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配制度婚姻離婚夫妻(猴子的婚配制度)
一:古時候亦有離婚制度,唐朝的離婚制度是怎樣的?
其實也就是說任何人都一樣,都有著自己的野心又皆有脆弱的時刻。隻是有一部分人在每個可以選擇丟棄的節點,都選擇前行;在本人的才華還跟不上野心的時刻,他們會靜下來努力。而相愛的兩人,假如隻是聽取他人,何談愛。
二:唐朝的婚嫁禮儀
first of all是納采。男方欲與女方結親,必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正式向女傢納“采擇之禮”。亦即老話說的爸媽之命,媒妁之言。顧名思義,媒,指謀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媒人出來混,其實也就是說依照古時候的行規,手上是要有傢夥的。一是斧,二是秤。有斧是源於《詩經·豳風·伐柯》中的詩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怎樣?匪媒不得。有秤,講求門當戶對。古代人們在門當戶對方面講究許多,打比方說有良賤不婚,例如賈寶玉不能娶晴雯當正室,賈璉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的意思。然而也有例外,打比方說宋代有榜下擇婿之風,正是書中自有顏如玉,隻要中進士,自然有富傢小姐自動送上門。類似此刻考取為公務員,就不用擔心沒有女人。
自然,還有另一種比較特殊形態的愛情婚姻,打比方說涉外愛情婚姻。大致來說漢唐時代的和親,無論皇室還是民間,相對是比較寬松的。唐朝中後期,控制的相對嚴格一些,打比方說規定,非常駐戶口的番人原則上是不可以在當地娶妻的,即使是有唐朝綠卡的胡人娶瞭漢女,也不能帶回番地。邊境就更嚴,自從無憂城之變後(吐蕃嫁瞭個女子到唐朝的維州,生瞭兩個兒子,長大之後開關獻城與吐蕃,緊接著吐蕃改維州為無憂城。古龍的《陸小鳳》裡鳳舞九天一節大約就是影射這段故事),就會開始嚴管瞭。宋朝,亦有個典故,慶歷增幣。遼要和親,宋回答,要女人沒有,寧願給錢。別說鼻涕宋,在這一方面做的比漢唐可高多瞭。元朝制度,以張教主為例,假如娶的是趙敏,那他就自動入蒙古籍(從蒙)。娶小昭,那色目妹子就降一個等級(從夫)。娶周止若,沒問題。娶殷離,那時是沒問題,此刻小熊就要舉報他近親出嫁。娶殷楊氏,那他可就真要後悔,無論在蝦米時代,都要算通奸。明朝,重八哥蔫壞,不許留在中原漢地蒙古,色目人族內自行婚配,隻許與漢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虧,事實上娶胡姬的不少(打比方說明末守寧武關的周遇吉,妻子就是蒙古代人們),但肯嫁女兒去放羊的,卻不多。清朝,隻許旗人娶漢女,不許旗女嫁漢人。這就不厚道瞭。
說完幾種特殊情況,繼續說納采禮儀。最要緊的一環,就是奠雁。在按六禮而行的愛情婚姻中,除瞭納征(下聘)以外,其餘五禮均需男方使者執雁為禮送與女傢。由於雁是侯鳥,隨氣候變化南北遷徙並有定時,且配偶固定,一隻亡,另一隻不再擇偶。古代人們認為,雁南往北來順乎陰陽,配偶固定合乎義禮,愛情婚姻以雁為禮,象征陰陽和順,也象征新娘的忠貞專一。切記,務必要是活雁,事後還要放生的,不然不吉利 。誠然,即使是在古時候,大雁也難入手,因此可以用鵝,也可以是雉鳥代替。別的禮物就不多說瞭。
過瞭納采,接著下面就是問名。男方遣媒人到女傢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卜吉兇。庚貼裡的花活可就多瞭。打比方說生肖就有講究,例如,女性忌諱和避諱屬相為虎,屬相為羊。誠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時沒有身份識別系統。女方事先請術士改庚帖,可算是傢常便飯。打比方說虎有上山虎,下山虎之分,大致可以改作牛或兔。因此講女性年齡實在難猜。清稗類鈔裡有一則笑話,有個女的虛改庚帖,“。。。。。。任杭州太守時,妻受四品封。叔子卒後十來個年頭,諸子將為母稱七十觴,先期營辦,恭人笑止之雲:某日,非吾真生辰也。"可怕啊,娶得這麼個太太,實在是人生一大不幸。抄一首生肖歌,大傢欣賞:子鼠見羊萬年愁,不叫白馬見青牛,虎見巳蛇如刀割,兔子見龍不長時間,酉雞不與犬相見,亥豬不可見猿猴。別的還有許多說頭,就不一一列舉瞭,免得煮酒裡嫁不出去老姑娘們對小熊有意見。天地良心,小熊可是最尊重婦女的。
雙方合過八字,覺得可以,那麼這樣就進入下一個環節:納吉。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預示要訂婚的禮儀。也要行奠雁禮。也是下正式婚書。有一整套簽字等等流程。此刻大約算是登記以及婚前財產公正流程。
緊接著是第4步,納征 。亦稱納幣。通俗一點,就是送聘禮。各代價碼是不完全相同的。早期,用帛淄,緊接著金,銀,不一而足。南宋《夢梁錄·嫁娶》裡記錄載入: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緞六表裡,雜用絹四十匹。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緞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下戶銀三兩,彩緞三表裡,雜用絹一十五匹。 近代就更不用說。順手說說大陸老電影裡的一個細節與關鍵,一個ba路上前方,情妹妹大多會向他要一個鞋樣子,代表這門親事就算定瞭。 這其實也就是說和古風有點關系,古代人們男方會送絲線這幾個玩意,女方回禮就是鞋襪這幾個,象征和諧之義。反過來看國軍老電影,大多送一方手帕蝦米的。不是小熊羅唆,這就有兇利。送鞋底,一來有好口彩,二來實用,跑的快,跳的高,還很舒適,即使是閃都比別人閃的帥。手帕呢,揮舞投誠?捂傷口?血書遺囑?如何看怎麼不吉利。
送過財禮,下來就是請期 。算好良辰吉日,就準備娶新媳婦過門。緊接著其實就是最要緊的一步。
親迎。簡來講之就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傢的禮儀。新郎親迎,古時候是要禦車至女傢,儐相贊引拜其嶽爸媽以及諸親。裡頭禮節一套,緊接著迎新娘出來上車,新郎禦輪三周,先歸。新娘乘後車,女傢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註意和提防新娘所乘之馬車,多數都由女方自備,事後三月要由男方送回。謂之“反馬”。 亦即現代意義上的三個月試用期過瞭,才能正式上崗。不是處女還不錯退貨,這點最符合中國文化的的核心精神。好!!!!!!!!!!!!古時還有催妝詩,障車等等說頭。打比方說,唐朝時雲陽公主結婚,男方儐相是陸暢,作的催妝詩是:“雲安公主貴,結婚五侯傢。天媽媽調粉,日兄憐賜花。催鋪百子帳,待障七香車。借問妝成未,東方欲曉霞”。 宮女們由於覺得陸暢操吳音,才思敏捷,都願跟他開玩笑,宮中才女宋若蘭、宋若昭作詩道:“十二層樓倚碧空,鳳鸞相對立梧桐。雙成走報監門衛,莫使吳歈(吳地的歌曲)入漢宮。”陸酬曰:“粉面仙郎選聖朝,偶逢秦女學吹簫。須教翡翠聞王母,不奈烏鳶噪鵲橋。”(古時候就這麼風雅,儐相公然和伴娘中的TWINS調情)。此刻不行,無厘頭的成分居多試看。誤區一,拜堂亂拜,此刻說得夫妻對拜,說得是二個人頭碰頭,大大這可不是梁山泊上鴛鴦盜結義啊,古禮,女的先拜,男方回禮,如是者四,這才是王道,夫道,正道。此外說說拜堂地點誤區,所謂青廬結拜,其實也就是說是北朝禮俗,在唐朝的時刻經過變革,才改在堂上。《世說新語》裡記錄載入漢朝時,曹操與袁紹去劫瞭別人的青廬,攪鬧婚禮,其實也就是說是劫外國人的婚禮,類似於今天中國人沖進教堂去搶個洋妞。誤區二,亂穿衣服。現如今,國人習慣亂穿,中式婚禮,旗袍配唐裝,(天啊,莫非是紅白喜事一起辦?),沒見過正宗的中式婚禮著裝嗎,鳳冠霞帔,這種高檔貨怎麼也比民國四馬路的職業標準套裝強的多。西式婚禮,戴錯花環(一不是野戰排,二不是參加奧運會,三不是至尊寶,戴錯位置,形勢,究竟是為啥),戴錯戒指(訂婚,出嫁都搞不瞭解),穿錯婚紗(明明是新媳婦,偏穿老姑娘結婚的顏色)。誤區三,新房交杯酒,又稱合巹。古語有“合巹而醑”,巹之義原本是一個瓠分成兩個瓢:“以一瓠分為二瓢謂之巹,婿之與婦各執一片各執一片以醑。(由此類推,葫蘆娃務必要禁播)。男方要記好瞭,喝完之後,要把杯子倒過來,取陰陽和順之意。不然這 一生就要被妻子欺負瞭。還有鞋子要放好,不能被妻子鞋子踩到。衣服也不能被壓到等等。
當然新婚之夜最要緊的是,驗紅。先抄一首小令,代言男人之苦:
今夜盛排席宴,
準擬尋芳一片。
春去已多時,
問甚紅深紅淺?
不見,不見,
還你一方白絹。
婚禮禮儀中,入洞房之後,還有若幹註意和提防問題與事項。
其一,卻扇,古時,新婦多用扇遮臉,需待交拜後去之。稱為“卻扇”,和前面說過的催妝詩一樣,男方也要做卻扇詩。抄一首:
不須面上渾妝卻,留著雙眉待畫人.
城上風生蠟炬寒,錦帷開處露翔鸞,
巳知秦女升仙態,休把圓輕隔牡丹.
莫將畫扇出帷來,遮掩春山滯上才.
若道團圓似明月,此中隻須放桂花。
誠然,要是卻扇之後,發現是鐘無鹽再世,那你也隻有把希望寄托在驗紅瞭,頂好是貨不對版,可以退貨。
其二,合髻,也稱作“結發”,象征夫妻和睦,永結同心。“結發”的詳細操作方式歷代不同。秦漢時的“結發”,就是新郎親手解去新娘在娘傢時所結的許婚之纓,即系頭發的彩帶,重新梳理頭發後再為之系上。隋唐以後的“結發”,是男女雙方各剪下少許頭發,挽成“合髻”,多數都是馬上交給新娘保存起來。唐代女詩人晁采的《子夜歌》雲:“依既剪雲鬟,郎亦分絲發。覓問沒有人處,綰作同心結”。世人常用“結發”、“合髻”作為夫妻結合的代稱,甚至特指為“原配”(也叫“元配”)夫婦。(還有一種輔助措施,叫做上頭,指是在結婚前一天夜裡,由娘傢人梳頭。記得港產TVB老片裡,經常有如此情節,一邊梳一邊唱,“一梳梳到頭,牽手到白頭。二梳梳到尾,舉案又齊眉。。。,”當然港劇裡有如此的橋段,代表這段婚禮一定不成功,大多在第2天婚禮上,不是槍聲響起,就是車禍血癌,有情人註定不能成眷屬)
此外,還有若幹忌諱與禁忌,打比方說,揭蓋頭,務必要用秤桿,用手不行的,龍鳳花燭,務必要成雙,而且終夕不能熄滅,經常看到影視劇如此的情節,新郎甲一口吹滅瞭蠟燭,擁新娘乙入帳中,這在古代人們說來,就叫野合。驗紅,務必要用白巾。
三:唐朝愛情婚姻制度法制史
1。唐朝愛情婚姻制度的概述
(1)唐朝愛情婚姻制度概況
唐朝的愛情婚姻制度主要包括愛情婚姻的締結、愛情婚姻的解除和愛情婚姻的限制三個方面的內容。在愛情婚姻的締結方面,《唐律》規定“爸媽之命、媒妁之言” 和守舊的“六禮”流程是成立愛情婚姻的必要條件,並規定瞭“報婚書”、“有私約”等成立愛情婚姻的具體條件。在愛情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愛情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強制離婚與協議離婚。前者分為“斷離”與“出妻”,協議離婚即“和離”。依據《唐律》規定,官府斷離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二是出現“義絕”的情形,這幾個由官府強制解除其愛情婚姻關系。在愛情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締出嫁姻的限制和解除愛情婚姻的限制兩方面的內容。《唐律》禁止出嫁的情況著重是“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唐律》關於解除愛情婚姻的限制任然是守舊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許寡婦自願再婚和納妾。
(2)唐朝愛情婚姻制度的特征
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盛唐時期社會開明,經濟繁榮,法律健全,是我國歷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榮景象使唐朝的愛情婚姻制度呈現出鮮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開放性。
第1,唐朝愛情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經歷瞭南北朝以來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習俗習慣上互相承認和接受,民族之間彼此通婚的現象也相對增多,唐的最高統治者李氏傢族出身關隴軍事貴族,流淌著鮮卑族的血液,是胡漢通婚的融合體,雖受儒傢倫理綱常的熏陶,但在現實生活中受禮法的限制卻不像後朝那樣嚴密。其統治集團的重臣長孫無忌、宇文融等皆為漢化很深的鮮卑族人,阿史那杜爾、李光弼等高檔將領也都是其他少數民族,唐初的統治者具有宏大的韜略,對漢族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持開明、包容的條文,民族之間的包容性呈現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間的通婚增多,愛情婚姻風俗互相作用與影響,對禮教形成一定的沖擊,讓人們的思想觀念趨於開放。
第2,唐朝愛情婚姻制度的開放性
在唐朝,因為受民族大融合的作用與影響,關於愛情婚姻的禮教相對松弛,人們的婚戀思想相對開放,實際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貞操觀念相對淡薄。唐朝離婚較為常見、再嫁不為失節,正如有學者所言,唐人“好像不明 白怎樣去掩飾和壓抑本人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們要讓這種欲望正常的展現出來。”在唐朝,和離,寡婦改嫁,某種程度上的自由擇偶,納妾為法律所明文允許,使唐朝的愛情婚姻制度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性特點。
2。唐朝締出嫁姻的制度
(1)實質要件
唐朝締出嫁姻的實質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爸媽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1, 締出嫁姻關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謂一夫一妻制,也稱“個體婚制”或“單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結成穩定配偶關系的愛情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度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後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時代的上層社會,一夫一妻制更加的多的表現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愛情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規定貴族官僚除正妻外,側室也各分等級:凡親王可有孺人2人(等同於正五品官階)、媵10人(等同於正六品官階);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等同於從六品官階);以下遞減,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等同於從八品官階),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側室就隻能叫作妾,沒有官階身份。《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違者徒一年”、“不得亂妻妾位,違者處徒刑”。
第2,締出嫁姻關系要有“爸媽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確認爸媽及尊長的主婚權。在咱們國傢傳統愛情婚姻制度中“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爸媽,須媒妁”,“男女無媒不交”。秦朝以後這幾個禮制規范被以法律形式確認爸媽意志是子女成立愛情婚姻的必要條件。唐朝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又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爸媽、爸媽主婚者,獨坐主婚”。在唐朝,爸媽還不錯強迫守寡的閨女改嫁。《唐律》也維護“媒妁之言”在締出嫁姻關系中的地位。依照《說文解字》的解釋:“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見,媒妁就是成就男女愛情婚姻關系的媒介,《豳風·伐柯》說:“娶妻怎樣,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將媒人規定為愛情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議》卷13“為婚妄冒”條疏議雲:“為婚之法,必定會有行媒。”《唐律疏議·名例律》篇中亦有“嫁娶有媒”的規定,可見媒人是成立愛情婚姻關系不可缺少的條件。《唐律·戶婚律》中“嫁娶違律條”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爸媽、爸媽主婚者,獨坐主婚,……媒人各減首罪二等。”由此可見,媒人在成立愛情婚姻關系中處於重要地位,需要承擔僅次於主婚人的法律責任。
第3,締出嫁姻關系須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則。
中國自古同姓不為婚,這一原則同樣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議》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不過對於同宗異姓,因“祖宗遷易,年代浸遠,疏源析本,罕能推詳”,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傢賜予他姓,眾所共知者,屬在禁之例;對音同字異之姓,如“楊”與“陽”之類,都不得為婚。唐朝禁止同姓為婚,是為防止輩份混亂,維護禮所倡導的倫理道德。
(2)形式要件
唐朝締出嫁姻關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報婚書”、“有私約”和“六禮”流程等。
所謂“婚書”是指雙方尊長以書面形式提出和答應訂立愛情婚姻關系。《唐律疏議》卷13“許嫁女輒悔”條:“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傢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輒悔者,杖六十”,並且“婚仍如約”。男傢自悔無罪,僅不能追回聘財,可見婚書對男女雙方的管束是不平等的。
所謂“私約”是男女雙方尊長締出嫁姻關系的口頭協議,包括對對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認可,《唐律疏議》對私約作瞭解釋:“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老幼,謂本約相校倍年者;殘疾,謂狀當三疾肢體不完;養,謂非己所生;庶,謂非嫡子及庶、孽之類。用其色目非一,故雲‘之類’。皆謂宿相諳委,兩情具愜,私有契約,或報婚書,如此之流,不得輒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約。”
唐朝締出嫁姻關系仍然遵循守舊的“六禮”流程。《唐律疏議》說:“妻者,傳傢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娶則二儀”,“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屬合法愛情婚姻,說明六禮仍為唐朝出嫁的必經流程。所謂“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的第1個流程是“納采”,守舊的納采是指男傢委托媒妁以雁為禮物,向女傢求婚,《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第2個流程是“問名”,指男傢請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形狀況,向宗廟卜問婚配吉兇。第3個流程是“納吉”,即男傢將卜問所得吉兆通知女傢,《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人授。”唐朝的納吉著重是將“報婚書”送達女傢,女傢答書許訖。第4個流程是“納征”,即男傢向女傢送交聘財,正式訂婚,《儀禮·士昏禮》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唐高宗時曾規定不同官品繳納不同數量的聘財,庶人則以禮而行。第5個流程是“請期”,即請定婚期,擇取吉日成婚,《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最後一個流程是“親迎”,即成婚之日,男方親自前往女傢迎娶。《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闕祥,親迎於渭。”經過“六禮”流程,男女雙方締結的愛情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3)締出嫁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出嫁的情況主要有兩類,一是“嫁娶違律”,二是
“違律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後娶等規定。
第1,嫁娶違律。唐律規定的嫁娶違律的情況主要包括居爸媽喪嫁娶,居夫喪嫁娶,祖爸媽、爸媽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種。依據“禮”的規范,在為爸媽服喪期間嫁娶是“不孝”,為老公服喪期間自行改嫁是“不義”。《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居爸媽夫喪嫁娶”條:“諸居爸媽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愛情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爸媽被囚禁嫁娶”條:“諸祖爸媽、爸媽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爸媽、爸媽命者,勿論。”《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居爸媽喪主婚”條:“諸居爸媽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一百。”很明顯,唐律關於嫁娶違律的規定,展現瞭禮法的結合,是忠孝思想在愛情婚姻制度上的展現。
第2,違律為婚。唐律規定的違律為婚的情況主要包括同姓為婚、五服以內親屬為婚、良賤為婚、與逃亡婦女為婚、監臨官與監臨女為婚,妄冒為婚以及恐嚇、強娶為婚等。
《唐律疏議》規定五服以內親屬不得為婚,“緦麻以上,以奸論。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愛情婚姻者,及娶同母異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其爸媽之姑、舅、兩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愛情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諸當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唐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為婚,目的是為防止道德淪喪,維護禮制。
為維護等級制度,唐律禁止良賤為婚。《唐律疏議》卷14《戶婚下》說:“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雜戶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兩等。”唐朝實行“當色為婚”制度,即要求門當戶對,《唐律疏議》卷14“雜戶官戶與良人為婚”條曰:“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議》卷14“娶逃亡女”條規定:“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會恩赦免罪者,不離。”《唐律疏議》卷14“監臨娶所監臨女”條規定:“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親屬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監臨者,減一等,女傢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論加二等;為親屬者,亦同。行求者,各減二等。各離之。”
妄冒為婚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身份、年齡等而為的愛情婚姻,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議》卷13“為婚妄冒”條規定:“諸為婚而女傢妄冒者,徒一年;男傢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恐嚇、強娶為婚亦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4“違律為婚”條規定:“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嚇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被強者,止依未成法。即應為婚,雖已納聘,期要未至而強娶,及期要至而女傢故違者,各杖一百。”長孫無忌對“強娶者”解釋曰:“謂以威若力而強娶之。”此外,唐令規定不得先奸後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後由爸媽等立主婚已訖後,先奸通事發者,縱生子孫猶離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離。唐令猶離者非。”這一規定出於維護禮制的意圖,對傢庭和社會穩定具有一定作用。
3。唐朝解除愛情婚姻的制度
(1)強制離婚
唐朝的強制離婚分為“斷離”與“出妻”兩種方式。所謂“斷離”是指官府強制解除愛情婚姻關系的行為。《唐律》規定,在兩種情況下,由官府斷離,第1種情況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第2種情況是出現“義絕”的情況。有關“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的情況上文已有詳述,這裡不作重復。所謂“義絕”是指夫妻兩人對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殺傷、毆打、罵詈、通奸等情形,以及老婆謀害老公的情況。《唐律疏議·戶婚》解釋曰:“夫妻義合,義絕則離”,並以此作為這項規定的依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瞭“義絕”的具體情形:“(夫)毆妻之祖爸媽、爸媽及殺妻外祖爸媽、伯叔爸媽、兄弟、姑、姊妹。”或“妻毆詈夫之祖爸媽、爸媽,殺傷夫外祖爸媽、伯叔爸媽、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爸媽、爸媽、外祖爸媽、伯叔爸媽、兄弟、姑、姊妹自相殺者”。出現“義絕”的情況,由官府強制解除愛情婚姻關系,並給予雙方一定處罰,《唐律疏議·戶婚》“義絕離之”條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
所謂“出妻”是指男方單方面休棄老婆的行為。唐朝仍然沿用守舊的“七出”作為老公強制離婚理由,《大戴禮記·本命篇》中有“婦有七出:不順爸媽,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老婆犯“七出”之條,男方即可提出休妻,無需官府判決,隻要作成文書,由爸媽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愛情婚姻關系。唐律則規定凡老婆犯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嫉妒、惡疾之一者,由老公強制離異。
(2)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和離”、“兩願離”,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系的行為。《唐律·戶婚》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可見,唐朝法律是允許夫妻兩人自願離婚的,但需要雙方達到完成協議書,作為解除愛情婚姻關系的憑證,敦煌文書中就有載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的和離協議書。在中國古代,唐律首創瞭“和離”制度,這是唐朝開明在法律上的一個展現,這對減輕婦女因愛情婚姻關系造成的苦楚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3)解除愛情婚姻的限制
唐律對解除愛情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守舊的“三不去”。《大戴禮記·本命篇》中說:“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有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唐律疏議·戶婚律》認為“三不去者”,謂“一經持姑舅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見假如老婆未犯“七出”或雖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休妻,要不然要受到處罰,但假如老婆犯“惡疾”及“奸”則“雖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對男子隨意解除愛情婚姻關系的一種限制,對於穩定愛情婚姻關系,減少社會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展現瞭儒傢仁義精神和禮制對法律的作用與影響。
4。對唐朝愛情婚姻制度的幾點思考
(1)展現瞭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
禮法關系是唐律中最要緊的一種關系,唐律“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愛情婚姻制度中表現的尤為突出。在唐律中,愛情婚姻的締結、解除、懲治違律為婚和罪名的設立等都滲透瞭禮的因素。例如,在愛情婚姻締結過程中要有“爸媽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禮”流程、;愛情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違律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諸爸媽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愛情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喪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減一等”又規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婢為妾者,各正還之。”以上這幾個規定或者直接移用禮教規范,或者展現禮的精神,展現瞭唐朝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
(2)展現瞭婦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婦女的地位有所提升,這在整個封建時代是稀奇少有的。唐朝婦女受束縛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貞節觀念較為淡薄,也無“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而且出現“男到女傢成婚”和“夫從妻居”的現象。在愛情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規定“三不去”外,和離、改嫁、再婚均為法律所明文允許。以再婚為例,唐朝允許寡婦再嫁,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詔令:“孀居服紀已除,並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鰥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婦雖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老抑以嫁娶……鰥寡數量少量準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唐律疏議》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爸媽、爸媽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還前傢,娶者不坐”。唐朝以詔令的形式允許並鼓勵寡婦再嫁,並把寡婦數量的減少作為地方官吏政績考核標準的一個方面,其目的是促進人口的增長,發展經濟,但事實上對正統婦女貞節觀念也屬於一種沖擊,能夠起到好作用的唐朝社會風氣的開放,展現瞭婦女地位的提升。
(3)展現瞭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瞭統一的多民族國傢,唐朝的最高統治者李氏傢族出生於關隴貴族,是胡漢融合的產物,既受少數民族文化風俗的作用與影響,又深受儒傢倫理的作用與影響,所以在對待民族文化的問題上較為開明,各民族之間的風俗互相作用與影響,反映在愛情婚姻關系上,表現為民族間互通愛情婚姻的現象增多,愛情婚姻風俗互相作用與影響,相互承認和接受,這幾個又促進瞭民族之間的互相認同與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傢的倫理綱常受到一定的沖擊,禮教相對松弛,世風開放,貞操觀念淡薄,這幾個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現。
以史為鑒,可以明得失,唐朝的愛情婚姻制度因為受封建禮教的作用與影響,展現出一定的有限性,但其中不缺一些良法美制,能夠起到好作用的穩固封建傢庭秩序。科學匯總我國唐朝的愛情婚姻制度,借鑒其合理之處,吸收其經驗教訓,以期對健全我國當代愛情婚姻制度能有所啟示。在建設我國當代愛情婚姻制度的過程中,唐朝愛情婚姻制度的包容性與開放性特點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它啟示我們不但要借鑒中國古代愛情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還要借鑒國外有關愛情婚姻制度方面的先進立法經驗,針對俺國多民族,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要註重愛情婚姻制度的靈活性,允許一些變通性的規定;唐朝愛情婚姻制度強調保護婦女權益和尊老愛幼、傢庭和睦、親情和諧的傳統美德,在當代對俺們堅持用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的平穩安定愛情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
四:唐代的愛情婚姻制度
1、出嫁年齡。唐太宗在貞觀初年(627年)發佈瞭《令有司勸庶人愛情婚姻及時詔》,其中規定:“其庶人男女之無傢室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以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媒媾,命其好合。”這便是把出嫁年齡明確在法律上,而且這個規定要比以前的年齡規定要小得多。之後的日子,統治者又以愛情婚姻的是否及時、鰥寡數量的多少、戶口的增減作為考核官吏的標準之一。因 此,在這種早婚早育條文的作用與影響下,唐代社會顯現瞭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現象。武則天年僅十四即入宮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擇偶方式。唐代的愛情婚姻大都也不例外,仍須爸媽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隻是男子離傢在外之時才可“自娶妻”,不過這畢竟隻是少數。
(一)爸媽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規定“為婚之法,必定會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民間亦有“無媒不得選”之說。如開皇初年,樂平公主之女娥英擇婿時,隋文帝“敕貴公方集弘聖宮者,公主親在幃中,並令自序,並試技藝,選不中者,輒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為姻媾”。這就是典型的由爸媽做主的愛情婚姻。
(二)自己擇偶。在唐代比較開放的風氣作用與影響下,也出現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爸媽和媒人的束縛自己擇偶。有的傢長也尊重子女的心願,容許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傢,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廳墻壁間開一橫窗,裝飾雜寶及紗縵,常日使六女戲於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謁,李林甫即便“女於窗中自選可意者事之”。
3、離異。在唐代愛情婚姻關系中,離婚是較為多見的,不過離婚同樣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唐代對離婚有三種規定:第1,協議離婚;第2,仲裁離婚;第3,強制離婚。
(一)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這是一種比較開放的做法,不過在古時候如此的做法是不是很常見的。
(二)仲裁離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襲瞭古禮“七出”休妻。所謂“七出”就是老公在老婆“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等七種情況下均可出(休)妻。亦即老婆若犯瞭裡邊 的一條,老公就能夠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府判斷,隻要作文書,由兩方父母和見證人署名即可解除愛情婚姻關系。
五:猴子和猴子相配嗎
屬相為猴的屬相最配:鼠、龍。屬相為猴的一生肖婚配宜忌:次吉還有狗兔牛,疾病困苦遇亥豬,災難滅殃逢蛇虎,無刑無克配鼠龍。
六:動物界存在一夫一妻制嗎?
在動物社會學與行為生態學中,名符其實的禽獸們多姿多彩的啪啪行為被劃分入四大“婚配制度”(mating system)。即是很簡單容易的排列組合,按羞羞指數排序:
·單配制(monogamy),等同於一夫一妻;
·一雄多雌制(polygyny),等同於種馬後宮;
·一雌多雄制(polyandry),等同於女王眾寵;
·多雌多雄制(polygynandry),等同於群奸群宿。
後三者統稱混交制(polygamy)。
開明的科學工作者們(如南伊利諾伊大學的生物人類學傢Reichard),還是更新瞭定義,將禽獸們的一夫一妻體系細分為三種:
1。社會型的一夫一妻制(social monogamy):在社會行為模式上一對一配對,打比方說小公母倆分享領地,合力築巢、覓食、撫養後代。此定義並不涉及性行為。2。性行為的一夫一妻制(sexual monogamy):在可觀察到的性行為上一對一配對。此定義並不涉及後代。 3。基因上的一夫一妻制(genetic monogamy):在後代基因親子鑒定意義上一對一配對。換句話說,性行為的一夫一妻是:隔壁老王未見偷;而基因上的一夫一妻是:隔壁老王或曾偷,孩子還是丈夫的。
三者細分,也可組合,打比方說社會型加性行為一夫一妻,當為楷模,和諧贊歌;而社會型加基因上一夫一妻,但性行為不,就是形婚,各玩各的,孩子無辜瞭。
可惜,楷模畢竟稀少。在動物界,連心照不宣的社會型一夫一妻都相對少見。 說鴛鴦(英文就叫“中國鴨”),我們經過努力已經知道:first of all,在鴦產卵後,鴛就撒手無論,夜宿它處換新衣戴新帽去瞭,孵卵和育雛,都由鴦單獨完成,渣不渣?其次,鴦平均壽命2到3年,鴛則5到6年,娘子一死,相公就準備續弦。愛情的小聖殿總是說塌就塌。
目前給鴛鴦做親子鑒定的尚少,姑且算基因上尚無出軌實錘,不過,在西方文化中,還有種與鴛鴦一樣號稱為愛守節、動輒殉情,且形象更高潔、更神聖的動物嘛。
做一隻愚蠢的土撥鼠?
這幾個年,每逢七夕或214,網上就會流傳那種“相伴畢生忠貞不二”的“動物眷侶貼”:帝企鵝啦、長臂猿啦……最常常見到的,是一種北美草原土撥鼠(the prairie vole),關於它的描述,頗為令人動容:
“公土撥鼠隻與他這一生歡愛的第1隻母土撥鼠歡愛。他們極端忠誠,甚至會攻擊其它企圖靠近本人的母土撥鼠。”
的確,公草原土撥鼠特別顧傢,這是由於他們在交配並撫養後代時,會分泌一種激素,叫他們感到無比欣快,於是奶爸做得樂此不疲。此即在愛情激素界主管“恒久遠永流傳”的,大名鼎鼎的後葉加壓素(vasopressin)瞭。 科學工作者把控制後葉加壓素的受體植入另一種比較花花公子的土撥鼠,後者也變得十分忠犬。由此就有不少正宮們提示,要給所有出軌的渣男作女都紮上一大管呢。 在地願做柯氏犬羚,在樹願做阿氏夜猴
假如人類愛情觀已經可憐到非要建立在禽獸身上,莫非真沒有情比金堅、死心塌地的動物嗎? 有。 就是名字怪一點,寫不進婚禮賀詞去。 依據德比大學的Huck等人20二十四年的論文,那個時候證明有五種動物在基因上做到瞭一夫一妻,不容易啊!!!這幾位楷模是: 柯氏犬羚,馬達加斯增大跳鼠,群居郊狼 阿氏夜猴
在草覽瞭禽獸們千瘡百孔的一夫一妻生活後,我們還想特別得提一下,魚類中一種獨一無二的行為。
大傢都清楚,悲壯的三文魚在成熟後,會逆流洄遊至其出生地產卵。繁殖過程自然由強壯、標致、有招引力的雄魚主導。
然而,亦會有小個子、銀白色的雄魚,並不參與求偶求婚之類的繁文縟節,隻是先跟著大哥,一起洄遊,緊接著在大哥起身高潮的瞬間,迅速沖入雌魚已排好卵的巢,給自己的基因延續做出貢獻。
這種典型的進化穩定策略在魚類中還不少見。
看,我們說的沒錯吧,動物界的婚配,有著一百種套路,種種你都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