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們關於愛情婚姻的論述婚姻夫妻婚嫁(古代人們關於愛情婚姻的論述)
一:愛情婚姻的我國古代愛情婚姻
古時候成婚的年齡,各朝代並不相同。春秋時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出嫁;又謂“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為不失時。《漢書·惠帝紀》中就明文記錄載入:“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罰她繳納五倍的賦稅。其實也就是說,我國古代早婚的現象也非常嚴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並聽婚嫁”的規定。《後漢書·班昭傳》中就記錄載入:班昭“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漢書·上官皇後傳》中更甚者會有“月餘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的記錄載入。但多數都是在二十歲前後。
古時男傢去女傢迎親時,均在夜間。《儀禮·士昏禮》謂:“昏禮下達。”鄭玄註曰:“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而且,“主人爵弁、 裳、緇 ,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也就是迎親的人均穿黑衣,車馬也用黑色。此俗與後世以白天迎親、穿紅色服飾的婚俗,迥然不同。自唐代開始,始將迎親的時間改為早晨。據唐·段成式的《酉陽雜俎》記錄載入:“禮,婚禮必用昏,用其陽往而陰來也。今行禮於曉。”曉即拂曉。從此以後相沿到現在。
古時候對剛入門新婦的姿態也很有講究。據《呂氏春秋》記錄載入:“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婦者,婦至,宜安矜煙視媚行。’”所謂“安矜煙視媚行”,尚秉和註曰:“安矜煙視媚行,形容新婦之狀態,可謂入微矣。然可意會,難以言詮。安者,從容;矜者,謹慎;煙視者,眼波流動不直睨;媚行者,動止羞縮柔媚安徐也。是皆新婦初入門之狀態,反是則失身份。”
漢代出嫁時,均以青佈幔搭成帳篷,用來舉行交拜之禮。《世說新語·假譎》篇記錄載入:“魏武少時,嘗與袁紹好為遊俠。觀人新婚,因潛入主人園中,夜叫呼雲:‘有偷兒賊!!!’青廬中人皆出觀。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婦。”這種在青廬中成婚的風俗,一直沿續到清代,蒲松齡的《聊齋志異》中就多處提到。
又據史料記錄載入,兩漢之際,已經有瞭賀婚的風俗和新婚之夜聽房的風俗。據《漢書·宣帝紀》記錄載入:“五鳳二年詔曰:‘夫愛情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令民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漢宣帝這一詔書的意圖,就在於提倡老百姓在婚禮上設酒宴慶賀。又據《漢書·袁隗妻傳》記錄載入:袁隗與老婆進入洞房後,夫妻倆在說愉愉話:
隗又曰:“弟先兄舉,世以為笑。令處姊未適,先行可乎?”對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茍然而已。”又問曰:“南郡君學窮道奧,文為詞宗,而所在之職,輒以貨財為損,何邪?”對曰:“孔子大聖,不免武叔之毀;子路至賢,猶有伯寮之 。傢君獲此,固其宜耳。”隗默然不能屈。帳外聽者為慚。
可證漢代已有聽房的風俗。
另外,古時候婚俗中與後世不同的一個風俗是:古時候婦女都不忌諱和避諱再嫁,而從周朝至北宋一直如此。據《禮·檀弓》記錄載入:孔子的兒子伯魚死後,“其妻嫁於衛”又載:“子思之母死於衛,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為哭於孔氏之廟乎?’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乃哭於他室。”可見,聖人後代的子婦也不免於再嫁。而魏晉、唐宋時名門之女再嫁之事,也屢見不鮮。《三國志·吳志·步夫人傳》中記錄載入:步夫人“生二女,長曰魯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後配全琮;少曰魯育,字小虎,前配朱據,後配劉纂。”尚秉和《歷代社會習俗事物考》引《隨園隨筆》謂:“唐時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而且,那個時候不論是前夫見到後夫,或是後夫見到前夫,均不用回避。宋代詩人陸遊與前妻唐琬離婚後,有次遊沈園,巧遇唐琬及其後夫趙士程,唐、趙還將酒菜送給陸遊,結果感動得陸遊當場在墻上寫瞭一篇《釵頭鳳》詞。(事見《癸辛雜識》)可見,唐宋時婦女改嫁還是很正常的事情。直到明清時期,婦女改嫁方為禮教所不容,因此有瞭守節、牌坊之說。
二:古時候愛情婚姻制度主要原那麼是什麼?為啥呢會形成如此的愛情婚姻制度呢?
我國古代的愛情婚姻制度是我國古代文化史鉆石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愛情婚姻是實現人類自己一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因為人類自己一身生產讓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式人際交往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瞭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己一身生產。
愛情婚姻是一段特殊的旅程,讓二個人相知,相識,相愛。每一段皆有每一段風景,有一部分人說愛情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有一部分人在墳墓裡享受它。從先秦至今,在漫漫的人類歷史長河中,咱們國的愛情婚姻制度從原始群體愛情婚姻的模式,進展到到具有現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
中國古代愛情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形成於西周,受儒傢思想作用與影響,後經漢唐宋明清演變形成瞭專有的愛情婚姻制度。形成瞭以下幾個規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爸媽之命媒妁之言、適婚年齡的規定。這幾個都是愛情婚姻關系成立的原則性前提。在宗法制的作用與影響下,我國愛情婚姻制度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即一個男性隻能有一個嫡妻,皇帝也不能例外。並不像成語''三妻四妾''和電視劇中那樣。即便是妾數量和納入亦有著嚴格規定,這與宗法制註重和重視嫡庶之別息息相關。
這一制度確立確立妻妾傢庭尊卑地位,對維護傢庭秩序起到瞭至關重要的效果。隨著在種族繁衍過程中''男女同性,其生不蕃''的優生意識與加強部族之間聯系的目的的產生,同姓不婚原則應時而生。爸媽之命媒妁之言是大傢耳熟能詳的一句俚語,但大傢可能不知道在古時候,假如愛情婚姻大事不由爸媽主持,不經媒人撮合,便是不合法的吧。古代人們出嫁早,出嫁年齡大體在13-二十歲,與現代一樣男性會晚於女性兩周歲,而且到瞭年齡不出嫁會受到官府罰款。不得不慶幸沒生在古時候,不然不曉得要交多少罰款啦!
男子與女子要結兩姓之好,除滿足以上原則性條件之外,還要嚴格履行"六禮"流程,一是納彩,男方請媒體向女傢提親;二是問名,古時候女子名諱不能輕易得知,要不然看成是輕薄,這一步也是男方對女方的尊重,也是為瞭與宗廟占卜定吉兇;三是納吉,亦即男方帶禮物去女方傢中訂立婚期;四是納征,也稱納幣,亦即送聘禮;五是請期,亦即請與女方訂立婚期;六是親迎,這是最後一道流程,也是最為繁重,最復雜的一道儀式,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娘,要行拜謁之禮或廟見之禮,要不然不能算為男方傢族正式成員。至此婚禮才算完成,愛情婚姻最終成立。後來大傢多用三媒六聘,十裡紅妝來形容嫁娶之盛大。看完這幾個,小哥哥們還覺得此刻娶妻麻煩嘛,趕緊把手中的小寶貝娶回傢吧。
三:我國古代的愛情婚姻制度是什麼?
是一夫多妻制啊!!!女性地位很低!!!
四:對我國古代愛情婚姻制度的幾點思考
我國古代愛情婚姻制度的特征1。我國古代愛情婚姻非常形式,愛情婚姻必須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愛情婚姻,要不然便是違法愛情婚姻並為社會所不容。按周禮之規定,愛情婚姻關系的成立,first of all要滿足其三項實質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爸媽之命、媒妁之言”,這是愛情婚姻關系成立的原則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2部分將有專門論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一傢子人之間的通婚行為。此忌諱與禁忌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認為同姓出嫁會作用與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從而作用與影響全傢族、民族的發展,說明那個時候對優生已有較為科學的認識。其二是因多與異姓出嫁能夠起到好作用的“附遠厚別”②,通過聯姻的方式在上加強與異姓貴族的結盟,以便於擴充本人的、維護既定的統治秩序成員(如未行廟見之禮,該女子去世,就不可以葬於男傢之祖墳)。 至此婚禮始告完成,愛情婚姻最終成立。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咱們國傢古時候愛情婚姻制度發展史上作用與影響十分深遠。以後各朝愛情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雖不一定經過六道禮儀程式,但“六禮”的名稱卻一直相傳下來。直至中國近代乃至現代,有一些鄉村的出嫁儀式仍可見到“愛情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 (2)離婚的形式。在中國古代,解除愛情婚姻關系也形成瞭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確立的男方傢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 2。我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愛情婚姻制度。原始社會後期,由群婚制變為對偶婚制,即一男子在很多老婆中擇一女為“主妻”即正妻,其餘為副妻;而一女子在很多的老公中擇一男為“主夫”即正夫,餘者為副夫。對偶婚仍以女子為中心,女娶男嫁,實行族外婚,夫從妻居,婚制的變化,改變瞭過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狀況。生父的確定從血緣結構上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現創造瞭條件。 進入階級社會後,男子居於絕對統治地位,擇妻制度被保留下來,而女子則失去瞭擇夫的“自由”。至夏商時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愛情婚姻制度正式形成。不過,夏商二朝國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眾子均有王位繼承權;因 此,每當王位交接即王位繼承時,就會產生激烈的矛盾沖突;甚至禍起蕭墻,在眾王子之間出現流血拼爭,甚至發生弒父殺兄的慘劇。 周朝則吸取瞭夏商的教訓,通過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愛情婚姻制度確定王位的歸屬,成功的解決瞭王位繼承的難題。所謂“一夫一妻”是指依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從天子到諸侯、百姓,一男子隻能有一個“老婆”,即正妻,也稱嫡妻,正妻必須經過聘娶大禮迎娶;“多妾”則指國王與貴族占有的其他女人。
五:淺層漫談我國古代現代愛情婚姻的不同
我國古代的愛情婚姻制度比現代豐富得多,但核心內容其實沒有改變,這經常提到的核心內容就是保護一夫一妻制度。
誠然,知道許多人會反對俺的回答,但在咱們國傢古時候愛情婚姻當中,一夫一妻是常態,我們所看見的一夫多妻,根本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這與一夫一妻並無矛盾。
中國如今的一夫一妻是完全徹底的一夫一妻,不但確定瞭夫妻兩人的財產權利,而且也確定夫妻兩人對對方的性獨占權,任何形式的身體出軌行為都是對這種性獨占權的侵害,因此都會有對應的經濟懲罰。
我國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隻是強調瞭夫妻兩人的財產權利,並不強調性獨占權,因此在妻以外,夫可Yi經過娶媵、納妾、收房等方式獲取其他女性的性權利。這一點也是我國古代與現代愛情婚姻制度最大的區別。
六:愛情婚姻的我國古代愛情婚姻
古時候成婚的年齡,各朝代並不相同。春秋時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出嫁;又謂“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為不失時。《漢書·惠帝紀》中就明文記錄載入:“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罰她繳納五倍的賦稅。其實也就是說,我國古代早婚的現象也非常嚴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並聽婚嫁”的規定。《後漢書·班昭傳》中就記錄載入:班昭“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漢書·上官皇後傳》中更甚者會有“月餘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的記錄載入。但多數都是在二十歲前後。
古時男傢去女傢迎親時,均在夜間。《儀禮·士昏禮》謂:“昏禮下達。”鄭玄註曰:“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而且,“主人爵弁、 裳、緇 ,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也就是迎親的人均穿黑衣,車馬也用黑色。此俗與後世以白天迎親、穿紅色服飾的婚俗,迥然不同。自唐代開始,始將迎親的時間改為早晨。據唐·段成式的《酉陽雜俎》記錄載入:“禮,婚禮必用昏,用其陽往而陰來也。今行禮於曉。”曉即拂曉。從此以後相沿到現在。
古時候對剛入門新婦的姿態也很有講究。據《呂氏春秋》記錄載入:“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婦者,婦至,宜安矜煙視媚行。’”所謂“安矜煙視媚行”,尚秉和註曰:“安矜煙視媚行,形容新婦之狀態,可謂入微矣。然可意會,難以言詮。安者,從容;矜者,謹慎;煙視者,眼波流動不直睨;媚行者,動止羞縮柔媚安徐也。是皆新婦初入門之狀態,反是則失身份。”
漢代出嫁時,均以青佈幔搭成帳篷,用來舉行交拜之禮。《世說新語·假譎》篇記錄載入:“魏武少時,嘗與袁紹好為遊俠。觀人新婚,因潛入主人園中,夜叫呼雲:‘有偷兒賊!!!’青廬中人皆出觀。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婦。”這種在青廬中成婚的風俗,一直沿續到清代,蒲松齡的《聊齋志異》中就多處提到。
又據史料記錄載入,兩漢之際,已經有瞭賀婚的風俗和新婚之夜聽房的風俗。據《漢書·宣帝紀》記錄載入:“五鳳二年詔曰:‘夫愛情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令民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漢宣帝這一詔書的意圖,就在於提倡老百姓在婚禮上設酒宴慶賀。又據《漢書·袁隗妻傳》記錄載入:袁隗與老婆進入洞房後,夫妻倆在說愉愉話:
隗又曰:“弟先兄舉,世以為笑。令處姊未適,先行可乎?”對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茍然而已。”又問曰:“南郡君學窮道奧,文為詞宗,而所在之職,輒以貨財為損,何邪?”對曰:“孔子大聖,不免武叔之毀;子路至賢,猶有伯寮之 。傢君獲此,固其宜耳。”隗默然不能屈。帳外聽者為慚。
可證漢代已有聽房的風俗。
另外,古時候婚俗中與後世不同的一個風俗是:古時候婦女都不忌諱和避諱再嫁,而從周朝至北宋一直如此。據《禮·檀弓》記錄載入:孔子的兒子伯魚死後,“其妻嫁於衛”又載:“子思之母死於衛,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為哭於孔氏之廟乎?’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乃哭於他室。”可見,聖人後代的子婦也不免於再嫁。而魏晉、唐宋時名門之女再嫁之事,也屢見不鮮。《三國志·吳志·步夫人傳》中記錄載入:步夫人“生二女,長曰魯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後配全琮;少曰魯育,字小虎,前配朱據,後配劉纂。”尚秉和《歷代社會習俗事物考》引《隨園隨筆》謂:“唐時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而且,那個時候不論是前夫見到後夫,或是後夫見到前夫,均不用回避。宋代詩人陸遊與前妻唐琬離婚後,有次遊沈園,巧遇唐琬及其後夫趙士程,唐、趙還將酒菜送給陸遊,結果感動得陸遊當場在墻上寫瞭一篇《釵頭鳳》詞。(事見《癸辛雜識》)可見,唐宋時婦女改嫁還是很正常的事情。直到明清時期,婦女改嫁方為禮教所不容,因此有瞭守節、牌坊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