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業可以取一樣的店名嗎商標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假如店名被別人註冊瞭如何辦)
一:不同的城市一樣的店名能否做同樣的行業
可以。隻是他不是國傢名牌。樓上的不懂不要亂說。
隻有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內才不能註冊一樣的字號(店名)。
二:店名和一傢公司相同,算侵權嗎
一般是不會構成侵權的,不過要註意和提防,假如公司的名稱已被註冊為商標,隻可以作店名使用,不可在同一行業中的產品上出現該標識。假如公司的名稱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就不能作為店名使用瞭,更是萬萬不可以在商品上出現。假如公司與商店在同一范圍內,也許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認為商店與公司有關聯性,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角逐。
法律剖析
不算侵權。不過假如在同一個工商局登記辦理的話是辦理不瞭的。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名稱時,假如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將不予核準登記。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1)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2)和其它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3)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一樣的;(4)與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一樣的。同店名是否算侵權需要要看同名店註冊的范疇,假如其沒有連鎖店,能在其它的地方用那個店名。一般而講除馳名商標或註冊商標外不構成侵權,但假如對方有證據證明您的店名或經營對其品牌聲譽構成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商標法》 第5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一樣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致使混淆的;(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且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三:。。。度但做不同范疇產品的公司之名字一樣的店鋪名字侵權嗎?
能不能補充解釋一下,啥是同一行業不同范疇?假如是同一行業的話,按道理來講來說是侵權!!!
參考商標法:
第5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且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四:同一行業用同樣的店名可不可以
不可以,給你商標法看一下,你就會清楚明白。商標法是確認商標專用權,規定商標註冊、使用、轉讓、保護和治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效果著重是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維護商標的信譽,以保證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3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來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治理的特殊問題與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4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第5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第6條 國傢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能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註冊:(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僅僅直接預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3)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己一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咱們國傢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致使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咱們國傢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導致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本人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 不是源出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不過,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源出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第2十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第2十一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第2十二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第2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問題與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第2十五條 商標在咱們國傢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第2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問題與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編輯本段]第3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2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2十八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2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3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每個人均能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3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作用與影響的商標。
第3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定好計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局中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局中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局中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流程的對方局中人作為第3人參與訴訟。
第3十四條 局中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註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3十五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3十六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局中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編輯本段]第4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3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3十八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能夠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第3十九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使人和受使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使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使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4十條 商標註冊人可Yi經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以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以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編輯本段]第5章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4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3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況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局中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4十二條 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一樣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4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局中人。
局中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流程的對方局中人作為第3人參與訴訟。 [編輯本段]第6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4十四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問題與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4十五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還能夠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4十六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4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6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4十八條 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還能夠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註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3)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4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局中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定好計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局中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5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法第4十五條、第4十七條、第4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局中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5十一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5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且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5十三條 有本法第5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局中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局中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中華人民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局中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局中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5十四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5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局中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相關的情況;
(2)查閱、復制局中人與侵權活動相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3)對局中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檢查與侵權活動相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拘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局中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5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曉得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5十七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執行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補充的損害的,能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5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形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能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5十九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一樣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十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6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形,進行監督檢查。
第6十二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問題與事項,收受局中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第八章 附 則 第6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6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佈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商標治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基本原則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商標法》的基本原其實指的是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1。註冊原則
註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所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註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註冊取得。無論該商標是否使用,隻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之後,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其實指的是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依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求得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采用的是註冊原則。
2。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那麼是由註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流程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於註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人又並不總是一個,可是,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後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式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便是申請在先原則。依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便已經使用多年,假如不及時申請註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註冊機會,不能得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誠然,申請在先原則亦有不靈的時刻,遇見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情形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瞭。於是,第十八條並且還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代表一種適當的補充。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那麼是民法范疇裡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4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局中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局中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局中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好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局中人皆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局中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局中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局中人不得通過本人的民事活動損害第3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讓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固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於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展現瞭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6條、第3十一條和第3十四條關於“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八)款關於不得以“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註冊的行為的規定;第2十七條關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的規定;第3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展現瞭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2十七條第1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范疇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效果,固然我們過去在按道理來講沒有將其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註重和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事實上還是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4。自願註冊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註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4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假如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那麼可以不註冊。本註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嚴格地講,我國實行的並 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自願註冊原則,而是在自願註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商標法》第5條規定:“國傢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傢規定並由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健健康康關系親密的商品實行強制註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5。集中註冊、分級治理的原則
集中註冊、分級管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依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己一身的特征,商標註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準註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2條規定:“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治理的工作。”這就決定瞭全國的商標註冊工作統一由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註冊,明確瞭集中註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其實指的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能夠起到好作用的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在一直,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1、商標免費查詢: http://www。xtsb。com2、中華人民商標法 3、 http://www。cppun。com/tools/soft/cppun。rar
五:店名和一傢公司相同,算侵權嗎
一般是不會構成侵權的,不過要註意和提防,假如公司的名稱已被註冊為商標,隻可以作店名使用,不可在同一行業中的產品上出現該標識。假如公司的名稱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就不能作為店名使用瞭,更是萬萬不可以在商品上出現。假如公司與商店在同一范圍內,也許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認為商店與公司有關聯性,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角逐。
法律剖析
不算侵權。不過假如在同一個工商局登記辦理的話是辦理不瞭的。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名稱時,假如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將不予核準登記。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1)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2)和其它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3)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一樣的;(4)與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一樣的。同店名是否算侵權需要要看同名店註冊的范疇,假如其沒有連鎖店,能在其它的地方用那個店名。一般而講除馳名商標或註冊商標外不構成侵權,但假如對方有證據證明您的店名或經營對其品牌聲譽構成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商標法》 第5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一樣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致使混淆的;(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且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六:店名相同算不算侵權
不會吧,出嫁瞭,過生活瞭都是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