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婚姻傢庭形成的前提條件有哪些婚姻愛情夫妻(愛情婚姻傢庭產生的緣故)
一:出嫁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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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步入愛情婚姻出嫁條件有哪些 出嫁前要慎重考慮這幾點?
出嫁是人生大事,也是任何人畢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步入愛情婚姻前務必要考慮清楚,出嫁的條件有哪些?接下來就使俺們一起來看吧!!!1。雙方的情感基礎。感情基礎是愛情婚姻的重中之重,隻要感情基礎牢固,其他別的條件皆可以慢的商量,不過假如感情基礎不牢固,就算其他別的條件都滿足,也非常難走到最後,畢竟感情基礎是愛情婚姻的前提。2。雙方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是愛情婚姻的基礎,假如物質基礎不好,就算其他別的條件再好,也會由於無錢而致使愛情婚姻的破裂,所以物質基礎是愛情婚姻的基礎。3。雙方傢庭的條件。雙方傢庭的條件也是愛情婚姻的一個關鍵原因,由於假如雙方傢庭的條件相差太大的話,就會致使二個人的活法習慣,價值觀,消費觀等不一致,所以雙方傢庭的條件是愛情婚姻的關鍵原因。4。雙方的年齡。年齡是出嫁的最大限制,假如雙方的年齡相差許多的話,就算其他別的條件再合適,也非常難結為夫妻。
三:愛情婚姻傢庭的根本屬性是什麼?
愛情婚姻傢庭的根本屬性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它的根本是具有雙重屬性的。自然屬性是愛情婚姻傢庭形成的必要前提,社會屬性是愛情婚姻傢庭性質的決定性因素,也是愛情婚姻傢庭的根本屬性。
1。愛情婚姻傢庭的自然屬性
愛情婚姻傢庭的自然屬性所指的是每個愛情婚姻傢庭都需要賴以活著的自然條件和其愛情婚姻傢庭所包含的自然規律。這是愛情婚姻傢庭的獨一無二特征,它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
2。愛情婚姻傢庭的社會屬性
愛情婚姻傢庭的社會屬性所指的是決定和作用與影響愛情婚姻傢庭的社會力量和愛情婚姻傢庭所反映的社會要求,此亦為愛情婚姻傢庭的根本屬性。
愛情婚姻傢庭的責任和義務:
1。夫妻兩人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導子女是夫妻兩人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兩人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2。夫妻兩人皆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愛情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各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傢庭中不管老公或老婆,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瞭這一法定義務,夫妻兩人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3。夫妻兩人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情侶,應該在精神上互相慰藉,經濟上互相接濟,不管老公或者老婆,隻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4。對夫婦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5。對夫婦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兩人一方為一個傢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如撫養子女、贍養雙方的老人等。
四:愛情婚姻的自然屬性是什麼
是指愛情婚姻傢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人類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過自己一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緣聯系等。這種自然屬性是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假如沒有上述種種自然因素,人類社會根本沒有可能出現愛情婚姻傢庭。於是,對愛情婚姻傢庭的自然屬性應給予足夠的註重和重視。某些自然規律對愛情婚姻傢庭所起的效果,正所謂以這種自然屬性為依據的。
五:愛情婚姻傢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愛情婚姻傢庭的一般概念:愛情婚姻是為那個時候的社會制度所確診的男女兩性互為另一半的結合,傢庭是以愛情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組成的親屬團體生活單位。
愛情婚姻傢庭的法律概念:是男女雙方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的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傢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員間互享法定權利,互定法定義務的親屬團體。
六:愛情婚姻的法律定義
提問一:法律愛情婚姻的定義是什麼? 正所謂對愛情婚姻概念的種種闡釋,包括古時候宗法的世俗愛情婚姻觀和教會法中的神學愛情婚姻觀,以及近代以來的“契約說”、“倫理共同體說”、“制度說”等等,都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反應瞭不同時期人們對愛情婚姻關系的區別認識;它的變化折射瞭人類社會制度的激烈變革。 因為愛情婚姻的形態、內容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而不斷變化,以及出於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時代的區別人群對愛情婚姻的解釋存在著明顯差別,因 此,企圖給愛情婚姻下一個公眾承認的通用定義幾乎是沒有可能的。 目前咱們國的通說認為,愛情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配偶關系。 愛情婚姻法也未對此作出明確定義。 參考《愛情婚姻傢庭法》教材,陶毅主編,第四~5頁,有改動。 xiaonei/wed77
提問二:愛情婚姻的法律定義定義?? 愛情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兩人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
提問三:配偶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配偶權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傢率先提出並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國傢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 就目前國內法學傢爭議見解分呈的情形,法學界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亦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看法:
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
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
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兩口子之間互為另一半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兩口子之間互為另一半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每個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付與的合法愛情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配偶權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對偶性。夫妻互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權,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這是愛情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
(2)客體的利益性。配偶權的客體是夫妻互為另一半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利益,且這種利益具有獨占性,其他每個人都不得分享,這是我國一夫一妻的愛情婚姻制度所決定的。
(3)內容的雙重性,即權利義務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一是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二是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
(4)權利的排他性,權利的獨占性必須就具有排他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實施幹擾、妨害、侵犯配偶權的行為。配偶權是基本身份權,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但配偶權作為基本身份權還包括諸多派生的身份權。究竟配偶權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權利,學者們的主張頗不相同配偶權“不獨為權利人之利益,同時為受其行使之相對人之利益而存在。” 這決定瞭配偶權從根本上講是權利,但卻以義務為中心, 權利人在道德和倫理觀的驅使下自願或非自願地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之中蘊含義務。基於此,有的學者稱配偶權為“合權利義務為一體的新型權利”。配偶權作為一項基本身份權,應當派生出下列權利和義務:
(1)夫妻姓名權
夫妻姓名權是指夫妻締出嫁姻關系後,老婆是不是有單獨姓氏的權利,配偶各自有無單獨的姓名權是配偶有無單獨人格的標志。各國關於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5種基本類型:(一)堅持妻從夫姓原則。如《瑞士民法典》第一61條就作此規定。(二)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一355條第二款就作此規定。(三)允許雙方局中人任意約定原則。如原《蘇俄愛情婚姻和傢庭法典》第一8條就作此規定。(四)老婆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 如我國 *** 統治時期的中華民國民法第一000條就作此規定。(五)保持各自姓氏原則。 如我國愛情婚姻法第一0條規定:“夫妻兩人皆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我國法律的規定,完全貫徹瞭男女平等的原則。誠然,法律作出這一規定,並不排除配偶之間可以就夫妻姓氏進行約定。
(2)住所決定權
住所決定權是指夫妻選定婚後共同生活住所的權利。現代各國關於住所決定權的立法,主要有4種:(一)老公權利主義。這種立法仍然規定住所決定權由老公單方行使,不過呢行使權利的專制性質有所改變。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60條第二款就作瞭如此規定。(2 )老公義務主義。這種立法規定老公有義務為老婆提供住所,而老婆則享有在該住所居住的權利。如英國法律便作此規定。(三)協商一致主義。 這種立法規定愛情婚姻住所由配偶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如前羅馬尼亞、法國即作此規定。(四)自。。。。。。>>
提問四:愛情婚姻傢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愛情婚姻傢庭的一般概念:愛情婚姻是為那個時候的社會制度所確診的男女兩性互為另一半的結合,傢庭是以愛情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組成的親屬團體生活單位。
愛情婚姻傢庭的法律概念:是男女雙方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的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傢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員間互享法定權利,互定法定義務的親屬團體。
提問五:法律上的愛情婚姻是怎麼定義的? 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1)第5條 未按愛情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出嫁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出嫁實質要件的,按事實愛情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出嫁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出嫁登記;未補辦出嫁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總之此刻法律上面已經沒有事實愛情婚姻這個詞語,所以不屬於事實愛情婚姻
問題2:固然不屬於民法中的事實愛情婚姻不過在刑法中b仍然構成重婚罪。
問題3:a當然有權利要求b給付撫養費
問題4:由b給付
5:假如不是以暴力進行幹涉那不如就沒有刑事責任。
6:first of all返還c彩禮雙方傢庭協調
問題六:怎樣從法律意義上界定愛情婚姻 傢庭 以愛情婚姻登記機關出嫁登記為分界
問題七:法律上如何界定同居? 關於非法同居, 有2種說法:
1、 已經成傢但與他人同居。
2、 未婚與他人同居。
愛情婚姻法中, 第3條、第3十二條、第4十六條中,有關於同居的陳述。
《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
第3條 禁止包辦、買賣愛情婚姻和別的幹涉愛情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愛情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傢庭暴力。禁止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2001年12月二十四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這樣適用解釋:
第2條 愛情婚姻法第3條、第3十二條、第4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從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應當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對於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而不是僅僅指代與他人同居, 在愛情婚姻法中有明確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亦有相關陳述。
所以, 關於非法同居, 應當是愛情婚姻法中出現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與他人同居。 未婚與他人同居應當成為未婚同居。
關於未婚與他人同居,在愛情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護,不過 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沒有禁止的權利,而且是人生下來就帶著的的權利,應當有個人保留。 所以不屬於非法同居。
問題八:法律是如何定義何謂合法有效的愛情婚姻? 愛情婚姻――男女雙方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兩人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登記出嫁後愛情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
問題九:請論述你對愛情婚姻和戀愛法律的相關理解 對愛情婚姻和戀愛法律的相關理解
事業的成功,常常與美好的愛情婚姻傢庭密切相連。從戀愛到締出嫁姻、建立傢庭,是人生的必經階段。大學階段,妙齡韶華,樹立正確的戀愛愛情婚姻傢庭觀,處理好復雜的情感和人際交往,能夠起到好作用的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順利成才。
1。愛情與人生
愛情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一生話題。很多人不惜用最美麗的語言來刻畫愛情的永恒和不朽,認為愛情公給人精神上的激勵、情緒上的歡愉、生活上的充實,沒有愛情的一生是蒼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沒有意義的。亦有人因為看見他人的不幸或親身經歷過不幸,對愛情持悲觀的態度,認為美滿的愛情隻是戲劇中的演繹,而過活中的愛情帶給人的更加的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歡愉。
從實際生活之中,正確地認識愛情的根本,處理好戀愛關系,愛情就會給人生帶來幸福,不然的話,就可可以成為人生不幸的誘因。
(1) 愛情的根本
所謂愛情,是指男女之間基於共同的活法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互相傾慕,並渴望對方成給自己終身情侶的一種強烈、純真、專一的情感。 *** 、理想和責任是構成真真正正愛情的三個基本要素。
*** 把愛情與人世間的其他情感感情,如親人之愛、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誼明顯的不同開來,使愛情成為特殊的“情愛”。
理想付與愛情更深刻的社會內涵,是愛情生長的內在根據。愛情是二個人感情的交融,是愛她(他)和自愛的統一。對方的人品就是我對人品的追求,對方的行為就是我認同的行為基準的展現;對方的言談就是我心聲的表露。這樣的人格上的互相映襯,志趣上的互相認同,就形成瞭雙方對生活的共同理想。從而使名符其實的愛情具有巨大無比的鼓舞力量,能夠振奮人的精神,激發人的智力,升華人的品德。
責任是對 *** 和理想的升華,責任也因此成為愛情得以長時間的重要保障,是堅貞愛情的“試金石”。古今中外,人們所贊美的愛情無不展現著相戀之人間為對方“忘我”的付出。這種自願擔當的責任,豐富瞭愛情的內涵,提升瞭愛情的境界。
上述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瞭愛情有機的統一整體,它們的完美結合也就成就瞭人世間美滿的愛情。 *** 的招引,使得愛情打上瞭情愛的烙印,並把異性間的愛情與異性間的友誼根本區別開來。理想的契合,使得愛情表現著相戀之人們對生活的希望和對未來的憧憬,使熱戀中的人們煥發出非常大的熱情來克服生活之中的消極和頹廢。責任的擔當,則使得愛情不是自私得占有對方的情感,而是自覺自願地為所摯愛的人付出感情。
名符其實的愛情是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展現著人的自然的和社會的雙重需要,並通過日子而得來充實的意義。
愛情是人生一道亮麗風景。人生在具體的社會和文化環境中展開,理解和把握愛情真諦或本質,要慎重考慮到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考慮到一定的文化傳統、社會心態和習俗習慣的作用與影響。
(2)戀愛中的道德
男女雙方培養愛情的過程或在愛情基礎上進行的互相交往活動,其實是人們日常所說的戀愛。戀愛不是“亂愛”,戀愛必然會受到道德的激勵或管束。戀愛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系,因而戀愛中的道德又不同於普通的人際關系的道德。普通的人際關系著重於利益關系的調整,而相戀之人之間關系的協調更著重於人格的尊重和情感感情上的協調。戀愛中的道德要求主要展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相戀之人間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現,著重是尊重對方的單獨性和註重和重視雙方的平等。戀愛的雙方在人格上都是單獨的,假如將對方當作本人的附庸,或依附對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對愛情實質的曲解。戀愛的雙方在相互之關聯聯系上是平等的,皆有給予愛、接受愛和拒絕愛的自由,放縱本人的情感感情或者對對方予以管束和強迫,都不符合戀愛的道德要求。
自覺承擔責任。自願地為對方承擔責任,是愛情本質的展現。不管對方處於順境還是逆境,是富裕還是貧窮,是健康還是傷病,愛一個人或接受一自個的愛,就象征著始。。。。。。>>
問題十:愛情婚姻的定義是什麼? 我 國1980年《愛情婚姻法》、1994年《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涉及愛情婚姻傢庭的法律法規,均無明確的規定。目前通行的幾種教材給愛情婚姻下的定義不完全一樣,但有一點卻為各傢所采納,即一致認為:愛情婚姻是男女兩性的合法結合,強調愛情婚姻須合法,換言之,即隻有合法才能成其為愛情婚姻。打比方說: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愛情婚姻法學教程》認為:“愛情婚姻,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兩性關系,愛情婚姻是男女兩性在愛情基礎上合法的自然結合。”⓵這一概念強調愛情婚姻是“合法”的結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愛情婚姻傢庭法教程》給愛情婚姻下的定義是:“愛情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願締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兩性結合。”⓶這一定義也強調愛情婚姻是“依法締結”的。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愛情婚姻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愛情婚姻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愛情婚姻法》在給愛情婚姻下定義時均認為愛情婚姻是為“那個時候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⓷男女兩性的結合,在定義中沒有直接限定“合法”為其內涵,不過,在下文中解釋“那個時候的社會制度”時,一致認為:那個時候的社會制度,“在原始社會”為“那個時候的習性”,“階級社會產生後”則為“那個時候社會的法律制度”。⓸經這樣一解釋,實際上“愛情婚姻”也務必是“合法”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