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式轉運常見問題及處理辦法轉運承運人貨物(立刻轉運的方式方法)
箱式變壓凝露的化解方案
凝露產生的緣故剖析
一定溫度的空氣皆有其對應的飽和水蒸氣含量(此時相對濕度為100%),溫度越高,其對應的飽和水蒸氣含量就越大,當空氣中水蒸氣含量趨近於當前溫度下飽和水蒸氣含量時,氣溫一但降低,空氣中水蒸氣含量超過當前溫度下飽和水蒸氣含量,水蒸氣就會在溫度較低的設備內壁表面析出,形成凝露。於是,凝露的形成務必要有兩個條件:一是空氣有較高的相對濕度;二是發生凝露的設備溫度始終低於其環境溫度。
常用凝露化解方案
1 自然通風法
自然通風法著重是優化環網櫃基礎設計,阻斷水氣進入到電纜室下方,抬高環網開關櫃基礎對地高度,在基礎中间位置裝上百葉窗使內部空氣和外部空氣形成有效流通,如圖1所示,降低環網開關櫃下方空間內部濕度,使濕空氣不再進入電纜室,從而有效解決凝露問題。
2 強制通風/抽風法
強制通風/抽風法其實就是在箱式櫃體底部安裝抽風風扇、頂部側面安裝排氣風扇,加速櫃體內部空氣流通,使得櫃體內部空氣一直處在非飽和狀態,破壞凝露形成條件。缺點是本辦法需要配置風扇等設備,運行時會產生噪音,同時部分櫃體內部空間有限,安裝困難,更加的多的是部分環網櫃和分支箱內部缺乏電源或電源容量不足,因此本方案更加的多的適合使用於箱式變壓器 的防凝露處理。
3 電加熱法
方法是在櫃體下方的電纜室以及斷路器室安裝一個鋁合金加熱器(一般為150W),通過加熱提高櫃體內部氣體溫度,降低相對濕度,防止凝露形成。該方案同樣需要供電電源,對環網櫃、分支箱設備需要配置PT供電。
4 電除濕法
電除濕法的基本原理是通過半導體制冷技術產生一個低溫點,將空氣中的水汽凝露到該點上,水滴順著冷凝槽和管道排出櫃體,從而起到對開關櫃的除濕效果。半導體式線除濕裝置優點是體積小,便於安裝,功耗低(在15W左右),戶外可以考慮使用太陽能電池供電,工作時不產生振動、噪聲,同時有良好的節電效果;缺點是價格昂貴,櫃內濕度較大時除濕效果有限。
5 幹燥劑法
即采用幹燥劑吸除櫃體內的濕氣,避開凝露的形成,這種方面簡單易用,不過幹燥劑容易飽和,需要及時更換,維護的人力成本較高,主要適合使用於臨時處理、季節性濕氣過高、無法取得電源的場合。
航空運輸中存在問題以及解決的辦法。
這個很詳細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由於是在華沙簽訂的,故而又稱華沙公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本公約的當事國;
認識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稱“華沙公約”),和別的有關文件在統一國際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貢獻;
認識到使華沙公約和相關文件現代化和一體化的必要性;
認識到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的重要程度,以及在恢復性賠償原則的基礎上提供公平賠償的必要性;
重申依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訂於芝加哥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和宗旨對國際航空運輸運營的有序發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貨物通暢流動的願望;
確信國傢間采取集體行動,通過制定一項新公約來增進對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獲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適當方法;
達到完成協議如下: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適用范圍
1。本公約適合使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合使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2。就本公約來講,“國際運輸”系指依據局中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來講,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3。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不管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來講,應當看成是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並不但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4。本公約同樣適合使用於第5章規定的運輸,除非該章另有規定。
第2條 國傢履行的運輸和郵件運輸
1。本公約適合使用於國傢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機構在符合第1條規定的條件下履行的運輸。
2。在郵件運輸中,承運人僅依據適合使用於承運人和郵政當局之間關系的規則,對相關的郵政當局承擔責任。
3。除本條第2款規定外,本公約的規定不適合使用於郵件運輸。
第2章 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的有關憑證和局中人的義務
第3條 旅客和行李
1。就旅客運輸來講,應當出具自個的或者集體的運輸憑證,該項憑證應當載明:
(1)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
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
2。任何保存第1款內容的其他方法皆可以用以代替出具該款中所指的運輸憑證。采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種方法保存的內容的書面陳述。
3。承運人應當就每一件托運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識別標簽。
4。旅客應當得到書面建議,說明在適用本公約的情形下,本公約調整並可能限制承運人對死亡或者傷害,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以及延誤所承擔的責任。
5。未遵守前幾款的規定,不作用與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管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管束。
第4條 貨物
1。就貨物運輸來講,應當出具航空貨運單。
2。任何保存將要履行的運輸的記錄的其他方法皆可以用以代替出具航空貨運單。采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應托運人的要求,向托運人出具貨物收據,以便識別貨物並能獲得此種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中的內容。
第5條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內容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應當包括:
(1)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以及
(3)對貨物重量的標示。
第6條 關於貨物性質的憑證
在需要履行海關、捕头和類似公共當局的手續時,托運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標明貨物性質的憑證。此項規定對承運人不造成任何職責、義務或從此產生的責任。
第七條 航空貨運單的說明
1。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
2。第1份應當註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第2份應當註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第3份由承運人簽字,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後應當將其交給托運人。
3。承運人和托運人的簽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記。
4。承運人依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應當看成是代托運人填寫。
第八條 多包件貨物的憑證
在貨物不止一個包件時:
(1)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航空貨運單;
(2)采用第4條第2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分別出具貨物收據。
第九條 未遵守憑證的規定
未遵守第4條至第八條的規定,不作用與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管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管束。
第十條 對憑證說明的責任
1。對托運人或者用其名義在航空貨運單上載入的關於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或者對托運人或者用其名義提供給承運人載入貨物收據或者載入第4條第2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的關於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托運人應當負責。以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並且也是承運人的代理人的,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2。對因托運人或者用其名義所提供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除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外,對因承運人或者用其名義在貨物收據或者在第4條第2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記錄上載入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憑證的證據價值
1。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
2。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於貨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裝以及包件件數的任何陳述是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據;除經過承運人在托運人在場時查對並在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註明經過如此查對或者其為關於貨物外表狀況的陳述外,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於貨物的數量、體積和狀況的陳述不能構成有害於承運人的證據。
第十二條 處置貨物的權利
1。托運人在負責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貨物進行處置,即能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要求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將貨物交給非原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處置權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並必須償付因行使此種權利而產生的費用。
2。托運人的指示沒有可能執行的,承運人必須立即通知托運人。
3。承運人依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置貨物,沒有要求出示托運人所收執的那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給該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不過不妨礙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追償權。
4。收貨人的權利按照第十三條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即告終止。不過,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托運人恢復其處置權。
第十三條 貨物的交付
1。除托運人已經依據第十二條行使其權利外,收貨人於貨物到達目的地點,並在繳付應付款項和履行運輸條件後,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交付貨物。
2。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責在貨物到達後立即通知收貨人。
3。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者貨物在應當傳來之時起七日後仍不到達的,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付與的權利。
第十四條 托運人和收貨利的行使
托運人和收貨人在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不管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付與的所有權利。
第十五條 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關系或者第3人之間的相互之關聯聯系
1。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不作用與影響托運人同收貨人之間的相互之關聯聯系,也不作用與影響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權利的第3人之間的相互之關聯聯系。
2。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隻能通過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上的明文規定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海關、捕头或者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
1。托運人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可交付收貨人前完成海關、捕头或者任何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規定而引起的損失,除因為承運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責任。
2。承運人沒有對此種資料或者文件的正確性或者充足性進行查驗的義務。
第3章 承運人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旅客死亡和傷害 - 行李損失
1。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隻要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2。對於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隻要造成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不過,行李損失是因為行李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關於非托運行李,包括個人物件,承運人對因其過錯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3。承運人承認托運行李已經遺失,或者托運行李在應當傳來之時起二十一日後仍不到達的,旅客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付與的權利。
4。除另有規定外,本公約中“行李”一詞系指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第十八條 貨物損失
1。對於因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隻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2。不過,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是因為下列一個或者幾個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
(2)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3)戰爭行為或者武裝沖突;
(4)公共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相關的行為。
3。本條第1款所稱的航空運輸期間,系指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4。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履行的任何陸路、海上或者內水運輸過程。不過,此種運輸是在履行航空運輸合同時為瞭裝載、交付或者轉運而辦理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所發生的任何損失推定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事件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未經托運人同意,用其他運輸方式代替局中人各方在合同中約定采用航空運輸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此項用其他方式履行的運輸看成是在航空運輸期間。
第十九條 延誤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不過,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為瞭避開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沒有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2十條 免責
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索賠人從其取得權利的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依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掉承運人對索賠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傷害提出賠償請求的,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旅客自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依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的程度,相應全部或者部分免掉承運人的責任。本條適合使用於本公約中的所有責任條款,包括第2十一條第1款。
第2十一條 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賠償
1。對於依據第十七條第1款所產生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掉或者限制其責任。
2。對於依據第十七條第1款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每名旅客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1)損失不是因為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2)損失完全是由第3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第2十二條 延誤、行李和貨物的責任限額
1。在人員運輸中因第十九條所指延誤造成損失的,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4,150特別提款權為限。
2。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旅客聲明的金額高於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旅客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3。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托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包件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4。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來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包件或者該數包件的總重量。不過,因貨物一部分或者貨物中某一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作用與影響同一份航空貨運單、貨物收據或者在未出具此兩種憑證時按第4條第2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記錄所列的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該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5。經證明,損失是因為承運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適用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對於受雇人、代理人的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還應當證明該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
6。第2十一條和本條規定的限額不妨礙法院依照其法律另外加判全部或者一部分法院費用及原告所產生的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利息。判給的賠償金額,不含法院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不超過承運人在造成損失的事情發生後六個月內或者已過六個月而在起訴以前已書面向原告提出來的金額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2十三條 貨幣單位的換算
1。本公約中以特別提款權預示的各項金額,系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之特點提款權。在進行司法流程時,各項金額與各國傢貨幣的換算,應當依照判決當天用特別提款權預示的該項貨幣的價值計算。當事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用特別提款權預示的其國傢貨幣的價值,應當依照判決當天有效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其業務和交易中采用的計價方法進行計算。當事國不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用特別提款權預示的其國傢貨幣的價值,應當依照該國所確定的辦法計算。
2。不過,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並且其法律不允許適用本條第1款規定的國傢,能在批準、加入或者其後的任何時候聲明,在其領土內進行司法流程時,就第2十一條來講,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1,500,000貨幣單位為限;就第2十二條第1款來講,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62,500貨幣單位為限;就第2十二條第2款來講,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責任以15,000貨幣單位為限;就第2十二條第3款來講,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250貨幣單位為限。此種貨幣單位等同於含有千分之九百純度的六十五點五毫克的黃金。各項金額可換算為有關國傢貨幣,取其整數。各項金額與國傢貨幣的換算,應當依照該有關國傢的法律進行。
3。本條第1款最後一句所稱的計算,以及本條第2款所稱的換算方法,應當使以當事國貨幣計算的第2十一條和第2十二條的數額的價值與依據本條第1款前三句計算的真實價值盡可能相同。當事國在交存對本公約的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者加入書時,應當將依據本條第1款進行的計算方法或者依據本條第2款所得的換算結果通知保存人,該計算方法或者換算結果發生變化時亦同。
第2十四條 限額的復審
1。在不妨礙本公約第2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下,並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保存人應當對第2十一條、第2十二條和第2十三條規定的責任限額每隔五年進行一次復審,第1次復審應當在本公約生效之日起第5年的年終進行,本公約在其開放簽署之日起五年內未生效的,第1次復審應當在本公約生效的第1年內進行,復審時應當參考與上一次修訂以來或者就第1次來講本公約生效之日以來累積的通貨膨脹率對應的通貨膨脹因素。用來確定通貨膨脹因素的通貨膨脹率,應當是構成第2十三條第1款所指特別提款權的貨幣的發行國消費品價格指數年漲跌比率的加權平均數。
2。前款所指的復審結果表明通貨膨脹因素已經超過百分之十的,保存人應當將責任限額的修訂通知當事國。該項修訂應當在通知當事國六個月後生效。在將該項修訂通知當事國後的三個月內,大部分當事國登記其反對意見的,修訂不得生效,保存人應當將此事提交當事國會議。保存人應當將修訂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當事國。
3。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三分之一的當事國預示希望進行本條第2款所指的流程,並且第1款所指通貨膨脹因素自上一次修訂之日起,或者在未曾修訂過的情況下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已經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在任何時候進行該流程。其後的按照本條第1款規定流程的復審每隔五年進行一次,自按照本款進行的復審之日起第5年的年終開始。
第2十五條 關於限額的訂定
承運人可以訂定,運輸合同適用高於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或者無責任限額。
第2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無效
任何旨在免掉本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不過,此種條款的無效,不作用與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仍受本公約規定的管束。
第2十七條 合同自由
本公約不妨礙承運人拒絕訂立任何運輸合同、丟棄依據本公約能夠獲得的任何抗辯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約規定不相抵觸的條件。
第2十八條 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承運人應當在其國內法有這樣要求的情形下,向有權索賠的自然人不遲延地先行付款,以應其迫切經濟需要。此種先行付款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並可從承運人隨後作為損害賠償金支付的任何數額中抵銷。
第2十九條 索賠的依據
在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不論其依據怎樣,是依據本公約、依據合同、依據侵權,還是依據其他任何理由,隻能按照本公約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提起,不過不妨礙確定誰有權提交訴訟以及他們各自的權利。在任何此類訴訟中,均不得判給懲罰性、懲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第3十條 受雇人、代理人 - 索賠的總額
1。就本公約中所指損失向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訴訟時,該受雇人、代理人證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圍內行事的,有權援用本公約中承運人有權援用的條件和責任限額。
2。在此種情況下,承運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責任限額。
3。經證明,損失是因為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適用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但貨物運輸除外。
第3十一條 異議的及時提出
1。有權提取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人收受托運行李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已經在良好狀況下並在與運輸憑證或者第3條第2款和第4條第2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記錄相符的情形下交付的初步證據。
2。發生損失的,有權提取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人必須在發現損失後立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而且,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至遲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貨物發生損失的,至遲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發生延誤的,必須至遲自行李或者貨物交付收件人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異議。
3。任何異議均必須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發出。
4。除承運人一方有欺詐外,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得向承運人提交訴訟。
第3十二條 責任人的死亡
責任人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可以依據本公約的規定,對其遺產的合法管理人提起。
第3十三條 管轄權
1。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
2。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傷害而產生的損失,訴訟可以向本條第1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這樣一個當事國領土內提起,即在發生事故時旅客的主要且永遠居所在該國領土內,並且承運人使用本人的航空器或者依據商務協議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而且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
3。就第2款來講,
(1)“商務協議”系指承運人之間就其提供聯營旅客航空運輸業務而訂立的協議,但代理協議除外;
(2)“主要且永遠居所”系指事故發生時旅客的那一個固定和永遠的居住地。在此方面,旅客的國籍不得作為決定性的因素。
4。訴訟流程適用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
第3十四條 仲裁
1。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下,貨物運輸合同的局中人可以約定,有關本公約中的承運人責任所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解決。此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仲裁流程應當依照索賠人的抉擇,在第3十三條所指的其中一個管轄區內進行。
3。仲裁員或者仲裁庭應當適用本公約的規定。
4。本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應當看成是每一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一部分,此種條款或者協議中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任何條款均屬無效。
第3十五條 訴訟時效
1。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交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
2。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按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
第3十六條 連續運輸
1。由幾個連續承運人履行的並屬於第1條第3款規定的運輸,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每一個承運人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管束,並就在運輸合同中其監管履行的運輸區段的范疇內,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
2。對於此種性質的運輸,除明文約定第1承運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外,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賠權利的人,隻能對發生事故或者延誤時履行該運輸的承運人提交訴訟。
3。關於行李或者貨物,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1承運人提交訴訟,有權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交訴訟,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均能對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交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3十七條 對第3人的追償權
本公約不作用與影響按照本公約規定對損失承擔責任的人是不是有權向他人追償的問題。
第4章 聯合運輸
第3十八條 聯合運輸
1。部分采用航空運輸,部分采以其他運輸方式履行的聯合運輸,本公約的規定應當隻適合使用於符合第1條規定的航空運輸部分,不過第十八條第4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航空運輸部分遵守本公約規定的條件下,本公約不妨礙聯合運輸的各方局中人在航空運輸憑證上列入有關其他運輸方式的條件。
第5章 非締約承運人履行的航空運輸
第3十九條 締約承運人 - 實際承運人
一方局中人(以下簡稱“締約承運人”)本人與旅客、托運人或者與以旅客或者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訂立本公約調整的運輸合同,而另一局中人(以下簡稱“實際承運人”)依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但就該部分運輸來講該另一局中人又不是本公約所指的連續承運人的,適用本章的規定。在沒有相反證明時,此種授權應當被推定為是存在的。
第4十條 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各自的責任
快遞行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辦法詳細一點的
快遞行業存在的問題是貨物丟失率高。
解決的辦法是快遞員工要高度敬業,高度負責。
海運操作中轉運常遇見的問題
遇見貨出不來,趕不上船期需要安排下航次。假如送貨晚需要申請晚集港,晚結關。
假如遇見船拖班,信用證的需要申請倒簽等等。
如何轉運?
陰氣重就是八字很弱,就不比八字硬,陽氣重,鴻運高照,鬼神不侵的人,要特別註意和提防幾件事情:
1,盡最大力量遠離男女之事,爛桃花,連夫妻正常人倫都要少沾。這都是破財的陰事
(八字弱的人一好女色,就倒黴,就算八字特別強的貪官招惹太多女色,照樣落馬。)
2,不看恐怖,兇殺,色情片,作用與影響氣場(尤其是A片,看完後必倒黴,莫名其妙遭人冷眼,由於氣場損壞瞭)
3,少去醫院探望,不去氣場不好的地方,盡最大力量跟命好的人接觸
4,少算命,不要動不動就報八字,動命根,很不好
5,飲食盡最大力量清淡,少吃大魚大肉,生猛海鮮(這會讓陰氣更重),多吃新鮮蔬菜,水果,白天多吃,晚上少吃。
6,多多暗地裡面做好事,也會使自己運勢與運氣轉為好 也就是說,培養自身浩然正氣,則鬼神不敢侵;
關於轉運:
三個方法轉運:
念經(求事業,求愛情婚姻,求財的經文皆有)
許願(許願行善積德,每月初一十五吃素等等)
放生(初一十五放生最靈驗,大年三十初一吃素,大量放生,看看有還是沒有好事情發生)
以下幾點特別重要:
1,初一十五吃素放生,大量的放,不要被人看到,更不要跟不放生之人宣揚當人開始做對自己土運程有益的事情時,絕對會遭到違緣,遭人反對,唾罵,嘲諷相反,要做使自己晦氣之事情時會顯得非常簡單,還會被人稱贊,支持道理很簡單,下坡容易上坡難,命運也是一樣
2,多行善緣,頭腦裡面空著的時刻不如果想陰事,多想想怎麼做好事,如何給別人帶來快樂和幸福
關於念經:
假如能念經,那麼這樣就太好但是瞭,念經的感應相當強烈
1,大悲咒,增強能量
2,心經,開智慧,會想出許多點子
3,準提咒,工作順心,美夢成真
4,消災吉祥神咒,多念少虧錢
5,大吉祥天女咒,多念多吉祥,突然來好事,貴人
6,解結咒,廣結善緣,破解惡緣,財運自然好
另外突然的運勢與運氣差,有或許是有要經者或靈性在身上,讓其不順
又不花錢又不交稅,你可以試試,試的不靈的話你就再以其他方法唄!!!
祝您整個傢幸福快樂,馬上轉運!!!
運氣較差,怎樣轉運?
01
佩戴天然水晶
萬物都有靈,天然水晶更是一種靈性十足的寶石,在我國便一直有水晶轉運的講法,那麼水晶是怎麼轉運的呢?天然水晶擁有特殊得能量與磁場,能夠穩定和提升佩戴者的磁場,消除其周圍不好的負面能量,趕走晦氣,最終達到提升運勢與運氣、招來好運的作用;但是要註意和提防,隻有當水晶的品性質量足夠好時,能量才會更加的多,效果也能更佳,在此小編推薦暮時天然水晶,這是小編買到過品質最有利的水晶,不但漂亮轉運效果還非常好,是小編try過最方便有效也是最推薦的方式方法
02
心態調整
一自個的運勢與運氣與心態是有很大關聯的,當你心情鬱悶之時運勢與運氣常常也會跟著降低,所以小編提示,大傢務必要盡最大力量保持好心情,假如心情很差時務必要及時調整,以積極向上的態度面對生活,打比方說壓力大事情不是很順利的時刻可以多出門走走散散心,這樣也能非常好的調整心跳,隻有當心情好瞭,我們的運勢與運氣自然也會跟著轉變
03
穿衣搭配
穿衣搭配也是能作用與影響到運勢與運氣的一個因素,所以在運勢與運氣低迷的時刻,俺們是可以調整一下平時的打扮,盡可能減少一點暗系的搭配,穿顯得比較青春一些的衣服,使自己看似更顯活力,氣場飽滿,這樣能聚集到更加的多正能量在身邊,久而久之,運勢與運氣自然也會得好的改變
04
多和運勢與運氣好的人接觸
有言道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當我們運勢與運氣低的時刻,俺們是可以多接觸那些運勢與運氣旺者“歐皇”,吸一下他們的旺氣,默化潛移之下,我們會逐漸收到他們的感染,運勢與運氣順其自然也就能得到提升
05
參拜
寺廟是一個正氣很旺者地方,運勢與運氣差時可以去寺廟道觀去參拜一下,接受一下正能量的洗禮,祈求神佛保佑自己可以提升運勢與運氣,這時常常我們皆會有一個非常強的心裡暗示,我們一定能轉運,調整心態過來瞭,面對生活之中的不順心自然也能有更加的多的信心去面對解決,這樣運勢與運氣自然也會跟著轉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