選派出巡禦史的工作十分慎重。歷史稱為“禦史巡按一方……責任甚重,非有司可比。故凡禦史差遣分
巡追問等項,本院官遵守成憲,必引於禦前,請旨點選。”〔46〕即由都察院官員選出兩名候選人,引至皇帝
面前,請旨點差其中一人,以示慎重,並預示是由皇上親自選派的欽差。巡按的地區,為“北直隸二人,南直
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47〕。如某省難治,亦有一地派兩名禦史巡按的
。巡按的職責,《明史·職官二》載:“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
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察劾的范疇,上自藩王、總
督、巡撫,下至地方州縣長官及其僚佐。所謂“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落實到人, 可以 使用永樂十三年(14
15年)成祖對即將分行各地的巡按禦史講的一番話作為基準。他說:“凡朝廷所差人及郡縣官有貪刻不律者,
執之;郡縣官有tà@②茸不職及老病者,悉送京師;惟佈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以狀來聞。”〔48〕對郡縣官
吏的違法可以“立斷”,對佈、按二司方嶽重臣的案子隻能奏請上裁。巡按的時限,通常是一年〔49〕。 出巡
的時間, 洪熙元年(1425年)“定巡按以八月出巡”〔50〕,稱為行部或按部,次年四月回京。後來也不限於
此時。巡按禦史期滿後先要回京,接受都察院對它一年工作的考核。嘉靖十三年(1534年),頒佈瞭考核巡按
禦史的表格——“巡按禦史滿日造報冊式”,將考核工作具體分為二十八項〔51〕,巡按禦史回京時必須逐項
填寫上報,由都察院長官考察,稱職者仍回十三道管事,不稱職者奏請罷黜。禦史巡按期間貪贓枉法,處罰較
普通官吏為重〔52〕。
明代巡按禦史在澄清地方吏治方面發揮瞭重要作用。宣德年間,黃潤玉擢為交趾道禦史,他“出按湖廣,
斥兩司以下不職者至百有二十人”〔53〕。成化時鄭已巡按山西,“時勛貴出鎮,紈絝子弟怙勢凌下,監司(
按察司——引者按)莫敢問。已捕而杖之濱死,實勛貴親弟也”。無怪那個時候吏部尚書王恕感觸地說:“天下貪
官污吏強軍豪民所忌憚者,惟禦史耳。”〔54〕
之後的日子,巡按禦史得到瞭考察舉劾佈政司、按察司的大權。因此,開啟瞭巡按禦史幹預地方行政事務的局面
。因為佈、按二司以及府州縣官員的仕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在巡按禦史的掌握之中,因此這些地方官吏唯巡按之
命是從,一些巡按趁機越俎代庖,包辦地方政務,使巡按禦史的職能迅速向行政方面轉化。監察官員一旦行政
化,而且權力急劇膨脹,又無管束,就不可避開地和行政官吏一樣產生自己一身的腐敗。最終,巡按禦史從整體上
逐漸失去原有的監察作用,有一部分人簡直成瞭本應由其糾舉彈劾的對象。
清初於順治元年(1644年)開始實行巡按制度〔55〕,至順治十八年五月止,中經幾度停復,最後省罷〔
56〕。雍正三年(1725年),因“巡按禦史久經裁汰,自不可復”,乃選滿、漢禦史並部員“巡察盜案、驛站
”〔57〕。因此,設置巡察各省禦史〔58〕。不管巡按還是巡察都是以一年為期,在選派、履行職能和考核等
方面均有嚴格規定〔59〕。
我國古代對地方的監察,以這種周行巡察的方式實行的時間最長,作用與影響最大。它發韌於西漢武帝時的十三
部(州)刺史出巡制,每部(州)為一個監察區,以專職官員刺史巡行監察部屬郡國。唐代在地方上依山川形
勢劃分十道(監察區),由中间位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監察區內行使職權,同時輔之以監察禦史,不定期的
巡按郡縣。明代略有變化,在地方設十三道(按省劃分),置十三道監察禦史,再從他們中間選派巡按禦史出
巡地方。此外,還有常駐地方的按察司和督撫,但作為地方監察主幹的還是借鑒漢代刺史經驗的巡按禦史制度
〔60〕。漢、唐、明三代都是中國歷史上強盛與輝煌時期,典章制度多有建樹、並趨於完備,因而這幾個王朝所
實行的一脈相承的地方監察方式,顯然有其合理的內涵。
我們以為,漢、唐、明所實行的這套地方監察方式的成功之處,就是在實踐中把監察官與行政官的利害關
系割裂開來,從而達到使監察官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的意圖。具體的做法就是監察官周行流動,不常駐一地。
行政官員之間自無有效的監察可言;監察官員長駐於某一地方,久而久之,也會與當地形成各式關系互聯網,導
致實際上的利益相通而官官相護。隻有采用流動的方式方法,經常對監察官進行更換,才能做到監察者與被監察者
“水火相濟,鹽梅相承”〔61〕。漢、唐、明諸王朝監察地方措施的實質正所謂如此。這不能不說是一種中國特
色。漢代刺史“乘傳周流”,但任職時間較長,一般“居部九歲舉為守相”〔62〕。唐代十道巡按使任期縮短
為兩年〔63〕。明代巡按禦史“歲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64〕,變為一年一輪換。明末清初的大學
者顧炎武對此十分贊賞,說:“又其善者在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監察之任不可久也。久則情
親而弊生,望輕而玩法。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漢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見於二三百年者也。”〔65〕顧
氏是深得監察原理的精髓的。
乘傳周流還是刺史以小監大,以卑督尊的先決條件。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場尊卑有序,等級森嚴,在這個體
系內有的隻能是自上而下的單向性監察,而且妨於人情及利害關系,這種監察並且容易流於形式。刺史受命於中
央,乘傳周行,不與行政官員發生利益上的聯系,所以才能夠不受官場尊卑秩序的制約履行職責。漢代刺史秩
僅六百石,隻等同於一個中下等縣令的品秩,卻“奉詔條察州”,監察秩二千石的郡國守相,權力極重。唐代
監察禦史的品秩為正八品上,明代巡按禦史為正七品。我國古代監察官的品秩從總的情形或發展的趨勢看,是
越來越高〔66〕,但監察禦史和巡按禦史的品秩卻相對不高。這樣做的意圖,在於承襲漢代刺史以小制大、以
卑督尊的體制。由於“官輕則愛惜身傢之念輕,而權重則整飭吏治之威重”〔67〕。固然監察禦史、巡按禦史
的起點不高,但升遷較快〔68〕。這是由於他們責在糾察、帶有風險的工作性質所決定的。並 且,地方監察官
秩低位卑也含有對其管束之義,以防止他們幹預地方行政,背離監察的初衷。西漢末年的刺史、唐後期的十
道巡按使以及明弘治以後的巡按禦史,在權力超出監察職能後,都開始幹預政務,使其本身發生異化,並不同
程度地產生瞭自己一身的腐敗。這是一個深刻的教訓。
我國古代監察地方的風憲官何以最終向行政官員轉化,並使有效的監察方式遭到破壞呢?究其原由,問題
出在封建制度本身。西漢成帝綏和元年,丞相翟方進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說:“《春秋》的意思,用貴治賤,不以
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失位次之序。臣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制。”〔69〕
“用貴治賤”四個字,道破瞭裡邊 的奧妙秘訣。這個看法代表著那個時候官僚士大夫階級的普遍心態。刺史以卑督尊,
自然為封建制度所不容。因此講,是森嚴的封建等級制扼殺瞭這種行之有效的監察方法。從深層次考察,唐朝
以及明朝的情形也都與此有關,而這又是封建統治階級所無法解決的問題。
四:在古時候的時刻,百姓如果想告官府,要通過什麼途徑?
網上流傳著一種說法,即“民告官”不論有理無理先打一頓再說,原因是古時候“民告官”本就有罪。其實也就是說此說法並不準確,古時候統治者為瞭維護統治,其實也就是說為“民告官”設有相當完備的制度,經常提到的“民告官、先挨揍”其實也就是說隻有百姓“越訴”時才會發生。
例如《大清律例·訴訟》便規定,“凡軍民訴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訟者,笞五十。”註意和提防,這條律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並 不是是“民告官”,而是“越級訴訟”的問題,《大明律》與此類似。可是,古時候民告官到底會發生什麼呢?
自漢武帝“廢黜百傢,獨尊儒術”開始,歷代封建王朝始終有著嚴格的等級制度,“三綱五常”便變成瞭維護統治的基本綱領,而在社會關系層面,也通常來講以“泛血緣關系”進行處理,朝廷命官通常來講被視作百姓的“爸媽官”。這種制度之下,“民告官”自不然就被看成是瞭以下犯上,這是符合統治者的統治和穩定所需的。
然而,歷代王朝固然不支持“民告官”,不過對此卻也並 不是完全杜絕,畢竟假如完全杜絕瞭底層的上告途徑,同樣有害於統治的穩定。古時候百姓想要告官,其實也就是說還是有路徑可選的。大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1。采風
。這種方式著重是指,由朝廷派專人赴特定地區采集民情,查看和糾正吏治,固然這種方式依然是自上而下的治理,但百姓卻可Yi經過這種渠道來達到完成“民告官”的意圖。例如戰國時代管仲在齊國創造的“問事”制度,“問人之所害於鄉裡何物也?”“除人害者幾何矣”“問刑論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管子·問》)又如漢宣帝劉詢在位期間,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鰥寡,覽觀習俗,察吏得失”(《漢書》)。再如武則天置右肅政臺,專掌“察州縣吏善惡,習俗得失”。誠然,這種方式更加的多隻是代表一種臨時措施,是統治者短期內以整頓吏治為目的采取的手段。
2。監察
。古時候統治者為瞭吏治清明,常常在地方設有監察性質的官員,其主要職責便是對轄區內的官員履職情況進行監察,同時兼具整頓吏治、懲治官員的職責。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制度中的“禦史大夫”便負有監察百官職責,漢武帝時則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每州設監察刺史,其職責中的“違法征科、行政冤濫”主要針對的就是官員侵害百姓權益的問題。唐代繼承瞭漢朝的監察制度,唐太宗時將天下劃分為10道,每道設監察官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例如采訪使等。宋代則設立轉運司、提點刑獄司作為巡查官員。明朝時期,則設有十三道巡查禦史,不但可以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糾核和處理,而且可以直接受理對官員的審理。
3。直訴
。主要指在遇見重大案情或冤屈的情形下,直接通過上級衙門向皇帝告發,甚至直接向最高統治者訴訟。該制度追溯於周朝的路鼓制度,後於晉武帝時期建立“登聞鼓”制度,從此以後“登聞鼓”成為百姓直訴的主要方式。到唐朝時,直訴路徑已經開始多種多樣,百姓不但可Yi經過“登聞鼓”訴冤,還不錯上表訴訟,且規定朝廷官員必須立即受理,盡快聞奏,要不然就要受到懲處,如《唐律·鬥訟》有載“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甚至還不錯直接攔皇帝車駕訴冤,如《唐律·鬥訟》有載“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
4。越訴
。主要指越過地方官員進行控訴,即越級訴訟。因越級訴訟常常會擾亂司法體系,因而歷朝歷代對此嚴厲杜絕,然而,朝廷固然不支持越訴,不過 也並不完全杜絕,此亦為百姓越級告官,要first of all受到懲處的主要原因,即打你是由於你越級訴訟,但案子官府還是會受理的。然而,宋朝以後規定,凡是遇見地方官員本該受理但不受理,或將案件交給被告官員審理,或本司官員本應回避但不回避,以及官員貪污受賄等官員瀆職情況,百姓可以越級訴訟,且不會受到懲處。
5。拿官
。這種“民告官”現象隻發生在明朝初期,彼時朱元璋為瞭嚴厲打擊危害地方、魚肉百姓的貪腐官員,不但明確規定百姓可以直接捉拿貪腐官員送至京城嚴懲,而且對這種現象極其鼓勵,例如常熟縣陳壽六等三人將貪財害民的官吏顧英綁縛至京城面奏,便得到瞭重賞。並 且,為瞭鼓勵這種現象,朱元璋還規定,對於阻撓百姓入京告狀的官員,要嚴厲懲處,例如淳化巡檢何添觀因阻撓嘉定縣民郭玄二入京告狀,被朱元璋下令砍腳戴重枷服刑。
以上便是古時候百姓“民告官”的主要途徑,從這幾個制度不難看出,古時候統治者在建立制度的時刻,其實也就是說是考慮到瞭百姓切身利益的,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因為朝廷腐敗和官官相護的因素的作用與影響,大多“民告官”的途徑都被堵塞,以至於百姓求告無門。
五:轉運公司是幹嘛的?
以傲天轉運為例,大都網站隻在美國境內配送商品,因此轉運公司應時而生。一旦在傲天轉運網站註冊,會分配給你一個美國收貨地址和識別碼(每人不同),在購物網站下單時,將這個美國收貨地址作為你的shipping地址,購物網站會把貨物發到你的轉運公司。轉運公司再依據識別碼,判斷包裹歸屬,緊接著轉寄給國內消費者。
六:何謂轉運公司?哪個轉運公司好啊?
轉運公司即為你在外國的網站上買東西,寄到轉運公司,轉運公司為你打包,發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