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口子之間的錢存誰卡好夫妻離婚婚前(夫妻兩口子之間存錢辦誰的卡)
現代傢庭夫妻兩口子之間誰管錢算合理?
這是個無解的問題,由於各個傢庭情況都不一樣,無非四種情況:夫管、妻管、夫妻共管、各自單獨管。皆有合適的傢庭情況,不過伴隨著經濟地位的單獨,總的趨勢是:大的金錢支出共同承擔,小的支出互不幹涉,需要時互相幫助。但是這隻能是普遍現象而不是理想狀況,真真正正相愛的傢庭是一個共同體,無論是誰錢都是願意的、和諧的、透明的、互相尊重的,也沒有可能是一種固定模式,誰適合管誰管。
夫妻倆的錢怎麼存放心
由女人管 最放心
夫妻兩人的工資該存一塊嗎?存在誰開的下好? 我和丈夫剛出嫁不久。。。
建議趁早~~離婚找下傢
我丈夫錢我們一起掙的錢,他都全部存在本人的卡上?
這個沒關系,你有轉賬記錄就行,你有轉賬記錄就行,轉賬記錄回頭可以找他要回來,真是算接待的
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
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
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在我們國傢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婚前的財產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怎樣證明何為婚前個人財產感到困惑,以下共享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
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1
法律剖析: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各有優缺點。
婚前存款放在爸媽名下的有益之處是可以不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混淆,不過缺點是該存款給爸媽後就屬於是對爸媽的贈與,存款的所有權將轉移給爸媽。
婚前存款放在本人名下的,處理不妥當也許會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混淆,離婚時難以證明該存款是屬於婚前財產,不過婚前存款放在本人名下的,自己並不會完全喪失所有權。
於是,假如想要將婚前存款放在爸媽名下的,能在以後請求爸媽再將存款贈與自己;假如將存款放在本人名下的,應當盡最大力量開通一張儲蓄卡獨立存放婚前存款,並不再隨意取用,避開混淆。法律根據:
《民法典》第1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活法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2
1。婚前存款不要和婚後收入混同
許多人出嫁前,本人的賬戶本身就有一筆不菲的存款,不過婚後每一個月的收益,還是存在這一張卡裡,日常的花銷也用這一張卡。不斷進進出出,久而久之,根本就分不清婚前存款有多少,婚後收入又占多少。
那麼離婚的時刻,法院也隻能當做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最有利的辦法,就是在婚後另外辦一張卡,和婚前存款區分開來。婚後的收益和支出,都通過這一張卡來實現,那麼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就一目瞭然瞭。
假如萬不得已,需要動用到個人婚前存款,也記得要確定是借款、贈與還是代持。
2。用婚前財產購買車輛、房屋,記得登記在本人名下
這裡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婚後買房的,假如房款來源全部是你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存款也好,出售婚前房子所得的款項也好——記得隻登記在本人名下。
登記在個人名下,隻是婚前財產在形態上的轉變,並不作用與影響財產性質;但假如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作你對另一半的贈與,權屬就會發生變化。
假如婚前財產不足以支付新房的全部費用,也記得在房產證上註明各自所占的份額。
3。實物財產要緊緊握在手中
大傢都清楚,出嫁的。時候,女孩子多數都會收到三金、鉆戒還有各式首飾、陪嫁。有些婆婆會提出要求,說幫你保管,這時候一定不要答應。
由於這幾個實物財產是沒法標明為誰所有的,也比較容易藏匿和丟失,一旦對方沒有承認,你無法舉證也就拿她沒有辦法,最終隻能吃啞巴虧。
因此對於實物財產,尤其是貴重物品,務必要自己緊緊掌控於手中。
4。彩禮要在婚前收
第4點許多人都會忽視。很多人認為,彩禮就是個人財產!!!豈能料到,彩禮婚前收和婚後收,性質大不同。
婚前收到的嫁妝、彩禮,多數都會認為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但假如是婚後,被視作婚後收入的可能性更大,離婚時也隻能當做共同財產分割。
另外也須留意,婚前彩禮不要和婚後財產混同,理由和上面第1點相同。
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最好界限分明,不要含含糊糊,要不然比較容易你的變成我們的。
婚前存款放爸媽名下還是自己名下3
1。存款在爸媽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存款在爸媽名下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出嫁登記之
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1)夫妻兩人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入:是指愛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愛情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居室補貼、居室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和時間
(1)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由於協議離婚民政局隻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展現瞭局中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傢公權利的認可,假如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愛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局中人的訴訟請求。
(2)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愛情婚姻法》第4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愛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十一條:局中人根據愛情婚姻法第4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局中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3)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愛情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依據《愛情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愛情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愛情婚姻傢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展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兩人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此處的“照顧”,既能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能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非常需要的財產,打比方說居室,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上、從傳統因素的作用與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傢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加的多的幫忙。
並 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註意和提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佳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活法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最大力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對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傢、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給予補償原則
依《愛情婚姻法》第4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愛情婚姻損害賠償。《愛情婚姻法》第4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傢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的。
婚後存款在一方名下
當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