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不能出嫁的疾病婚姻同居夫妻(醫學上不應當出嫁的疾病)
法定禁止出嫁的疾病有哪些
法定禁止出嫁的疾病有: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可以遺傳個後代,所以不太適宜出嫁。
(二)指定傳染病,會傳染給他人所以不太適宜出嫁。
(三)有關精神病。
【法律根據】
《愛情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
辦理出嫁登記的局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愛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不到法定出嫁年齡的;
(2)非雙方願意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另一半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出嫁的疾病的。
法律規定不適宜出嫁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禁止出嫁的疾病有:(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作用與影響出嫁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法律根據:《中華人民民法典》第1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出嫁。第1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出嫁登記前如實告訴另一方;不如實告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愛情婚姻。請求撤銷愛情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1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愛情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管束力,局中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局中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致使的無效愛情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愛情婚姻局中人的財產權益。局中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爸媽子女的規定。愛情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愛情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出嫁
《愛情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出嫁的疾病禁止出嫁。
依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不應當出嫁或者暫緩出嫁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鬱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不能出嫁的疾病有哪些
本名:蔡宜凌
不能出嫁的疾病有哪些
本名:蔡宜凌
不能出嫁的疾病有哪些
禁止出嫁的疾病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在醫學上認為是對出嫁和生育有作用與影響的其他傳染病。還有那麼一些是不可以進行出嫁或者是需要暫時延遲出嫁的疾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和狂躁抑鬱癥以及重癥智力低下,還包括正在處於發病期間的一些法定傳染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等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