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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婚姻傢庭發展走勢剖析婚姻離婚夫妻(愛情婚姻傢庭發展簡史)

婚姻 手相面相 08-29

現代的愛情婚姻有啥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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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婚姻自由度增添,理智離婚增多,試離婚、協議離婚成為理智離婚的首選方式,離婚率還會上升。jJb乾坎艮震好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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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愛情婚姻的發展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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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發展及我們的思考

http://www。yfzs。gov。cn/ 2005-09-14 20:26:10

【內容提要】70年代末以來,我國從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鉆石的隊伍不斷壯大,學術活動增多,學科體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諸多學術范疇獲得研究成果的並 且,對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建設的研究亦功不可沒。21世紀的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應改變重應用、輕理論的功利化傾向,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加強學術上的開拓與創新,爭取在廣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層樓。

【關 鍵 詞】愛情婚姻傢庭、愛情婚姻傢庭法、愛情婚姻傢庭法學

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是廣義民法學的組成部分,基於它在民法學中擁有的相對單獨的性質和我國法學鉆石的傳統分工,現已成為新中國法學的一個重要的分支學科。新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學科建設初創於本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叫作“文化大剪掉鞭子”的十年內亂中陷入混亂和停滯。70年代末期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建設得到全面發展,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也得到瞭新生,在鉆石的廣度和深度上均有長足進展,顯現瞭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1。研究隊伍的壯大和學術活動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銷的法律院系逐漸恢復,不少大學新創辦瞭法律學系。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教學研究人員增添瞭約十倍,形成瞭老、中、青梯隊。尤其是90年代以來,一批青年學者嶄露頭角。在某些地區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區,學者們通力合作結為較為固定的研究群體,在該范疇進行“集團作戰”,推出瞭一批研究成果。

從社會方面看,組織推動愛情婚姻傢庭問題鉆石的學術團體、反映研究成果和開展學術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國性的學術團體有中國法學會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愛情婚姻傢庭研究會、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建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亦有對應的學術團體。以愛情婚姻傢庭為內容的學術刊物從80年代的幾種增添到90年代的十幾種。

1984年,全國第1次愛情婚姻傢庭學術討論會在京召開。從此以後,以中國法學會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愛情婚姻傢庭研究會、全國婦聯為龍頭,主持召開瞭數次全國性愛情婚姻傢庭問題研討會;各省、市地方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以及有關雜志期刊社亦不斷舉行各式類型的愛情婚姻傢庭學術研討會。會議內容既涉及宏觀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國愛情婚姻傢庭的現狀與未來等;也涉及微觀的、具體制度的研究,如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財產制、無效愛情婚姻、涉外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和區際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法律適用等。這幾個學術活動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范圍不局限於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比較註重跨學科、跨范疇的綜合性研究,充分估計愛情婚姻傢庭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二是求真務實,註重和重視調查研究,關註愛情婚姻傢庭的社會熱點。很多會議收到的論文中,都包括若幹很有價值的愛情婚姻傢庭問題的調查報告或疑難案件剖析。90年代,隨著國傢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學者參加立法活動的機會增多,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很多學術活動以完善愛情婚姻傢庭法制為中心議題,事實上成瞭立法問題研討會。

國際性的和區域性的學術交流亦很頻繁,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人士通過與外國及臺、港、澳學者互訪等多種途徑,開闊瞭研究視野,掌握瞭世界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動態,有效地促進瞭自己一身學術水平的提高。

2。學科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70年代末,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從“民事條文和法律”課程中分離出來,被列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單獨課程。與此並 且,不少高等院校開始招收民法專業研究生碩士,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是其中一個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為該方向碩士開設愛情婚姻傢庭法專題研究、我國古代婚制研究、比較傢庭法等必修課程;為法律專業本科生開設比較傢庭法和傢庭社會學等選修課程。1994年,中華民族大學法學院開始招收以愛情婚姻傢庭繼承制度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現已培養博士生11名(包括已畢業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學法律系編寫、出版瞭“文革”後第1種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愛情婚姻法概論》(民法教研室集體編著,楊大文執筆定稿),這部教材在某種程度上滿足瞭政法院系開設愛情婚姻傢庭法課程的急迫需要。不過,因為思想禁錮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還明顯地存在“左”的痕跡。

80年代是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發展的重要時期,多種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標志。1982年,由楊大文任主編、楊杯英任副主編的《愛情婚姻法教程》出版,該書內容包括愛情婚姻傢庭制度與愛情婚姻法、愛情婚姻法的歷史發展、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改革和愛情婚姻立法、愛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親屬、愛情婚姻的成立、愛情婚姻的效力、愛情婚姻的終止、離婚的法律後果、爸媽子女、收養、愛情婚姻法的適用等章。這部教材以馬克思主義的愛情婚姻傢庭觀和法律觀為指導,匯總瞭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對愛情婚姻傢庭范疇的各項具體制度做瞭比較科學、系統的研究和闡述。對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規范,還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瞭探討和評析。它初步奠定瞭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科書的框架,在國內有著寬廣的、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對構建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學科體系也起瞭有利的作用。

1985年,納入國傢教委“七五”規劃文科教材建設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五個項目同時上馬,包括法律專業本科必修課教材《愛情婚姻法學》(註:楊大文主編,中華民族大學出版社1989年出版。)、選修課教材《比較傢庭法》(註:李志敏任主編,張賢鈺任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出版。該書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較法學著作)以及中外愛情婚姻傢庭法參考資料、案例選編等,於1990年全部出版。《愛情婚姻法學》與《愛情婚姻法教程》相比較,在內容上有所擴展,有所提高,預示著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漸趨成熟。這兩部教材分別獲國傢教委高等學校文科教材一等獎和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出色獎。此外,各式類型的成人教導教材如大學函授教材、電視廣播教材、自學考試教材等也紛紛出版。

近幾年來,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教學和教材有一種回歸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的趨勢,個別院校將課程冠以“親屬法學”的名稱。1997年出版的“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為《親屬法》(註:楊大文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該教材對原有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體系做瞭重大調整和補充,內容包括親屬法概述、親屬關系原理、出嫁法、夫妻關系法、離婚法、親子法、收養法、監護法、撫養法等章。將監護法和撫養法作為全書重要組成部分,預示著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正在超越現行愛情婚姻法的范疇;盛行已久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在形式上與愛情婚姻法體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內容上所擁有的註釋特征正在得到改變。

在教材建設的並 且,一批質量較高的專著和譯著相繼問世,打破瞭教科書一枝獨秀、註釋研究獨撐天下的局面,為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發展註入瞭新的活力。其中有楊懷英、趙勇山等人的《滇西南邊疆少數民族愛情婚姻傢庭制度與法的研究》(註: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禎、王德意、楊大文主編的《當代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問題》(註: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我國古代民法》第3章《我國古代民法中的愛情婚姻傢庭制度》(註: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3章以獨一無二的視角挖掘瞭我國古代愛情婚姻傢庭法倡導的親屬尊老愛幼、老婦相敬如賓愛而不淫等出色文化遺產。書中關於儒、道、釋三教對我國古代愛情婚姻傢庭制度的作用與影響的研究,超越瞭20世紀前半葉愛情婚姻傢庭史學著作的研究范圍,結論精辟獨到);陶毅、明欣著《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史》(註:東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這是我國20世紀唯一一部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史專著);陳鵬著《中國愛情婚姻史稿》(註:中華書局1990年出版);陳小君、曹詩權主編的《海峽兩岸親屬法比較研究》(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譯作品《美國愛情婚姻與愛情婚姻法》、《日本民法•親屬法》、《離婚法社會學》、《愛情婚姻與傢庭的源頭》(註:這幾本書的原作者分別為:〔美〕威廉•傑•歐•唐奈、大衛•艾、瓊斯;〔日〕我妻榮;〔日〕利谷信義、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蘇〕謝苗諾夫。翻譯者分別為:顧培東、楊遂全;夏玉芝;陳明俠、許繼華;蔡俊生)等。

與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有關的一些范疇,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愛情婚姻傢庭社會學、愛情婚姻傢庭心理學、愛情婚姻傢庭倫理學等也獲得瞭長足發展,收獲滿滿。

3。理論問題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來,隨著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一步步恢復、發展和繁榮,研究范疇愈來愈寬,各式專題研究愈來愈深入。現將學者們關註的幾個問題及論點簡要概括如下:

1、關於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地位和特性。此問題在80年代早期還鮮為人們議論,學者們幾乎順理成章地接受瞭50、60年代關於愛情婚姻傢庭法是單獨法律部門的思維定式。1986年《中華人民民法通則》頒佈後,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的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獲得瞭解決,確定愛情婚姻傢庭法為民法的組成部分。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到80年代後期,終於打破瞭以往把愛情婚姻傢庭法作為單獨部門法鉆石的局限和偏狹。學者們論證瞭愛情婚姻傢庭法在法律體系上歸位於民法的種種理由,指出:在調整對象的外延上,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調整對象的內涵上,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具有一致性,兩者構成瞭“私法”的完整內容;在法的效果上,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具有統一性;在當今社會市民社會中,身份關系漸趨弱化,愛情婚姻傢庭法在原則上不斷向民法靠近。

與此並 且,幾乎所有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者都主張,愛情婚姻傢庭法同其他民法規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點,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對單獨的性質。愛情婚姻傢庭方面的人身關系是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經濟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愛情婚姻傢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固然具有一定的經濟內容,但它是從屬於愛情婚姻傢庭方面的人身關系的,這種財產關系不外乎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對應的後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主要反映商品經濟的要求,而愛情婚姻傢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反映的卻是親屬共同生活、實現傢庭經濟職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不怎麼樣皆有等價、有償的性質,而愛情婚姻傢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因此決不能將其與普通的共有和債權、債務關系等量齊觀。學者們還這樣想,愛情婚姻傢庭法在內容上具有強烈的倫理性,裡邊 的規定多為強行性規范;並且提出瞭親屬法律行為的限定性,親屬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性和親屬間權利和義務的關聯性等論點。主張對愛情婚姻傢庭范疇的法律行為應當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之義自治原則在愛情婚姻傢庭法中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

學者們指出,愛情婚姻傢庭法是還是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部門,同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能不能成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從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廣泛內容和發展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實際需要來看,似以作為法學中單獨的分支學科為宜。90年代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者均不采部門愛情婚姻傢庭法說而采學科愛情婚姻傢庭法說。

2、關於事實愛情婚姻和無效愛情婚姻。事實愛情婚姻是相比於法律愛情婚姻來講的。在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中,事實愛情婚姻屬於違法愛情婚姻和無效愛情婚姻的范圍。1980年愛情婚姻法對愛情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作明文規定。對事實愛情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認為須以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為事實愛情婚姻的構成條件之一;有人則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構成事實愛情婚姻(事實重婚)。有學者提出對事實愛情婚姻應采取沒有承認主義,確認其為無效愛情婚姻,雙方不產生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關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離婚論。還有學者主張對事實愛情婚姻采取限制承認主義,即依據我國國情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愛情婚姻為合法愛情婚姻。還有少數學者堅持采取承認主義,凡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者,不論登記與否均以出嫁論。

到90年代,有關事實愛情婚姻的研究被無效愛情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學者們認為,我國現行愛情婚姻法中僅有關於愛情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規定,而無關於無效愛情婚姻的規定,這是我國愛情婚姻傢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關無效愛情婚姻的規范體系,是出嫁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無效愛情婚姻是欠缺愛情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不具有愛情婚姻的法律效力。這種違法愛情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緣故,在立法層次上確立有關無效愛情婚姻的規范體系,是防治違法愛情婚姻的本質對策。學者們從法理、立法、司法實踐和愛情婚姻管理等角度對無效愛情婚姻進行瞭廣泛、深入的研究。很多人提出,局中人欠缺出嫁合意、未達法定婚齡、違背禁止出嫁或暫緩出嫁的規定、不合法定出嫁方式均為愛情婚姻無效的緣故。確認愛情婚姻無效可以兼采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確認無效和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兩種流程。愛情婚姻無效為自始無效,局中人間不發生夫妻身份與權利義務關系,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雙方的共同收入和財產應按民法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則處理,而不應按夫妻財產制處理。

3、關於夫妻財產制。學者們普遍認為,共同財產制比分別財產制更加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根本和特征,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更符合社會主義社會中愛情婚姻傢庭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亦有助於保障那些因為從事傢務勞動而無收入或收入較低的婦女的利益。不過現行的婚後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大背景下,依照那個時候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制定的,內容過於簡單,與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的情形和問題不相適應,內容顯然滯後。有的學者認為,解決的辦法是改婚後所得共同制為婚後勞動所得共同制,縮小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擴大個人財產的擁有。有人進一步主張實行婚前財產登記,以防止婚後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或愛情婚姻終止時對婚前財產的歸屬發生爭執。有人建議提高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有優先適用的效力。約定必須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傢庭地位平等原則,雙方意思預示必須真實自願;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不得規避法律義務,不得侵害第3人的合法權益。夫妻財產約定可在婚前,也可在愛情婚姻存續期間進行,應以書面為之。婚前所做約定應列入出嫁登記問題與事項,婚後所做約定則須經過公證或向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要不然不得對抗第3人。約定應以夫妻財產所有權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權等方面做合法約定。

4、關於離婚觀和離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學者們就提出應當正確評價離婚制度在宏觀上改善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積極作用,並且還應依法防止輕率離婚,以維護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穩定。很多人主張在立法上采用無責主義的離婚理由,是不是準予離婚應以感情是否無可挽回地破裂為客觀根據,而不應過分地強調理由、過錯等因素。準予離婚隻是對已經死亡的愛情婚姻從法律上確認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準離婚來懲罰有過錯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學者們仍然堅持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防止輕率離婚的指導思想,不過對判決離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基準爭議較大。對此,大體有以下三種看法:第1種看法認為我國法定離婚條件是有充分理論和實踐依據的,既符合馬克思主義的離婚觀,又是我國幾十年司法實踐經驗的匯總。第2種看法認為現行法定離婚條件與改革和現代化建設對愛情婚姻傢庭之穩定的需求形成瞭明顯的沖突,客觀上削弱瞭法律對愛情婚姻傢庭的保護作用和控制程度。因此很有必要強調離婚中感情與義務的統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標準。對過錯方故意制造離婚糾紛的,應加以必要的限制。第3種看法認為感情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不盡科學,將其改為“愛情婚姻破裂”或“愛情婚姻關系破裂”更為妥當。理由是:(1)以愛情婚姻破裂為法定離婚理由,是各國離婚立法的發展走勢。如1969年英國離婚改革法、1970年美國統一出嫁離婚法的規定。(2)愛情婚姻是作為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的,感情交流隻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它並不等於也不能代替構成愛情婚姻本質的另外兩個方面。所以愛情婚姻破裂並不隻是感情的消失,隻有上述三方面的內容都遭受到瞭破壞,才象征著愛情婚姻的崩潰和死亡。(3)感情作為人們的一種心理狀態,屬於精神生活的范圍,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如改為“愛情婚姻關系破裂”,我們就不再是用主觀標準評價某一愛情婚姻關系的實際,而是用客觀標準來認定它的現狀,從而決定應否準予離婚。第3種看法後來被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的大部分學者接受。

在離婚法律後果的討論中,對於配偶與第3者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雙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是一個被人們廣泛關註的問題。對此有兩種不一樣的觀點。一種是否定說,認為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1)法無明文規定,該行為侵害的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不是侵權行為法救濟的對象;(2)對此行為的處罰已有黨紀、政紀規定,不必再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另一種是肯定說,認為應允許請求賠償。不過對通奸行為到底侵害瞭另一半的何種權利則有不同見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權利;(2)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侵害“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性的專用”權利;(3)較多的人認為侵害瞭妻(夫)的名譽權,由於這種行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會評價降低,並遭受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對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產生不良作用與影響,情形嚴重者如同名譽權受損害。民法通則關於名譽權受侵害可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為無過錯的配偶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提供瞭法律根據。此外學者們還就賠償的條件、賠償的主體、賠償的標準等問題發表瞭各式主張和意見。

4。對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建設的研究

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對愛情婚姻傢庭立法和司法實務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沒的。數位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者曾擔任《愛情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規的起草組成員。中國法學會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瞭修改現行愛情婚姻法的意見,這一方面的立法研究是最近幾年以來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鉆石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承擔瞭中國法學會的“八五”課題《完善愛情婚姻傢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學者參與瞭課題的調研和報告撰寫。1995年出版瞭課題成果《走向21世紀的中國愛情婚姻傢庭》,該書是一部專門研究愛情婚姻傢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學術著作。學者們匯總瞭我國愛情婚姻傢庭立法的歷史經驗和教訓,論證瞭修改愛情婚姻法、制定新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瞭新愛情婚姻傢庭法的立法模式和體系結構。學者們對現行愛情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滯後性做瞭深入的評析;對需要增設或修改的各式具體制度和規范,如有關親屬的通則性規定、無效愛情婚姻、夫妻財產制、親權、監護、扶養、有關離婚理由的列舉性規定、涉外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和區際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法律適用等,都提出瞭明確、具體的主張和方案。

5。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碰到的問題和發展前景

70年代末以來的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從恢復到發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斷進步的,也達到瞭相當程度的繁榮,不過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見它存在的問題,認識和解決如此問題,是發展21世紀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關鍵。

1、專業研究者勢單力薄,高水平的論理著述為數不多。法學界固然顯現瞭一些頗有名望和建樹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傢,最近幾年以來又產生瞭一批出色的年輕學者,不過不管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專業研究隊伍都還比較薄弱。學術著作不但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專著,有些是“法律引讀式”專著,真真正正稱得上擔綱之作的著作極其少見。有些論文因襲教材,或者僅就有關法律政策、司法解釋及一些社會問題做一般性的論述,學術上的開拓、創新明顯不足。

2、很多教材雷同,模式陳舊。70年代末以來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有幾十種之多,而其體系結構和內容大同小異。通常是先論述歷史唯物主義的愛情婚姻傢庭觀、愛情婚姻傢庭制度的歷史類型、愛情婚姻法的概念、對象、歷史發展和親屬的一般知識,接著對愛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闡釋,緊接著分別對出嫁制度、傢庭人員關系、離婚制度進行闡述。誠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漸增添瞭一些現行愛情婚姻法規定之外的內容,如適當地介紹外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和理論,增添對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論述。盡管如此,從總體上講,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闡解愛情婚姻傢庭法律的特點並未徹底改變。

3、基礎理論研究薄弱,學科體系不夠健全。80年代以來大量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論文,大都屬於立法研究或法律對策鉆石的性質。而有關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原則、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價值、愛情婚姻傢庭制度的變化規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體系和內容、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研究方法等基礎理論問題卻少有人問津,而基礎理論問題恰恰是一門學科的基石。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重應用、輕理論的功利化傾向應當引起我們註意和提防。作為一門學科,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不能隻是對現行法律政策進行學理解釋,也不能隻是將古今中外愛情婚姻傢庭法律知識進行簡單堆砌,而應當從富饒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律和法律現象中抽象和提煉出有著內在邏輯的論理系統。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體系,不管從深度還是從廣度講,都要比愛情婚姻傢庭法的體系和作為一門課程的教材的體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內涵。怎樣打破“註釋法學”和“教材法學”的藩籬,構建一個更科學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體系,依然是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面臨的重大課題。

愛情婚姻傢庭作為社會最根本的細胞和最普遍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的發展變革密切相關。21世紀的到來,為愛情婚姻傢庭范疇的法制建設提供瞭新的機遇和條件,也對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研究提出瞭更高的要求。我們應招引更加的多的年輕學者加入到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研究隊伍中來,出一些高質量的學術論文和專著。要進一步開闊研究視野,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哲學的理性思維和邏輯推理的方式方法、社會學的調查和實證的方式方法、數學的定量剖析的方式方法以及倫理學的、心理學的方式方法等,進行綜合性研究,力爭在下個世紀使咱們國傢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在廣度和深度上取得開拓性的進展。(楊大文 馬憶南)jJb乾坎艮震好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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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庭人員關系的發展走勢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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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色傢庭心理醫生:傢庭發展

重慶心理醫生寸草心理提示依照兒童的發展階段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5個階段。接著下面,就讓小編時間加速,帶大傢快速瞭解下傢庭發展的生命周期。

第1階段:沒有小孩的新婚階段(出嫁1-5年)

對於剛剛組建傢庭的新婚夫婦來說,傢庭是一個全新的活法系統和環境。人們剛進入一個新環境時,最為重要的任務就是盡快溶入其中,成為裡邊 的一員。這一時期,夫妻兩人依舊沉浸在戀愛的激情和親密之中,雙方的交流比較頻繁,對愛情婚姻的滿意度很高。

不過,因為兩人剛從不同的原生傢庭中分離出來,這就會致使在生活節奏、經濟開支、情感感情調適以及人際關系上會存在一些矛盾。如此問題都需要夫妻兩人努力克服,調整傢庭結構,並擴展傢庭交際互聯網。

第2階段:有學前兒童的階段(出嫁5-10年)

新生命的降生象征著傢庭成員數量的擴充,夫妻兩人開始養育子女,孩子入園後,傢庭多數的精力都會轉移到孩子身上,傢庭活動基本圍繞孩子來展開,傢庭的親密性很高。重慶心理咨詢寸草心理認為因為第1次面對育兒的任務,夫妻兩人也許會在育兒方式上產生分歧,從而作用與影響到傢庭成員間的正常交流。

此階段對兒童的心剪發展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著名心理學傢、心理咨詢創始人弗洛裡德認為:兒童早期經驗會作用與影響其畢生的發展,也是心理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於是,處理好夫妻間、親子間的關系,能夠起到好作用的傢庭未來的良好發展。

第3階段:有小學兒童的傢庭階段(出嫁10-15年)

孩子已經進入小學,經過五六年的磨合,傢庭已經形成瞭許多不成文的規則,爸媽和子女都業已適應瞭目前的生活,傢庭結構開始穩定,生活逐漸變得順暢。這一時期也是傢庭成員情感感情聯系最緊密的時期。兒童的學習和生活習性,是當下較為重要的問題,爸媽需要培養兒童的良好習慣,有用且助於其進一步的成長,而夫妻兩口子之間亦應當有深入的交流,不能過分關註子女成長而忽略彼此間的親密關系。

第4階段:有青少年的階段(出嫁15-20年)

孩子此時已經步入青春期,面臨青春期的心理危機危難,在生理上、認知上會出現較大的變化,並且和爸媽的關系也會出現問題,開始產生逆反心理,爸媽的權威逐漸受到瞭挑戰。傢庭成員間的親密交流和娛樂活動等開始減少。此外,從這一時期開始,爸媽會慢慢步入更年期,怎樣保證孩子與爸媽間的正常交流、增進親子之前的感情也顯得極其重要。

第5階段:空巢和退休階段(出嫁20年之後)

從這一時期開始,孩子開始逐漸與爸媽脫離,舊的傢庭開始發生大的變化,而新的傢庭也逐漸建立起來。重慶寸草心心理咨詢提醒對於孩子的分離,兩口子的心理、生理都會承受一定壓力,這一時期也是愛情婚姻滿意度最低的時期。此外,隨著兩口子的逐漸衰老,需要共同面對新的發展任務,並逐漸為死亡做好準備。

天若有情天亦老,心有寸草心憂少!!!jJb乾坎艮震好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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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中國愛情婚姻傢庭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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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及其變遷的新世紀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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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證明,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條文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社會進步,發揮瞭不可替代的效果。並 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方面出現的諸如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戀等現象,嚴重破壞瞭損害瞭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作為愛情婚姻傢庭條文中心的愛情婚姻法,應當依據調整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實際需要予以修改與補充。

1995年10月30日,愛情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1次會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的決定》。這次修正歷時5年多,增添瞭一章和14條,修改補充近30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1,在總則中,增添瞭保障愛情婚姻法諸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增添瞭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傢庭暴力的規定,增添瞭愛情婚姻雙方和傢庭成員的共同責任的規定。

第2,在愛情婚姻制度中,增設瞭關於無效愛情婚姻和可撤銷愛情婚姻的規定。

第3,在傢庭人員關系中,修改瞭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和有關親子、祖孫、兄弟姐妹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4,在離婚制度中,對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增設瞭若幹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在離婚後子女的扶養教導和財產處理問題上,增設瞭探望權和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規定。

第5,以專章形式規定瞭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國傢除瞭對愛情婚姻法進行修正,還加快瞭愛情婚姻傢庭條文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可操作化進程。2001年12月,《中華人民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佈,使其進入瞭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新時期。2001年,又及時制定並發佈《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

2003年7月,我國愛情婚姻傢庭范疇又一重大措施出臺,國務院通過並頒佈瞭《愛情婚姻登記條例》。這次頒佈的條例,“管理”二字從名稱上正式引退。新條例頒佈後,民政部在匯總幾十年愛情婚姻登記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又及時出臺瞭《愛情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將條例的各項規定細化,使愛情婚姻登記中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登記工作更為規范和完善。

進入新世紀,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條文范疇做出的一些補充與修改,進一步展現出我國對於公民愛情婚姻傢庭生活權利的註重和重視,對某些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咱們國傢的主要工作目標之一。1950年,愛情婚姻法作為新咱們國傢的第1部法律頒佈,確立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其後與之配套的一系列條文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確保瞭這一原則的實施。於是,新咱們國傢的愛情婚姻傢庭條文不管是深度還是廣度,都是對傳統性別制度的一種沖擊和破除。更為難能可貴的是,國傢直接出面,通過行政手段和運動來推動這幾個法律條文的貫徹執行,使得中國婦女免去瞭某些西方國傢由婦女孤軍應對父權制度的奮戰階段,迅速地將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轉變為實際上的寬廣的平等,迅速地縮小瞭男女兩性在社會和傢庭地位上的歷史差距,也為日後女性的發展奠定瞭重要基礎。對比於全地球其他國傢女性的發展歷程,可以說,中國女性的地位在20世紀50年代獲得瞭翻越式提升:跨躍瞭某些國傢女性為爭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進行的艱苦鬥爭階段,以及將其變為現實的不懈奮爭階段,得到瞭法律規定和國傢條文雙重推動和保障的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和地位。jJb乾坎艮震好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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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習俗:藏族愛情婚姻傢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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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婚姻與傢庭隨社會進步而發展變化,同時給社會以作用與影響。藏族的愛情婚姻與傢庭的發展變化,及其對人口再生產的作用與影響怎樣瞭這是本文將要探討的問題。

一 藏族愛情婚姻風俗的演進

藏族實行嚴格的血緣外婚制。凡父系血親的男女,絕對禁止通婚和婚外兩性關系,要不然要遭受嚴厲的懲處。姨表、姑舅表之間也禁止通婚。一夫一妻制是藏族的基本愛情婚姻形式,不過也有古老婚俗的殘存。藏族婚俗演進狀態的痕跡顯著。

(1)、婚前的伴侶制

藏北牧民,男子到十七八歲,女子到十六七歲開始結交伴侶,結交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男女在放牧或其它場合交往,事先約定晚上男友騎馬到女子傢去,女子作好準備或睡在帳篷外面守護牛羊,等待男子的到來。另一種是未經約定,男子在姑娘睡在帳篷外看護牛羊時騎馬去找姑娘。作為伴侶的男子,到姑娘傢去時常常帶上一塊肉,扔給姑娘傢的狗吃,以免狗叫驚動姑娘的傢人,故這種活動俗稱”打狗”。各式節日和賽等 *** 場合的晚上,更是結交伴侶的大好機會。各地青年男女聚集在一起,唱歌、跳舞,在言談甚歡時,青年男子瞅準時機,帶著姑娘走向沒人的野地。這種伴侶關系的建立,也稱為“打狗”。四川藏族牧民,亦有類似的伴侶制,男子帶著肉或糌粑團喂姑娘傢的狗。對這種活動,他們不稱為”打狗”,而叫”鉆帳篷”。建立瞭伴侶關系的男子過著“多妻”的活法,女子則過著“多夫”的活法。所生子女由母方撫養,男方沒有責任。因伴侶關系所生子女,不受社會歧視。

(2)、沒有新郎的婚禮和走訪婚

青海藏族,姑娘到十五,16歲時,傢長要為她改裝易服,舉行沒有新郎的婚禮--“戴天頭”,其實就是與天匹配。據嚴汝嫻教授調查,戴天頭儀式隆重,賓客盈門。在喇嘛為戴天頭的姑娘舉行洗禮,念誦祝詞以後,由媽媽、蟻母等將姑娘的單發辮改為很多小辮,緊接著插入她脊飾的兩個“加尤”之中,象征姑娘已成年,今後有權成雙配對。待姑娘更衣、分辮結束,婦女們便簇擁她來到正屋中间位置,舉行沒有新郎的拜堂儀式。儀式包括先拜天地,後拜祖先,再拜爸媽,最後拜假想中的配偶;唱“拜天地歌”,歌詞是:

一拜天地天眼開,

二拜祖宗賜福來,

三拜爸媽恩情重。

姑娘戴天後,傢長就為她準備一處獨立的住房,以便她接待來訪的情人。

在遵循嚴格禁止通婚和兩性關系的原則下,姑娘留下滿意的來訪者同居,從而立起偶居婚。這種關系的雙方互稱“著桑”,意為朋友、相好,不是夫妻關系。著桑婚沒有共同的經濟,雙方皆在各自的傢庭勞動、生活,以男子晚上的走訪實現偶居,隻有單純的性關系。著桑婚的基礎是雙方的情感,結合自願,離異自由,而且並 不是獨占同居,所生子女屬女方,男方對子女無義務和權利。子女的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這種聚散自由的偶居,男女雙方皆可以和若幹異 *** 往,著桑的多少並不涉及道德問題。從實際生活裡,著桑婚的男子常常過著多“妻”的活法,女子則過著多“夫”的活法。這種婚俗在五十年代的青海藏區十分盛行。居住在雲南永寧和四川鹽源的納西族所盛行的“何註”婚,與藏族的著桑婚極為相似。

不難看出,戴天頭儀式是一種變化瞭的“成年禮”,是一種為社會提供合格的生產勞動者,和婚育生活參與者的儀式。在 *** 及川滇等省的藏區,姑娘成年要舉行“上頭禮”。到時傢長將姑娘的發式由單辮分為雙辮,或梳成很多小辮;並在姑娘的長袍外紮上“邦帶”。改裝易發標志姑娘發育成熟,從此姑娘便可以”以結交異性,過性生活瞭。上頭禮也是“成年禮”的遺風。

(3)、多偶制與單偶制並存的婚制

藏族的青年男女,多通過婚前的伴侶和著桑關系建立感情,緊接著締出嫁姻關系。不過,正式出嫁有的是以局中人的意志為主,有的則以爸媽的意志為主。以爸媽意志為主的愛情婚姻,有的是拒絕局中人的要求,由爸媽為其另選配偶;有的爸媽通過媒人說合,締結秦晉之好。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出嫁,藏族各地一般遵循以下原則:禁止近親聯姻,講究門當戶對,索取彩禮等是出嫁的必要條件。婚禮選擇吉日良辰舉行,由男方請喇嘛占卜決定。出嫁儀式隆重、熱烈,男女雙方要在佛像前磕頭才算愛情婚姻成立。

多偶制與單偶制並存,是藏族愛情婚姻的另一大特點。多偶制婚,包括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兩種。多偶婚傢庭占傢庭戶的比例不大,而且各地亦有差異。

據1987年調查,藏北安多縣多瑪區佈典鄉現有的104戶人傢裡,有一夫多妻傢庭2戶,約占傢庭戶總數的2%;一妻多夫傢庭1戶,約占傢庭戶總數的l%。唐嗚九在《德欽縣藏族多夫和多妻殘餘淺析》一文指出:1950年至1979年近30年間,全縣有一妻多夫156戶的490人。一夫多妻79戶229人。1980年到1984年,全縣有一妻多夫1二十四戶410人,一夫多妻109戶337人。而1984年,全縣共468戶,1466人。多偶婚在藏族不是個別的例外現象。

一夫多妻愛情婚姻。

據1958年調查統計,在 *** 農村紮囊縣囊色撇有103戶,其中6戶一夫多妻傢庭;占總戶數的5.8%。另據1960年的調查統計, *** 牧區黑河縣的阿巴部落,在全部367戶傢庭中,有13戶一夫多妻傢庭;占總戶數的3.5%。一夫多妻愛情婚姻的形成,從阿巴部落的實證剖析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姐妹共夫的5起;多是。先由姐姐招贅,以後其老公又與妹妹同居,從而形成姐妹共夫的一夫多妻傢庭。

2。母女共夫的3起;一般是寡婦帶著女兒嫁給後夫,女兒長大成人後夫與其同居,從而造成母女共夫的事實;

3。其他別的共5起;多屬男子先娶瞭第1個老婆,以後因為種種原因又娶第2個老婆。從所屬階級劃分考察,阿巴部落的一夫多妻傢庭中,貧苦牧民10戶,占一夫多妻傢庭戶總數的76.9%;牧主1戶,占7.7%;中間階層的2戶,占15.4%。上述一夫多妻愛情婚姻,大部分並 不是出自財富的考慮,而是自然形成。在這兒,不可以說是少數富人和顯貴人物所享有的特權。阿巴部落一夫多妻婚形成的類別顯示,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都具有母系氏族愛情婚姻的痕跡。男子多妻,與對偶婚時的多妻生活極其相似,但愛情婚姻關系比對偶婚穩定得多。共夫的婦女固然名義上僅有一個老公,但不排除暗地裡可以過著多夫生活。這幾個現象,也同樣具備對偶婚色彩。一夫多妻愛情婚姻,男子娶妻後再納妾,是多妻傢庭的傢長,財產歸兒子繼承。這幾個內容,又具有一夫一妻婚的特點。因此一夫多妻產生於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婚的歷史過渡時期。

一妻多夫愛情婚姻。

上述同樣時間, *** 農區紮囊縣囊色林*卡的103戶中,有一妻多夫婚傢庭10戶;占傢庭戶總數的9.7%。牧區阿巴部落367戶中,一妻多夫婚傢庭28戶;占傢庭戶總數的7.6%。另據1962年的調查統計, *** 半農半牧區的康馬縣下涅如地區,調查對象104戶,一妻多夫傢庭26戶;占傢庭戶總數的歷%。據仁真洛色1982年調查,甘孜縣來馬鄉227戶,有一妻多夫傢庭14戶;占傢庭戶總數的6、16%。新龍縣沙堆鄉133戶,有一妻多夫傢庭31戶;占傢庭戶總數的23、3%。白玉縣的幹部、職工中亦有一妻多夫傢庭。一妻多夫傢庭主要有兩種類型:兄弟共妻與朋友共妻。此外尚有一女贅多夫等類型。在兄弟共妻傢庭,通常是兄長娶妻後,諸弟長大成人與其嫂先後發生性關系,形成共妻傢庭。亦有兄弟同時合娶一妻的。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兄弟同時合娶一妻的婚禮頗為別致:新婚之夜,新郎要全部回避,隻把各人的上衣脫下,由第3者按年齡大小順序塔蓋於新娘身上,這被看作算是同房。新娘在夫傢三天,即回娘傢,時間長達數月至數年不等,以後由幾兄弟接回,才在夫傢開始正式的一妻多夫的傢庭生活。在朋友共妻傢庭,多是這傢主人已經成傢,外來朋友與主人關系密切,與主人的老婆發生性關系,形成朋友共妻傢庭。在前引阿巴部落中,有28戶一妻多夫傢庭,其中:兄弟共妻13戶,占一妻多夫傢庭戶的46.4%;朋友共妻9戶,加上親戚共妻的2起,共11戶,占39。%。兩種類型占一妻多夫傢庭戶的85、70%。其餘4傢屬於父子共妻和叔侄共妻,占一妻多夫傢庭戶的14.3%。父子共妻大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爸爸與幾媳同居,形成共妻;一種是媽媽早死,爸爸又娶一年輕老婆,兒子長大成人與後母同居,形成共妻關系。藏族的傳統觀念,對後一類的共妻關系已持否定態度瞭。從一妻多夫傢庭的階級構成看,阿巴音下落的28戶一妻多夫傢庭,貧苦牧民17戶,占一妻多夫傢庭戶的60.7%;牧主代理人1戶,占3.6%;中間階層人士10戶,占35.7%”

在一妻多夫傢庭中,平時老婆獨居一室,掌握與老公同居的主動權。她隻要把某個老公的信物掛在本人的室外,就預示當晚願與某個老公同居,其他老公就得回避。因為老婆能幹,掌握傢庭的收支,維護諸老公的和睦,保持傢庭的穩定,從而贏得整個傢人的尊重。於是,在一妻多夫傢庭中,老婆所處地位一般較高。

兄弟共妻傢庭,以長兄為傢長;所生子女以傢長為父,以父之諸弟為叔。在朋友共妻傢庭,參加共妻的friend固然也是主人,甚至繼承傢裡財產,但第1老公仍為傢長。所生子女,以傢長為父,傢長之朋友為叔。即便媽媽知道子女的爸爸確實不是傢長,但親屬關系和稱謂是不能變動的。

藏族的傳統觀念認為,兄弟數人共娶一個老婆,不僅增加瞭傢裡的勞動力,使之有可能分工合作從事各式生產,很容易發財致富。有的則從另一社會意義,解釋一妻多夫傢庭存在的理由,即認為農奴制下的勞役與攤派負擔沉重,被統治階級成員實行一妻多夫,具有免遭兄弟分傢不但財產分散,而且增添一份勞役和攤派的後果。不過,在當今夫權制社會條件下,婦女的地位很低,而一妻多夫傢庭的老婆在傢庭中居主導地位,並公然以合法姿態享有多夫。尤其是社會輿論這種愛情婚姻的贊同態度,而且時代已經大變,到八十年代初尚顯現瞭幹部、職工的一妻多夫愛情婚姻。這讓人不禁想到母權時代的歷史圖景。隻有母權時代,婦女才有在江湖上的多夫權利,和在傢裡的主導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說: *** 地區的一妻多夫制,“關於它追溯於群婚這個無疑是不無興趣的問題,還need作進一步的研究”。於是,一妻多夫傢庭比一夫多妻傢庭出現的時間更早。

一夫一妻制傢庭。

隨著社會歷史的進步,一夫一妻制早已成為藏族的基本愛情婚姻形態。這種愛情婚姻,又可分為娶妻和贅婿兩種形式;婚後的新居制,是娶妻或贅婿後再與爸媽分居而成的傢庭形式;並 不是提夫一妻的第3種愛情婚姻形式。這種愛情婚姻的普通情況是,獨生子女的藏族傢庭,實行瞭娶妻、女兒贅夫;以繼承傢業,供養爸媽。多子女傢庭,則隻留一子或一女,實行娶妻或招贅;繼承傢業,供養爸媽。其餘子女,讓兒子出傢當喇嘛,或是招贅到別的人傢當夫婿;女兒則結婚,或人寺為覺姆。值得指出的是,多子女傢庭留兒子或者女兒繼承傢業並無性別偏好。這種一夫一妻制傢庭,老公主外,老婆主內。在入贅傢庭,夫婿不但同樣繼承財產,並且在嶽父死後可以繼任傢長和承襲門戶。於是,有的學者早已指出:藏族“傢庭的延續,既無姓氏譜牒之制,繼承又可男系與女系並用”。其作用與影響的深遠是不可忽略的。

“私生子”地位與親屬稱謂。

在藏區,非婚生的所謂“私生子”並不是個別現象。據不完全統計, *** 的阿巴部落367戶,有非婚生子76人,其中男29人,女47人。私生子在各個階層中皆有。紮囊縣囊色林*卡114戶;有非婚生子女2三、私生子現象與藏族的婚俗緊密相關。藏族女子在婚前有比較多盼註自由,未嫁先育並不妨礙女子成婚;求婚者也主要選擇女子持傢的本領和她的相貌,貴族等級則視女子出身的貴賤。至於女子是否保持童貞,則很少在他們考慮之列。在婚後,不管一妻多夫。一夫多妻,或者是一夫一妻傢庭,社會對老婆的婚外性關系也持寬容態度,她們仍然具有性生活的相對自由。至於男子,更是如此。

藏族的這種婚俗,婚外性關系的習以為常,決定瞭對婚外關系的後果即“私生子”的態度。藏族社會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對待,並不歧視。非婚生子女,既可隨媽媽結婚,又可留舅舅傢長大成人;既可繼承傢業,也可入寺為僧尼。不管在傢庭中還是江湖上,非婚生者與婚生者享有同樣的地位。這是由來久的社會現象,也是沿襲已久的古老傳統。究其理由,正如恩格斯在《傢庭,私有制和國傢的源頭》裡曾指出的那樣:這種使“人感到怪異的事情,依照母權制和群婚制卻是一種通例”。由於在那個時代,人們成年後隻要舉行瞭某種形式的“成年禮”。便庚即卷入瞭群婚生活,沒有現代意義的已經成傢未婚之分,也不存在婚生與非婚生之別。

我們要指出,私生子女固然是現在的人的一種概念,但藏族的某些婚俗僅是古老婚制的一些殘存,是愛情婚姻風俗演進中的滯後現象而已。親屬稱謂。四川甘孜藏區的親屬稱渭,曾有如下記錄:在藏族的“一傢之中,祖父以上,通稱’阿涅’,並無高祖、曾祖之名;子孫以下,通稱’操操’,並無曾孫,玄孫之名’。行輩的親屬稱謂上溯下延共五代。四十年後,八十年代未的調查表明,藏北牧民親屬稱謂具有以下特點:行輩的父系稱謂從自我算起,上溯四代、下延四代共九代,皆有專名;此范圍外無稱謂瞭。母系稱謂上溯三代至外曾祖父、外曾祖母,下延三代共七代,有專名;此范圍外無稱謂。性別的稱謂差別,在上述親屬稱謂范圍內,每一代人的男女稱謂各不相同。但年齡的稱謂差異,除同輩的親兄弟姐妹之間有區分外,其餘均同樣稱呼。直系、旁系的稱謂區別,僅在同輩及上一輩、下一輩這三代中出現;其餘輩份不在直系、旁系的稱謂區別。姻親的親屬稱謂,除兒媳。女婿及老公的姐妹及其老公等不多的幾種人有專稱外,其餘姻親則用從稱(如妻隨夫稱,夫隨妻稱),或直呼其名。還存兄弟、姐妹,叔侄,甥舅,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爺孫等近親的群稱。

(4)、傳統婚俗的作用與影響

如前所述,一夫一妻婚固然是藏族的基本愛情婚姻形式,但伴侶制,偶居婚等古老的群婚殘餘在藏區各地還多多少少地有所存留。呈現出愛情婚姻發展演進史的顯著痕跡。藏族男女,在婚前的性關系自由,婚後的婚外性關系社會持寬容態度。多偶制婚,不少是己婚男女發生婚外性關系,出現既成事實後,被其親屬和社會認可的多偶傢庭。這都表明婚外性關系的寬松狀態。社會對婚外性關系的寬松狀態,必然形成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不受歧視。

藏族是父系社會,但父系繼承主要表此刻子女對父系的血親觀念和情感感情;父系傢庭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繼承,事實上是子女一視同仁,私生子與婚生子一視同仁,入贅女婿也不例外。如此的愛情婚姻和親屬關系的基本特征是,血緣關系的松散。

藏族親屬稱謂的滯後,是血緣關系松散在觀念方面的反映。藏族的婚俗和親屬關系的特點,對傢庭結構的作用與影響是不可忽略的。它的主要表現是,作為滿足感情需要和生兒育女的傢庭職能遭到嚴重的削弱。

守舊的婚俗和親屬關系對藏族人口再生產的作用與影響也是不可低估的。這種作用與影響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繼承不分男女,尤其是作為非父系血緣的入贅女婿也享有繼承權,使親生子女的重要程度意義降低瞭,有無子女不成其為一個傢的嚴重問題。多子女或註重和重視生兒子的生育觀從而隨之淡薄瞭。消極的生育觀念對人口再生產的作用與影響是負面的。二,婚前性關系的自由,事實愛情婚姻造成青年男女初婚年齡的提前,早婚現象普遍存在。從而使婦女初育年齡提早,生育年齡延長,生育機會增多。婚外性關系的相對自由,也增添瞭婦女受孕和生育的機會。從表面上看,這幾個好像能夠起到好作用的人口數量的增長。不過,人們對婚外性關系的縱容態度,必然造成江湖上的性病流行,從而破壞婦女的生育機能,不育和少育的婦女增多;並造成嬰幼兒死亡率的提高。於是,對人口數量的增長事實上是不利的。三,婚前的性自由,使青年男女早早的進人生育期,其體質和經濟能力都不夠成熟,生育子女後又由年輕的媽媽單方面撫養,加之江湖上性病流行的感染性作用與影響,對人口的優生優育也是不利的。

二 傢庭結構的健康發展

據調查,藏族農奴制社會的傢庭結構具有顯著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在普通傢中,不完整的殘破傢庭、反常傢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從下表2可見:四川德格縣普通戶,單身男子傢庭,即有父子、兄弟叔侄等組成的傢庭,占調查對象傢庭戶總數的5%;單身女子傢庭,即由母女、姐妹組成的傢庭,或任何一代或三代等女性組成的傢庭,占調查對象傢庭戶總數的27、6%;有男女而無夫妻愛情婚姻關系的傢庭,即由母子、父女、兄弟姐妹組成的傢庭,占調查對象傢庭戶總數的22、8%;出嫁夫婦或同居者組成的傢庭,占調查對象傢庭總數的44、6%。俺們是可以看見,即便將無法析出的未婚同居類反常傢庭的數據不加考慮,前三類的不完整的傢庭,居然可占瞭傢庭戶總數的55、4%,比例十分驚人。並且,反常傢庭的比例,農區高於牧區。由於單身男子或女子,在農區生活比牧區容易。

上述事實表明,在農奴制社會裡,不完整傢庭占有藏族普通戶傢庭的很大比重。這是國內其他民族,國內其它地區不存在的特殊現象。這類不完整傢庭的存在,反映瞭藏族農奴制社會病態的嚴重性;不可避開地它將扼簾制藏族人口數量的增長,也作用與影響人口素質的提高。

造成藏族傢庭結構特殊的緣故,有文章從藏傳佛教的消極作用與影響出發進行一下解讀,我們認為,從藏族的婚俗探源,可能更為貼切。藏傳侈佛教雖然因其鼓勵男性人口大量入寺為僧而造成婚育人口的性比例嚴重失調,但從上表不難看出:德格縣普通戶的單身男子和有男女而無愛情婚姻關系的傢庭占傢庭戶總數的27、8%,單身女子傢庭占傢庭戶總數的27.6%,郊果以傢庭為單位進行核算,婚育男女的比例好像並未失調。性別比失衡,在這兒,不是主要原因。由於,男性人口大量入寺為僧的消極作用與影響,不能解釋為啥單身男子不與單身婦女通過愛情婚姻關系組成核心傢庭,從而減少過剩的婚育年齡的未婚婦女和降低不完整傢庭的比例。也不能解釋非婚生子女的普遍存在與他們享有的平等社會)也位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對這一問題算合理的解釋是,藏族傳統婚俗對傢庭職能造成的缺損,形成瞭藏族不完整傢庭戶的大量存在。

大傢都知道,傢庭是社會的能動因素,傢庭職能也隨社會的可變化而變化。中世紀社會的傢庭職能,著重是生產和消費職能,滿足感情需要和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職能。如前所述,處於農奴度下的藏族社會,存在著,婚前性關系的自由婚後婚外性關系相對自由的傳統。婚俗。在傳承傢業方面,多子女傢庭一般留一子或一女繼承傢業,其餘入寺為僧尼或結婚。出贅;入贅的女婿,非婚生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地繼承傢業。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處於農奴制度下藏族社會,女於於十六七歲,可正式婚配或可自由接交男子。男女雙方均可傳代承系;其非婚配關系子女,社會地位亦與婚配關系所生子女無殊。我們認為,既然非婚配關系也能滿足感情需要,解決傳宗接代問題,從而完成傢庭職能,可是,人們婚配成傢的重要程度降低瞭,變為人的一生之中可有可無。的事情瞭,於是,大量不完整傢庭。存在,與藏族傳統婚俗婚群制殘餘有關。

我們在這兒要強調的是,藏族傢庭形式多樣,結構特殊,並未動搖傢庭內部關系穩定和親情的密切。但令人堪優的是,傳統婚俗和傢庭結構特殊形式的存在對孩子的教導和傢庭結構合理化並 不是毫無作用與影響。青年們依照前輩的活法模式,自覺或不自覺地如法炮制,不完整傢庭。形式也就習以為常,變得合理瞭。這種作用與影響是深遠的,它比社會經濟的變化更為遲緩。

(2)、當前藏族的傢庭結構

傢庭是由血緣關系成員、愛情婚姻成員,以及極少數收養和非親屬成員組成,並居住在一起從事生產和生活的社會基本單位。傢庭戶成員的愛情婚姻、血親及代際關系等等的差別,從而構成不同的傢庭類型。咱們國的56個民族,因為社會文化背景與習俗習慣,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區別,傢庭戶類型也呈現顯著的差別。我們在這兒同時列出瞭四川彝族的傢庭戶資料,但下文著重鉆石的是藏族傢庭戶類型的變化及其作用與影響,而不是進行藏、彝民族傢庭類型的全面比較和分汕鉆石的資料基礎。

第4次人口普查,對傢庭戶成員進行瞭戶主。配偶,子女、孫子女、爸媽、祖爸媽、其它親屬和非親屬8項調查。我們依據第4次人口普查l%抽樣原始數據帶資料,以戶主為中心,將調查的8項要素經計算機處理,排列組合統計出當前藏族和四川彝族的傢庭戶結構類型表。詳見註17附表,作為俺們進行剖析鉆石的基本資料傢庭戶類型分佈大勢。依據藏、彝族傢庭戶類型的數量分佈,俺們是可以看出:1。由戶主,配偶、子女組成的標準核心傢庭戶在數量上位居榜首。表明核心傢庭是藏、彝族傢庭戶類型的主體,但其比重相差近15個百分點。2。在名列前5類的傢庭戶中,無偶傢庭戶藏族有3類,占總戶數的23%;彝族有2類,占總戶數的11%這是兩個民族核心傢庭戶比差較大的源泉。三,名列第2位的傢庭戶類型,藏族由戶主、子女二代戶組成,彝族由戶主,配偶,子女。爸媽三代戶組成,這種差別,說明藏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於彝族;也是贍養風俗差別的反映。彝族的多子傢庭,諸大兒子成婚後,均析產分居,另立門戶,隻留下幼子與爸媽同住,繼承餘下傢業。這是彝族此類傢庭戶眾多的緣故。詳見表三、4。藏族傢庭戶的那種多達67種,其中 *** 藏族61種,四川藏族40種,青海藏族居中為51種;四川彝族僅有32種。傢庭戶構成類型多樣、復雜,也可說是分散、零碎,是藏族傢庭戶的一大特色。

對傢庭戶的分類,學術界有多種形式。我們在這兒將藏、彝族傢庭戶歸類為兩代,三代戶,四代戶,一對夫妻戶,一代及其它親屬非親屬戶,二代及其它親屬非親屬戶,三代以上及其它親屬非親屬戶,和單身戶。要說明的是,二代戶是指由戶主、配偶、子女、或戶主與孫子女,戶主與爸媽,戶主與祖爸媽組成的傢庭。

從表4俺們是可以看出:1。包括西:偶在內的由直系親屬成員構成的藏、彝族傢庭戶,分別占各自傢庭戶總數的72.86%和88.45%;藏族的直系親屬傢庭戶比彝族少15個百分點。有其它親屬非親屬構成的藏、彝族傢庭戶分別占各自傢庭戶總數的20.59%和7、81%;藏族比彝族高12個百分點。表5列出的有非親屬的傢庭戶,其比例彝族低得可以略而不論,藏族則占傢庭戶總數的2、45%。這一事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也是血緣關系狀況的反映。四川彝族非常註重和重視人們的血緣關系。這裡實行嚴格的血緣傢族制度,它以父系血緣為基礎,由父子連名制的譜系紐帶聯系起來的傢族,因血緣關系的親疏又分為若幹支、房,戶。戶便是一夫一妻制的個休小傢庭,它既是社會生產單位,又是傢族的細胞。藏族的直系親屬傢庭戶比例低,有其它親屬非親屬構成的傢庭戶比重較大,反映瞭藏族血緣關系的松散。這與上文愛情婚姻風俗一節所述是完全一致的。二,在一般情況下,社會經濟愈發展,二代戶的比例愈高,三代戶的比例愈低。藏,彝族三代傢庭戶比例都很高反映瞭社會經濟的不發展。二代戶的比例,藏族較低,是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的。但彝族的比例高,那麼是守舊的傢庭制造成的。因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相一致。

關於傢庭戶類型的剖析,我們在這兒沒有列出“聯合傢庭”,理由有二:1。藏族的多子女傢庭,因為通常是留一子或一女在傢,娶妻或招贅出嫁,承襲傢業,其餘兄弟姐妹則人寺為僧尼,或人贅、結婚。男女多在婚後另立門戶,建立小傢庭。彝族實行嚴格的父系繼承,女兒一律結婚,兒子長大在婚後析居,隻留幼子與爸媽同住。於是,這種守舊的習俗與己婚兄弟姐妹一起居住的聯合傢庭制相抵觸。2。藏族存在多偶婚制的殘餘,彝族實行幼子婚後與爸媽同住制。於是,在多偶婚和爸媽與幼子同住的傢庭戶中,曾婚人數2人或2人以上是必然有的,從而難以將聯合傢庭戶析出。基於上述兩個原因,我們在下文裡沒有使用聯合傢庭的命題進行剖析。第4次人口普查,將戶主的兄弟姐妹歸入“其它親屬”范圍。依據l%抽樣數據帶資料統計,由戶主、配偶等與其他親屬成員構成的傢庭戶,藏族為930戶,占傢庭戶總數的11.38%;彝族為675戶,占傢庭戌總數的5.48%。假如我們將以上數據看成是藏,彝族聯合傢庭戶的數量,那將是失真和誇大的判斷。依據第4次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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