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愛情婚姻是無效愛情婚姻嗎婚姻離婚月亮(愛情婚姻欺詐行為的認定)
欺詐出嫁具有法律效力麼?
所謂欺詐愛情婚姻,是愛情婚姻關系的一方局中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局中人,對方局中人受欺騙而與其登記出嫁。此行為除瞭可能侵害愛情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著重是侵害對方局中人的私權利(知情權),從而直接作用與影響對方局中人對愛情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
我國愛情婚姻法規定瞭被脅迫出嫁可撤銷,沒有關於詐欺愛情婚姻可撤銷的規定。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機關在區別脅迫與欺詐的區別性質之後所作的抉擇。由於欺詐出嫁的情況比較復雜,如隱瞞生理缺陷、疾病;隱瞞惡劣品質(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隱瞞真實身份或姓名、隱瞞實際年齡、隱瞞已經成傢事實等真實情況等,都屬於欺詐。可是,哪些愛情婚姻欺詐行為有效,哪些愛情婚姻欺詐行為無效,不好界定。因而,現行愛情婚姻法沒有將欺詐愛情婚姻作為無效愛情婚姻或可撤銷愛情婚姻處理。依據法制原則,在我國,被詐欺出嫁,除瞭其欺詐內容具有無效愛情婚姻情形可以依照無效愛情婚姻處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為無效愛情婚姻或可撤銷愛情婚姻處理。由於愛情婚姻無效具有單獨的法律規則,不能依照民法通則第5十八條規定,將被詐欺出嫁等作為無效愛情婚姻處理。總之,民法通則第5十八條規定,不適用愛情婚姻無效等身份行為。不過,對於因詐欺出嫁致使“局中人之同一性”錯誤的(如以張三冒充李四),因其雙方無出嫁合意,可以請求主張愛情婚姻不成立。對於因詐欺出嫁致使“局中人之人的性質”錯誤的,隻能依照離婚處理。
對於使用虛假身份欺詐他人,登記出嫁的,認定愛情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幾個好處: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與人出嫁,坑害他人,躲避法律打擊。假如沒有承認這種愛情婚姻成立,就會使一部分人利用假身份與人出嫁,而後隨意離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得不到法律的救濟和保護。更嚴重的是,假如沒有承認這種愛情婚姻的效力,還會使一部分人利用假身份與人出嫁,不承擔重婚犯罪的責任,從而躲避法律打擊。二是認定愛情婚姻成立,斷然不會妨害被欺詐一方的法律救濟,一方發現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後,假如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Yi經過離婚途徑解決,有救濟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詐出嫁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之一,判決離婚。假如欺詐出嫁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在分割財產時予以照顧。三是沒有承認這種愛情婚姻成立,並不能杜絕或預防欺詐愛情婚姻的發生,相反的會滋生這種愛情婚姻現象增添,鼓勵更加的多的人騙婚。由於騙婚不是愛情婚姻,不會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和責任。四是承認欺詐愛情婚姻成立,並不是保護欺詐人,而是保護被欺詐人,使更加的多的受欺詐者能夠得到更有效的保護,並可使欺詐者得到相應處罰或制裁。可見,從社會效果來看,承認這種愛情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積極意義。
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政部《愛情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6條規定:“除受脅迫出嫁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愛情婚姻無效或者撤銷愛情婚姻的,愛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也明確指出,此類愛情婚姻按有效愛情婚姻處理。對於欺詐愛情婚姻不作為無效愛情婚姻或可撤銷愛情婚姻處理,符合上述規定精神。
所謂欺詐愛情婚姻是否構成撤銷愛情婚姻?
“一星期”樂隊
可以任何人代言每天,各有特色。
欺詐愛情婚姻的那種
手心中皆有三條線,為感情線,生命線,事業線
至於含義,那麼這樣就是手相學問瞭,普通人都不懂的。
其實也就是說不可全信,要是一個人由於事故沒有瞭手,如何辦?
欺詐出嫁屬於無效還是可撤銷
陽歷1985、4、21,金牛座 —— 4/21~5/21
整體概況
金牛座今年運勢與運氣蠻旺者,你將恢復動力,很多方面顯得有作為。其實也就是說是躁動因子催促你,甚至是焦慮,想做點什麼的心。火星的相克揮之不去,非常可能會脾氣差,這種現象直到下半年才較為消退。木星帶給你人脈拓展,冥王星和月亮交點亦有支持到金牛座,但情緒真的要好好控制一下瞭。
功課學業
金牛座今年在學業方面的表現普通,一樣是怎麼收獲怎麼栽,實力還是最要緊的。花多少時間和精神,都是累積的代價!!!月亮交點的助力讓你有信念就能增進考運。
工作職場
金牛座此一年在工作方面的壓力頗大,有些原因是職場本身的業務繁忙,另外是個人有需要,所以得聽命於工作。你可能時常倦怠,躲避壓力很想休息,容易半途而廢,沖到一半卻不再沖瞭。土星離開土象星座,頓失依靠和無力不安全感,如今終於習慣一切憑借自己,不能憑運氣、看狀況,最後還是會勉力支撐下去的。
金錢理財
今年金牛座財運方面,可能隻有持平瞭,收入不夠理想而支出又比預期多,現實面的壓力,或許可以變成努力的動力,不過你會感到出賣勞力的日子非常難熬。金融投資方面的運勢與運氣,也隻能說尚可,沒有特殊的賺頭,有點望洋興嘆的體驗感覺!!!
戀愛愛情婚姻
金牛座今年愛情運勢與運氣普普,固然本身仍然不太熱中,現實面的問題是你較為在意的,然而土星的移位離開也讓你比較能夠放得開,衿持度沒那麼強瞭,至少樂於被動的響應。有情侶的你:比較肯面對關系和情侶,經營兩人的共同生活,但不太有情調!!!單身的你:隨著人脈拓展,人緣和桃花亦有增添,放得開機會緣分就會來到!!!
欺詐愛情婚姻的那種
手心中皆有三條線,為感情線,生命線,事業線
至於含義,那麼這樣就是手相學問瞭,普通人都不懂的。
其實也就是說不可全信,要是一個人由於事故沒有瞭手,如何辦?
欺詐出嫁具有法律效力麼?
所謂欺詐愛情婚姻,是愛情婚姻關系的一方局中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局中人,對方局中人受欺騙而與其登記出嫁。此行為除瞭可能侵害愛情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著重是侵害對方局中人的私權利(知情權),從而直接作用與影響對方局中人對愛情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
我國愛情婚姻法規定瞭被脅迫出嫁可撤銷,沒有關於詐欺愛情婚姻可撤銷的規定。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機關在區別脅迫與欺詐的區別性質之後所作的抉擇。由於欺詐出嫁的情況比較復雜,如隱瞞生理缺陷、疾病;隱瞞惡劣品質(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隱瞞真實身份或姓名、隱瞞實際年齡、隱瞞已經成傢事實等真實情況等,都屬於欺詐。可是,哪些愛情婚姻欺詐行為有效,哪些愛情婚姻欺詐行為無效,不好界定。因而,現行愛情婚姻法沒有將欺詐愛情婚姻作為無效愛情婚姻或可撤銷愛情婚姻處理。依據法制原則,在我國,被詐欺出嫁,除瞭其欺詐內容具有無效愛情婚姻情形可以依照無效愛情婚姻處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為無效愛情婚姻或可撤銷愛情婚姻處理。由於愛情婚姻無效具有單獨的法律規則,不能依照民法通則第5十八條規定,將被詐欺出嫁等作為無效愛情婚姻處理。總之,民法通則第5十八條規定,不適用愛情婚姻無效等身份行為。不過,對於因詐欺出嫁致使“局中人之同一性”錯誤的(如以張三冒充李四),因其雙方無出嫁合意,可以請求主張愛情婚姻不成立。對於因詐欺出嫁致使“局中人之人的性質”錯誤的,隻能依照離婚處理。
對於使用虛假身份欺詐他人,登記出嫁的,認定愛情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幾個好處: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與人出嫁,坑害他人,躲避法律打擊。假如沒有承認這種愛情婚姻成立,就會使一部分人利用假身份與人出嫁,而後隨意離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得不到法律的救濟和保護。更嚴重的是,假如沒有承認這種愛情婚姻的效力,還會使一部分人利用假身份與人出嫁,不承擔重婚犯罪的責任,從而躲避法律打擊。二是認定愛情婚姻成立,斷然不會妨害被欺詐一方的法律救濟,一方發現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後,假如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Yi經過離婚途徑解決,有救濟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詐出嫁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之一,判決離婚。假如欺詐出嫁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在分割財產時予以照顧。三是沒有承認這種愛情婚姻成立,並不能杜絕或預防欺詐愛情婚姻的發生,相反的會滋生這種愛情婚姻現象增添,鼓勵更加的多的人騙婚。由於騙婚不是愛情婚姻,不會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和責任。四是承認欺詐愛情婚姻成立,並不是保護欺詐人,而是保護被欺詐人,使更加的多的受欺詐者能夠得到更有效的保護,並可使欺詐者得到相應處罰或制裁。可見,從社會效果來看,承認這種愛情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積極意義。
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政部《愛情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6條規定:“除受脅迫出嫁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愛情婚姻無效或者撤銷愛情婚姻的,愛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也明確指出,此類愛情婚姻按有效愛情婚姻處理。對於欺詐愛情婚姻不作為無效愛情婚姻或可撤銷愛情婚姻處理,符合上述規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